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欲於車位安裝充電樁物業是否應無條件配合?
隨著新能源汽車的快速發展,不少消費者也購買了電動車,但業主想要在車位安裝充電樁,物業公司是否應無條件配合呢,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例。據悉,房山某小區的開發商在車庫規劃時,將車位規劃為新能源汽車車位和油車車位,2022年8月,家住房山的許先生與小區開發商簽訂了車位《認購協議》,購買了社區地下一層一處「油車」產權車位。
取得不動產產權證明後,許先生為方便自己新能源車充電,欲在車位加裝充電樁,要求小區物業公司出具同意辦理安裝電車充電樁的證明,但物業公司以許先生購買的是油車車位為由,拒絕出具,於是,許先生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許先生認為,國家鼓勵新能源汽車出行,政府等相關部門發布多份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只要車位符合安裝條件,物業公司就應配合業主辦理安裝充電樁的相關手續。
物業公司則表示,業主許先生購買的是油車車位,在雙方簽訂的車位《認購協議》中明確約定:「買受人確認,本項目已配建具備安裝電動車充電樁條件的車位,該車位不具備安裝電動車充電樁的條件。」因此,許先生不應違反合約約定。
其次,小區產權車位分為油車車位與電車車位,小區還設有公共車位,部分公共車位加裝了充電樁,可以滿足許先生的使用需求;再次,物業公司多次與許先生協商更換車位及價差補退事宜,試圖解決業主實際困難。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許先生在購買車位之時,已經知曉新能源車位與油車車位之分,在尚有新能源車位可供選擇的情況下,仍選擇了價格相對比較低的油車車位。
在已簽訂的合約中,對油車車位無法安裝電車充電樁有明確的約定,物業公司與開發商對此並無任何隱瞞和欺騙,許先生對自己購買的車位能否安裝充電樁應有明確且清楚的認知,現許先生又要求物業公司在油車車位上加裝充電樁,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其次,出於小區管理與全體業主公共利益的需要,開發人員在房屋交付前已對小區停車位依照車輛性質劃分區塊、分配車位配比,具有合理性。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已經盡到了管理職責,若法院支持許先生的訴訟請求,勢必會增加物業公司的管理難度,也容易誘發業主選購車位的不誠信行為。
綜合考慮本案案情,最後法院駁回了許先生要求物業公司加裝充電樁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