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混賣防不勝防超便宜的代購商品有多少真貨?
專櫃價900元的50毫升小棕瓶精華液,1000元左右能到手兩瓶;原價過萬元的奢侈品背包,到手可以省掉好幾千元;熱門色號的口紅,專櫃經常斷貨,但代購那裡卻似乎永遠有庫存……近年來,奶粉、護膚品、奢侈品甚至保健品等都成了可以被代購的商品,這些商品因為價格比專櫃便宜、貨源種類齊全等原因,受到許多消費者的青睞。
與此同時,境外代購涉嫌走私、只收錢不發貨或者發假貨、消費者維權難等問題也屢見報端,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根據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同時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為,從事代購業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由於缺乏監管和規範,存在諸多亂象,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此,必須細化相關法律規定,加大監管力度,規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代購行為。
跨境代購備受青睞
真假混賣防不勝防
去年7月,北京市朝陽區的耿耿準備購買某奢侈品牌經典款單肩包。在該品牌官方網站上挑好款式並確認尺碼後,她把背包的截圖發給了長期合作的代購小李,並詢問代購價格。
“小李告訴我到手價是1.2萬元,比專櫃價格便宜近3000元。由於國內專櫃這種經典款式經常缺貨,所以我想都沒想就在他那裡下單了。”耿耿說。
耿耿和小李已經相識數年。2017年的時候,她想要買一個產自日本的小眾美妝產品,當時搜索了各大購物網站都沒有找到,於是通過好友推薦認識了家住江蘇省蘇州市的專職代購小李,從他手裡成功買到了該產品。此後,耿耿就認准了小李,並陸續向其購買過口紅、香水、背包等各種物品,花費了數万元。
在2019年年底前,小李會頻繁前往日本、韓國和我國香港地區,親自背回來一箱箱境外產品。後來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難以出境,小李便和身處境外的“同行”合作,由對方在當地進行採購,然後發回國內,由小李再分別郵寄給相應顧客。
“代購的商品價格便宜、性價比高,如果不是非常急用的東西,我基本會考慮找代購。此外,小李還會幫我出謀劃策,告訴我什麼產品適合我。”耿耿說。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像耿耿一樣信任甚至依賴代購的人不在少數,但也有不少人的消費體驗並不理想。在天津市工作的張女士說,她曾經通過朋友添加過一個代購的社交賬號,因諮詢某款商品的價格後沒有下單,對方質問“不買問什麼問”,隨後直接將她拉黑了。
自從2019年遇到一位真假摻賣的“騙子代購”A妹之後,北京市海淀區的小田對代購這一群體都“絕望”了,“分不清到底誰是真的、誰是假的,現在寧願多花點錢,在專櫃買個心安”。
小田告訴記者,A妹是她2019年年初在某個聊天群裡認識的,聊天過程中兩人相處得比較融洽。A妹經常在“朋友圈”曬日常照片,並發布一些代購信息。基於前期產生的信任,小田只要看到自己需要的護膚品、美妝產品便會下單。
約半年後,小田發現事情有點不對勁了:A妹的“朋友圈”之前每天都要更新三四條,但那段時間突然不怎麼更新了,甚至還設置了“僅三天可見”;她買的一款粉底液,到手後發現色號不對,而且瓶身上還有明顯使用過的痕跡。
直到同群好友在群組裡稱,其通過A妹購買的一款氣墊粉底有明顯瑕疵,專櫃比對之後確定是假貨,“她是真假混賣,千萬別相信她”。
之後,越來越多的人在群裡反映,自己也從A妹那裡買到過假貨,甚至還有不少人已經給她打了錢,而她卻失聯了。為此,有人重新拉了一個群聊,統計大家被騙的金額,以便後續維權。
一時之間,小田對此難以接受,把之前代購的東西全部閒置。“想起這件事就頭疼,從此以後,我再也不相信代購了。”小田說。
以代購名義賣假貨
消費者權益難保障
採訪中,一位在北京市朝陽區工作的兼職代購秦朗(化名)告訴記者,他們圈內也不時會曝出有賣假貨的代購。
“時不時會聽到某個大代購攜款’跑路’了,還有不少人爆料自己的上家給顧客代發過假貨。”秦朗說,一些名義上的代購,他們不直接掌握貨源,只在“朋友圈”或者群內發廣告,顧客下單後由上家負責發貨和售後。這部分代購無法對貨源及品質進行把控,如果上家發假貨,無疑將嚴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實際上,以代購名義發售假貨或者真假摻賣的現象時有發生。
2018年,蘇州警方破獲一起特大製售假化妝品案,查獲假冒名牌化妝品15萬件,涉案金額高達500萬元。據犯罪嫌疑人供述,一瓶5mL假名牌香水進價在6元左右,經過組合包裝後賣給下家為50元,下家再以代購的名義賣給普通消費者,最高可以賣到200元。
對於通過代購買到假貨的情況,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認為,如果是消費者委託專門從事代購業務的個人或企業代購到假冒偽劣商品,消費者可以根據委託協議要求代購人或代購企業承擔相應責任。如果代購人或代購企業存在明顯過錯的,消費者可以要求代購人或代購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或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必要的時候,還可以通過申請仲裁或到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河北大學國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研究員吳迪看來,代購大多以網絡為交易信息溝通的媒介,消費者把貨款支付給代購商後,由於沒有信用機制對代購者進行約束,容易產生代購者收錢並不履行代購合同的情況,給消費者帶來經濟損失。
