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億存款”憑空消失被判為個人犯罪工行也難逃其責?
一筆消失的“2.5億元存款”衝上了微博熱搜,結果判處系個人犯罪行為,這讓工行南寧分行也被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3月18日,工行南寧分行在官微“廣西工行宣傳”發佈公告回應稱,受害人為獲非法高息致資金損失,梁某(指梁建紅)系個人犯罪行為,將依法處理、絕不姑息,保障客戶合法權益。
此前公開的裁判文書梳理了此案件的來龍去脈:此案中的“存款”準確來說是大額存單,原中國工商銀行南寧分行個人金融業務部經理梁某,從2018年起即以“額外補貼利息”等為誘餌先後吸引28名儲戶買入大額存單,而後用假存單掉包。2019年5月,梁某助理向警方自首,涉案金額合計超2.5億元。梁某一審因為犯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目前此案的爭論焦點是,雖然主要涉案人梁某已經受到刑事判決,但是受害儲戶的合法權益誰來維護,銀行該承擔多少責任?
2.53億元存款是如何調包的?
據公開裁判文書,可以梳理出上述大額存單被掉包事件的脈絡。
2017年8月起,梁某擔任工行南寧分行金融業務部經理。2018年初,梁某因自身對外許諾高額利息,需要返還高額本金和利息等原因,產生了竊取客戶資金的想法。梁某自述稱,由於家庭變故,其想在工作之外找一些投資渠道賺取更多額外收入。
至於如何“竊取客戶資金”,梁某的想法是偽造大額存單,替換銀行客戶的真實存單,以代辦取款方式竊取客戶在工行大額存款。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梁某以“為貸款企業做存款貢獻”為由,通過莫某等人找有閒置資金的客戶到工行辦理大額存款業務,承諾除給予正常的銀行大額存款利息外,在辦理完大額存款後支付給莫某等人每個月4.5%左右的高額存款收益。
部分被害人表示,梁某對外介紹以上業務時稱,這是國家對小微企業貸款政策傾斜,支持小微企業發展,銀行對企業放款的條件要求企業做放款額30%的存款貢獻。有一些企業沒有多餘資金做存款貢獻,希望有外來資金替企業做存款貢獻,存款期限一般是三個月,企業願意給存款人付資金成本,企業額外給利息,一般是月息的4%。
除了銀行正常的辦理流程及規定外,梁某對莫某等人以及被害人提出了其個人的四點要求,獲取了客戶密碼和身份證等關鍵要素:
一是大額存單的密碼必須設置成企業方指定的密碼;二是存單必須要在梁建紅和企業方、客戶方在場的情況下用信封封存, 在三方見證下用信封封存好後,三方在封口上簽字;
三是存單到期後,必須要在三方見證下打開之前封存的信封,由企業方陪同取款;四是將存單封存後,客戶要將身份證交給梁某或企業方代表去核實客戶身份。
而這里合作的“企業方”——南寧中厚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其實由梁某實控,該公司的財務時某,其實就是梁某下屬。
具體操作中,被害人到工行辦理大額存單時,時某以企業方代表的名義陪同,梁某要求被害人按時某提供的密碼設置存單密碼。在被害人錢款存入銀行後,進行存單封存時,梁某、時某使用事先偽造好的大額存單,趁被害人不備之機,將真實存單調換。在偽造的存單被封存後,梁某以核驗客戶身份為由,讓被害人將身份證原件交給時某。
此後,時某再攜帶客戶身份證原件、真實存單到銀行櫃檯,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碼,通過代辦客戶取款的業務將被害人存單中的錢款取出,轉存至自己的賬戶。
通過上述方式,二人共竊取被害人蘇某、石某等28人存單款共計25336萬元,在案發前已返還部分款項。
資金損失誰來承擔?
直至2019年5月,有受害者終於發現,自己的存單被註銷了。
當年5月21日,時某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同年5月22日,梁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最終,梁某一審因為犯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集資詐騙罪,最終數罪併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320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梁某於2019年被警方刑拘時,其罪名是涉嫌犯職務侵占罪,但在起訴階段罪名變更為盜竊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等。
廣西工行對此事的回應
在3月18日的回應中,工行南寧分行相關負責人也表示,目前司法認定梁某屬個人犯罪行為,不屬於職務侵占行為;同時,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誘,通過非正規程序操作,導致資金損失。
法院也闡述了梁某不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原因所在:“梁某具有銀行高管的身份,但其也知道其無法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釆用虛假手段從銀行賬戶中直接支取被害人已真實存入銀行的存單款,故其才通過前述方式完成對被害人存單款的非法佔有,其行為並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犯罪特徵。”
目前來看,梁某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已經明確,後續受害者應該向誰來進行索賠,工行南寧分行是否應該賠償客戶損失呢?
此前南寧中院在判決書中稱,梁某原所屬單位(工行)是否退賠責任主體並不在本案審理範圍之內,本院不予評判。
對此,上述律師向鈦媒體App表示,目前一審只是審結了刑事案件,對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進行了認定。受害客戶與銀行之間的民事責任還未進行審理,兩方這件的民事糾紛還是有機會到法院通過訴訟裁決。
北京恒都律師事務所刑事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孫換屆表示,如果該案件中的當事人構成盜竊罪,盜竊罪侵犯的法益是儲戶的財產所有權,儲戶是這起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那麼儲戶的財產損失主要是由犯罪嫌疑人(或稱被告人)來承擔。
孫換屆指出,構成盜竊罪並不意味著無需銀行承擔責任,儲戶仍可以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銀行承擔部分責任,關鍵就看過錯程度和過錯大小,在這起案件中,梁某長期使用該種方式竊取資金,銀行沒能及時發現,明顯存在管理過失責任,仍需要為自己的過錯買單,承擔因沒有做好管理者責任的補充賠償責任。
來源:鈦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