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站“偷評論”實施不正當競爭被判賠105萬元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了一起新型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網絡公司因盜用他人數據引流被判賠償105萬元。原告北京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稱,其運營的某網站主要服務汽車消費者投訴受理,消費者在網站提交針對汽車質量問題的投訴後,網站會與汽車廠商聯繫並督促解決。自2014年成立以來,該網站已累計處理了約39萬條消費者投訴信息。
2021年6月,原告發現,被告北京某公司運營的網站中有5.2萬餘條消費者投訴信息與原告網站展示的信息相同或者近似,且投訴日期均晚於或等同於原告網站上的日期,部分投訴信息的附圖中甚至還帶有原告水印。此外,被告網站公示的投訴流程包括“發表投訴”“專員審核”“企業處理”“結果審核”“滿意度打分”“完成”等6個步驟,自2015年至今,網站中顯示的投訴編號數量為11萬餘條,但投訴進展絕大多數為“結果審核”或“企業處理”狀態,無處於“完成”狀態的投訴信息。原告認為,被告網站的投訴數量及處理進展為虛構。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共計105萬元等。
庭審中,被告公司未能提交上述投訴信息的合理來源,也未就相同或相似投訴信息做出合理解釋。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主張權利的5萬餘條用戶投訴信息係經過長期經營、管理、維護而形成的數據信息,能夠給原告帶來特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屬於其市場競爭優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被告在其網站中使用原告網站5萬餘條投訴信息的行為,本質上是不正當利用原告網站投訴信息、違法將該信息據為己有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給原告造成了實際損失,應當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予以規制。
法院認為,被告在其網站虛構投訴數量及處理進展等行為,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其網站經營規模、影響力、服務效率產生誤認,亦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10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