吳迪說,即使雙方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來完成交易,也會產生資金被挪用或未經授權資金被劃撥的風險。
代購貨源渠道多元
跨境或涉稅務問題
今年27歲的秦朗在上學時就開始斷斷續續試水代購業務,起初多是依靠在國外的朋友幫忙購買,而他在國內負責客源和發貨。
研究生畢業之後,因為找到的工作還算清閒,加之積累了一些美容顧問資源,他開始向國內專櫃代購轉型,月銷售額超過30萬元。
據秦朗介紹,作為一名代購,他的貨源來自多個渠道:一部分從品牌線下專櫃以商場活動價進行採購;一部分通過品牌的國內代理商進行採購,同時他自己也是幾個品牌的授權經銷商;只有極小部分依然通過朋友在國外採購;此外,他有時還會通過國內免稅店購買一些優惠商品。
秦朗說,目前,出於疫情防控原因,境外物品通關時間比之前長很多,加之海關抽檢、個人免稅額度限制、離島免稅政策趨嚴等變化,他現在的貨源主要是從專櫃和品牌代理商處採購。
他直言,在海關稅務問題上,一些代購無疑是處在“灰色地帶”的。“無論是從國外免稅店採購之後,運到我國香港再清關至內地進行銷售的大代購或者刷貨團隊,還是’人肉’背貨或者直接走國際物流通關的小代購,都有走私的嫌疑。”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代購和稅務問題、走私問題掛鉤的並不在少數。2021年10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走私化妝品案件,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偷逃化妝品等貨物、物品應繳稅額共計425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徐某某經與他人通謀,採用在機場免稅店採購、不向海關申報偷運出海關監管區或選走無申報通道等方式走私涉案化妝品等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一審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50萬元;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吳迪告訴記者,比較傳統的代購,如委託出國的朋友代為購買奶粉等,之後再帶入境內,通過海關的時候,依照規定需要對攜帶物品進行申報。根據2010年海關總署發布的54號公告,個人攜帶自用物品免徵稅的額度降低為5000元。
吳迪稱,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對超出額度標準的部分沒有進行申報,就很可能會觸犯走私普通貨物等罪名。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在攜帶應申報關稅的貨物進入境內的時候,偷逃應繳稅額情節嚴重的行為會被處罰。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偷逃應繳稅額較大……”之規定,作為職業的代購賣家,要達到10萬元的逃稅額是輕而易舉的,所以非常容易中招,觸犯該罪。
監管力度有待強化
法律規範仍須完善
售賣假貨、涉嫌走私……日漸龐大的代購群體背後為何存在如此多的問題?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同時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陳音江認為,目前代購的問題主要體現在跨境代購方面:部分代購人員抱著打法律“擦邊球”的僥倖心理,通過偽報、瞞報等手段獲取高額利潤;由於進出境人員日趨頻繁,緝查範圍、數量都很大,所以緝查難度也很大;不排除個別代購主體為了謀取更多經濟利益,故意代購或發售假冒偽劣產品。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目前海外代購假貨多,實際上有些代購根本沒出過國,是在國內發售假貨。從事職業代購的個人也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屬於電商經營者。根據電商法規定,對零星小額交易進行了豁免,但是究竟什麼算零星小額,目前還沒有細則,希望出台法規予以明確。
針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代購行為,吳迪認為,未來我國仍需加強對其監督管理,如出台專門法律強化電商平台與市場監管部門的相關義務,完善海外代購中的信息披露、海外代購產品責任法律制度以及消費者的權利救濟制度。
為進一步規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代購行為,陳音江建議,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代購經營者劃定經營紅線,為監管部門提供執法依據,為新型業態健康發展提供保障;加大監管力度,對於一些違法違規的代購行為,要依據現有法律進行嚴厲查處,並及時向社會公開曝光;消費者要理性看待代購業務,選擇正規代購渠道,認真簽訂代購合同,按照規定繳納稅款,遇到問題依法維權。
吳迪認為,對於從事代購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首先要製定准入標準,建立代購的註冊制度,這樣不僅有利於完善相關稅收體系,同時也將代購行為納入國家監管範疇中。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網絡基礎設施建設,“以網製網、以網管網”,從而實現對網絡代購的有效監管。其次,市場監管部門應該聯合第三方網絡平台,對代購中的產品質量、廣告宣傳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海關、稅務等部門聯合建立跨境代購商誠信檔案,根據跨境代購商的各種行為信息源進行信用評級,並向社會透明公開,推進社會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