事故責任首次明確L3/L4級自動駕駛可以上路了
在廣州車展開幕首日,另外一項非常重磅的文件正式發布。四部門聯合發布《關於開展智慧網聯汽車准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正式對L3/L4自動駕駛的准入規範進行了具體要求,並完善了相關規則,同時,也開啟了對首批企業的遴選工作。
通知明確,在智慧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基礎上,遴選具備量產條件的搭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慧網聯汽車產品,進行准入試點。
通知強調,智慧網聯汽車搭載的自動駕駛功能是指國家標準《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 40429-2021)定義的3級駕駛自動化和4級駕駛自動化功能。
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應細化完善智慧網聯汽車產品的准入測試與安全評估方案,經工業與資訊化部、公安部確認後,在省級主管機關及車輛運作所在城市政府部門監督下,進行產品測試與安全評估工作。
取得准入的智慧網聯汽車產品,在限定區域內進行上路通行試點,試辦使用主體應依規定為車輛購買保險,申請辦理登記登記,監控車輛運作狀態,加強車輛運作安全保障。
試辦汽車生產公司通過產品測試與安全評估後,方可向工業及資訊化部提交產品准入申請。
值得一提的是, 關於試驗車輛發生事故的處理,《通知》明確了相關規定,視不同情況確定交通事故責任歸屬。
若車輛在自動駕駛系統未啟動狀態下發生事故,依現行規定承擔責任;在自動駕駛系統啟動狀態下發生違法或事故,試辦企業與試辦使用主體需在規定時間內向相關部門提供證明資料,若未依規定提供資料,需承擔事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