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電商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七天無理由退貨”
大學生小何在某電商平台網購一款藍牙耳機後,只因拆掉了耳機盒外面的一層塑封膜,便被商家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了退貨申請。一邊作出“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承諾,一邊卻告知“已拆封商品不得退貨”,網購時商家的“言不由衷”難倒過不少消費者。如今,這一網購頑疾得到了規制。今天(3月15日)起,電商經營者不得再以商品已被拆封為由拒絕消費者“七天無理由退貨”要求。
——這在今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中明確進行了規定。當然,前提是消費者要保證商品完好,不影響二次銷售。
記者調查
電子產品常遇“拆封不可退貨”
互聯網消費興起後,由於“網購退貨難”常被消費者詬病,201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首次規定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了消費者七日“後悔權”。此後,2017年3月15日《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施行,為“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實際執行提供了具體指導。
記者註意到,《暫行辦法》第八條早已明確退貨商品視為“完好”的標準,即“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當中並不包括商品包裝。
然而,只要拆封就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在網購中並不少見,尤其是電子產品。3月14日,記者就部分手機產品分別諮詢了三家知名電商平台的客服人員,發現不同平台、不同店鋪、不同品牌規定不盡相同,且仍有一些店鋪規定“拆封不可退貨”。
同一款售價近6000元的手機在其中兩家電商平台的自營店中,客服人員均明確表示,該手機僅在未拆封的情況下才享受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拆封後如果出現質量問題,可享受7日內退貨、15日內換貨,沒有質量問題不退不換。
而在另一家電商平台的品牌旗艦店中,客服人員則回復稱,商品簽收後起算的七天內,只要沒有人為損壞,即便手機拆封、激活也可以免費退貨。但就在該平台“直營進口超市”售賣的同款手機,則規定無拆封、未激活才享受七天無理由退貨。
另一品牌售價近萬元的折疊手機,在三家平台的自營店或品牌旗艦店中,均規定激活後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部分自營店還註明插卡、聯網、下載軟件、點擊激活或點擊現在開始都屬於激活行為。同樣,在當中一家平台的“直營進口超市”售賣的同款折疊手機,仍規定拆封後無質量問題不支持七天無理由退換貨。
記者就此提醒消費者,為免買後麻煩,購買前一定要詳細諮詢客服人員。
相關案例
包裝盒破損不是拒絕“無理由”退貨的理由
記者以“七天無理由退貨”作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出上百份裁判文書,當中因商家七天內拒絕退貨引發的糾紛不在少數。而法院認定為不會影響二次銷售的商品,基本上都判決支持了消費者退貨退款的請求。
家住北京的王先生花了9000餘元從某電商平台網購了一款“全球限量”的男士皮帶機械手錶。購買前,他確認過頁面提示,該商品適用“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的規定。收到手錶後,王先生進行了拆封試戴,隨後因為對手錶不甚滿意,七天內申請了退貨退款,並將手錶寄回。
然而,商家在收到退回的手錶後卻拒絕了王先生的退貨申請,理由是手錶表背有划痕,且手錶的包裝盒已破損。商家稱,由於該款手錶是限量款,一隻表只配有一個盒子,並無富餘,現今盒子已經破損,影響了二次銷售,因此無法支持退貨。
王先生起訴維權後,開庭時,他將手錶帶到了法庭,然而銷售商卻未能明確指出表背上所謂的“明顯划痕”在哪裡。關於手錶包裝盒損壞的問題,法院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中關於退貨商品是否“完好”的規定,包裝並不在確定商品是否完好的範圍。被告以包裝破損為由不同意退貨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王先生要求退貨退款的請求。
網購水暖毯退貨被拒,商家被判退貨退款
另一位鍾先生花2000餘元從某電商平台網購了一款宣稱“水循環加熱,不上火、不干燥”的“韓國進口四季恆溫水暖毯”。鍾先生購買時,商品展示頁面提示:水暖毯“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使用後不支持)”。鍾先生收到商品後進行了拆封,而後七天內向商家提出了退貨申請,卻被商家以商品使用過為由拒絕退貨。
鍾先生氣憤之餘將商家告到法院後,最終獲得了退貨退款的判決支持。法院認為,儘管商家在商品介紹頁面中有“溫馨提示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使用後不支持)”的標註,但涉案商品並不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不適用七日內無理由退貨的商品,且商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也沒有設置顯著的確認程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確認,因此其以所購商品已經使用為由,拒絕按七天無理由退貨處理於法無據。
最新規定
最高法明確:不得以拆封為由拒絕退貨
第49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已達10.32億。正是為了治理網購中的痛點、頑疾,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進一步完善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對於“拆封不可退貨”的霸王條款給予了明確回應。
《規定》第三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規定將有利於解決現實中’七日無理由退貨落地難’的問題,對’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的實際執行再添保障,也將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李丹解讀說。
此外,《規定》第一條還對“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實踐中常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了列舉,並作兜底性規定,明確有上述內容的格式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據悉,《規定》自今天起(3月15日)正式施行。
法官提醒
網購電子產品要格外謹慎
但是,李丹也提醒消費者,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拒絕消費者行使無理由退貨權,前提是,消費者拆封查驗時也要保證不影響商品完好。在這一點上,消費者在網購手機、相機等電子產品時要格外謹慎。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判決,2019年1月,一位顧先生通過某電商平台花7000餘元購買了一台富士相機,試用後感覺不符合自己的操作習慣便申請了“七日無理由退貨”,被商家拒絕引發訴訟。法院認為,顧先生退回的相機因其進行了試用,在相機電池和內存卡上均留下觸點,明顯影響商家對相機的二次銷售,未支持顧先生退貨退款的請求。
而在另一起楊先生網購手機的判決中,由於楊先生收到貨後,不僅拆封了手機的包裝盒,還將手機激活,後以“屏幕不好,白青色”為由申請退貨。但商家送檢結論顯示“測試未見故障”。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按照普通公眾的一般認知,手機激活後不能再作為新機銷售,價值貶損較大。楊先生將商品包裝拆封後,激活了手機,產生了數據類使用痕跡,涉案商品已經不完好,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因此駁回了楊先生要求退貨退款的申請。
李丹提醒,根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電子電器類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標準即包括“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像手機、相機之類的電子產品,出於消費習慣,二次銷售對產品的完好性要求較高,消費者在網購此類產品時,驗貨的過程要格外謹慎。”李丹建議,消費者在購買此類商品前,可先行在線下進行體驗。
部分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
對於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中也有明確的規定。
1,絕對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
《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一)消費者定作的商品;(二)鮮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李丹表示,對於上述商品經營者在網店銷售時應當進行明確的標註告知。
2、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
《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一)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李丹表示,對於這些商品,網店經營者應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確認程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確認,否則有可能承擔不利後果。“除了上述情形外,其他商品原則上均應當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前提是保證商品完好。”李丹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