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整治虛擬貨幣“挖礦”設備企業參與且情節嚴重的可停業或關閉
為了有效防範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盲目無序發展帶來的風險隱患,浙江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近日決定整治虛擬貨幣“挖礦”設備,以重點突破帶動整體推進。
“挖礦”設備一般應包含電子計算設備(如顯卡、主板等)、“挖礦”軟件和礦池訪問記錄,包括但不限於現場可編程門陣列礦機、中央處理器礦機、顯卡礦機、應用型專用集成電路礦機等。
浙江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在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設備的通知中指出,按照有關規定,對虛擬貨幣“挖礦”設備即行停止使用並依法予以沒收。企業參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且情節嚴重的,報請同級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依法沒收物品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