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被盜用於“網戀”,侵權隱蔽維權難
個人照片被盜取,被用來在陌生人社交App上進行網戀的現像變得常見。在某社區電商平台搜索關鍵詞“盜圖網戀”,共出現400多篇相關筆記;在微博搜索“盜圖網戀”,僅2022年發布的相關內容就有十幾起。
近期,財經E法在一家電商平台發現有店鋪出售社交平台人設打造的人物照片和視頻,價格僅為0.2元-0.5元,其來源無從知曉。
在探探等陌生人社交App中盜用他人照片等個人信息開設賬戶的現象何以屢見不鮮?
據財經E法了解,儘管很多人對個人照片被盜取的行為深惡痛絕,但因為在一些陌生人社交App中的投訴渠道不暢,如果發起訴訟,則成本很高,導致很多受害者維權困難。
肖像盜用氾濫,侵權隱蔽難糾
近期,天津一位護士肖女士在網絡發文稱,她從朋友處得知,自己身著護士服的照片,被人盜用註冊了探探賬號,並寫明了星座、職業、行業、居住地等個人信息,在其個人簽名里甚至寫有“不是已婚勿劃、不是醫護人員勿劃、已婚醫護丁克可交朋友”等內容,這些信息透露著“婚外戀”的暗示。
無獨有偶。上海女大學生星星(化名)從他人處得知,在一個陌生人社交平台上有以她個人照片作為頭像的賬號,但星星稱她從未註冊使用過這個社交平台。這個盜用她肖像照片的賬號,持續半年發布的動態配文“到了該穿男朋友的外套的季節了”等,暗示交友的意圖。
近年來,陌生人社交平台發展勢頭迅猛,比如探探自稱是“最受中國年輕人歡迎的社交應用之一”。
星星發現,冒用自己照片的社交賬號每條動態下都有著不少回复、點贊甚至送禮。為調查盜圖者的真實身份,星星曾委託他人與盜圖者添加為好友。當兩人互加好友後,盜圖者曾提出為其點外賣、小額轉賬等要求,與之交換的是,盜圖者許諾,可以與對方發生“更進一步的關係”。
“頂著我的照片做這樣的事,實在令人很憤怒。”星星向財經E法表示。
在深圳生活的小玲(化名)也是經由他人告訴才得知,有人盜用自己照片用作探探賬號頭像。小玲發現,這個盜圖者從2021年6月開始,從微博上搬運自己發布的生活照,並發佈在探探動態中,盜圖者還配文稱:“秋天到了,不想握冰淇凌了,想握男孩子的手”等文字。
“盜圖的人不光發布我的照片,甚至把這些照片做成視頻,我感到很無奈。”小玲向財經E法表示。為查清盜圖者的真實身份,小玲試圖聯繫盜圖者,但在探探上添加好友只有雙方同時“右滑”標記喜歡才能開啟聊天,以至於她始終沒能聯繫上盜圖者。“我至今也不知道盜圖的人是誰。”
星星和小玲的遭遇並非個例。據《山東商報》報導,2020年5月,濟南的王先生稱,自己在使用探探的過程中,多次發現有用戶利用來源不明的女性照片“招嫖”。據王先生介紹,“招嫖”的探探用戶利用這些來源不明的女性照片吸引其他用戶,在添加QQ或是微信後,對方會向用戶發送女性照片,並明碼標價。
2020年4月17日,據山東省臨沂公安發布,涉嫌詐騙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臨沂費縣公安局反電信詐騙中心、新莊派出所聯合抓獲。案情介紹顯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專門通過探探添加年輕女性的微信,虛構自己的身份,冒充大學講師、未婚男士和多名女性網友談情說愛,先後詐騙五名女網友的錢財1.5萬餘元。
投訴渠道不暢,用戶難以維權
盜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不僅違反像探探這類陌生人社交App的用戶協議,在法律上也可能構成侵權。然而對於被侵權的一方,當他們試圖通過平台來主張權利,會發現這條路並不簡單。
例如,探探App在用戶協議中寫明,用戶不得侵害他人權益來開設賬號。但實際上,平台在抑制侵權上並沒有太多作為。
肖女士在發現自己個人照片被盜用後,曾通過郵箱向探探平台發送了身份證、微信號頭像進行舉證,儘管平台承諾會在24小時內給出答复。但肖女士在近一周的時間裡,都未收到回复。當此事被媒體關注後,探探客服對外表示:舉報者首先需要註冊探探賬號,才能在App中進行舉報。
但探探App內的舉報渠道,小玲同樣覺得有諸多不合理之處。小玲稱,探探有兩種舉報方式:一是,舉報者在探探平台,通過違規用戶主頁提交個人身份證信息和手機號進行舉報;二是,向探探平台提供違規用戶的主頁資料,以及與此用戶配對的註冊手機號。“我無法知曉盜圖者身份,怎麼可能提供相關的註冊手機號碼,這樣的機制讓人難以理解。”小玲對財經E法表示。
據小玲稱,當她提交微博主頁作為舉證材料時,探探平台曾提醒小玲,必須提交第三人所見的微博主頁截圖才行。“為什麼我作為微博賬號所有者提交的微博截圖無法作為證據,探探並未告知我原因。”
同樣,在維權過程中受阻的還有浙江女生媛媛(化名)。受媛媛所託去維權的明明(化名),是媛媛的微博粉絲,她告訴財經E法,自己在一個社交平台內提交舉報材料後,對方沒有給過他任何反饋。
“在平台上舉報後,那個盜圖的人把我的照片全刪了,但換成了其他人的肖像照片,不知道又是誰的照片遭到盜用。”媛媛說“可能是我在微博上提及了自己被盜圖,盜圖者因此刪掉了我的照片,但自始至終平台都未曾反饋相關處理結果。”
根據探探最新的隱私政策,除了App內舉報渠道,該平台還提供了客戶服務專線、舉報郵箱作為投訴渠道。探探平台稱,將在驗證舉報者的用戶身份後15天內予以回复。財經E法就上述相關問題向探探等平台發函求證,但截至發稿時,未獲對方回應。
“盜用他人肖像可能侵害他人的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甚至著作權,盜圖者需承擔侵權責任。”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
朱巍表示,被盜圖者有權起訴盜圖者並要求經濟賠償。“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權利人可以請求經濟賠償,要求侵權者賠償精神撫慰金,並承擔權利人起訴時花費的律師費和公證費等費用。”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熊文聰指出,未經他人同意使用其肖像,構成對他人肖像權的侵害;也可能構成對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這裡的個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生物識別信息、住址等信息。
但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海龍告訴財經E法,如果通過訴訟來進行維權,即便被侵權人最終勝訴,也很難得到賠償,而此類訴訟本身耗費時、精力和金錢,他了解有類似侵權肖像權的法律糾紛,但數量並不多。
財經E法通過中國裁判文書檢索,僅查閱到兩起類似的陌生人社交App關於肖像權糾紛的案件。
2019年4月,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曾審理過一起探探用戶盜用他人個人信息的案件。判決書顯示,被告李某在探探App上對外擅自使用原告的姓名、肖像和聯繫方式等個人信息,導致原告頻頻受到陌生人電話、短信、微信等以交友為目的的騷擾。最終,法院判決李某以書面形式向原告道歉,並擔負原告的律師代理費和案件受理費。但法院以原告未對因侵權行為造成嚴重後果進行舉證為由,駁回了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根據杭州互聯網法院一封民事裁定書,該院於2020年6月受理了一起關於匿名社交App他趣肖像權糾紛的案件。後原告以當事人和解為由,於2020年7月29日向法院撤訴。
治理盜圖亂象,平台應有更多作為
“規制盜圖亂象,關鍵還是陌生人社交平台加大管理力度。”熊文聰表示:“平台應當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在收到侵權通知時,應當及時移除涉嫌侵權信息或斷開鏈接,並及時對治理盜用他人肖像的行為進行事前預防和事後追責。”
朱巍也表示,陌生人社交平台應盡好管理責任:“平台應該建立便捷、及時、高效投訴渠道渠道。另外,平台應對多次做出侵權行為的用戶,給予賬號關停等處罰措施。”
夏海龍建議,向平台申訴是被盜圖者的優先選擇。“在這些盜圖事件中,被盜圖者很難知道盜圖者的真實身份,也很難知道自己的哪些肖像被盜用和名譽受損的程度,如果選擇提起訴訟,被盜圖者可要求平台提供盜圖者的真實身份等信息。”
倘若平台毫無作為,則可能在這些盜圖侵權事件中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民法典第1197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平台如果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且在收到權利人的侵權通知後及時移除了相關信息後,不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未及時移除,就損失的擴大部分與盜圖者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熊文聰表示。
近日,財經E法瀏覽了探探等等匿名社交App的用戶協議,發現大部分App的賬戶註冊只需提供用戶的手機號碼,不強制要求用戶提供身份證信息。
在前述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審理的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中,被告就曾以註冊探探賬戶的手機號同時被多人使用為由,否認自己有盜用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為。
“我認為即便是陌生人社交App,也應當加強用戶實名身份認證,這可以讓用戶們對自己的言論負責,減少網絡陌生人社交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明明表示。
朱巍介紹,“像這種交友類的App,存在著陌生人之間的交往。平台引入身份證信息認定,可以提昇平台的信任度,也有利於減少電信詐騙等一些侵權甚至犯罪行為。所以,平台應該在用戶註冊中引入更多的個人信息認證環節。”朱巍認為,陌生人社交App可通過核對註冊者身份證信息、採用人臉識別手段信息加強用戶身份認證。
但在熊文聰看來,“網絡空間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不應當要求社交App全部使用身份證認證賬號。”熊文聰認為,陌生人社交App不需要上傳身份證信息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平台接到權利人的請求,對涉嫌侵權的內容進行刪除後,如果涉嫌侵權者要求恢復刪除內容時,平台應當向權利人提供該用戶的身份信息,以便於其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