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代表委員建議將快遞外賣員權益納入勞動法保護
近年來,平台經濟迅速發展,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依托互聯網平台就業的網約配送員、網約車駕駛員、貨車司機、互聯網營銷師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數量大幅增加。國家統計局公開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底,中國靈活就業人員已經達到2億人。
平台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關係如何認定?“算法”困住從業者如何破解?安全問題如何保障?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開展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兩會期間,多位代表委員就新業態從業者權益保護問題帶來了他們的建議。
■ 現象
互聯網平台用工量大從業者權益被忽視
中國人民大學靈活用工課題組等發布的《中國靈活用工發展報告(2022)》藍皮書指出,當前靈活用工規範的重點難點在於互聯網平台用工。但這部分靈活用工人員數量龐大且保持增長。
以幾個頭部企業數據為例,美團研究院發布的《2019年及2020年疫情期間美團騎手就業報告》顯示,2020年上半年平台有單騎手為2952萬人;餓了麼在本輪調研中表示,2021年月活躍騎手(每月跑夠一單以上)數量為85萬人;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課題組2019年發布的《滴滴平台就業體係與就業數量測算》顯示,2019年滴滴打車平台上的網約車司機約為2345萬人。
去年,一篇《外賣騎手,困在系統裡》的報導將新就業形態從業者的困與難擺在公眾面前。所謂“系統”,是互聯網平台提高生產效率的算法,也是平台企業獲得更高利潤的重要手段。
根據某平台公司公開資料顯示,其對配送時間有“歷史數據模型估算時間”“城市通行狀態特性下估算時間”“出餐到店取餐等配送各場景累加估算時間”和“配送距離估算時間”四種評估算法。平台企業通過實時智能配送系統分析配送員大數據,利用算法進行派單,給出建議路線,壓縮配送員數量及其配送時間,提高單位時間內送餐數量,從而獲得更高利潤。
一人、一車、一個APP,騎手註冊通過後可以立刻上崗,沒有底薪、社保,可以自由搶單,可以拒絕系統派單,但多次拒絕會被限制搶單,不受差評和投訴影響,但超時會面臨嚴重的懲罰,超時1秒鐘,配送費扣50%。
藍皮書指出,互聯網平台用工是目前比較廣為使用的靈活用工類型,但平台勞動者也不被平台企業納入員工體系。
該項目組調研的數據顯示,近五分之一的企業在靈活用工中遇到了“勞動爭議與員工維權”的問題。勞動爭議問題的出現與人力資源服務行業的規範性不足有關,尤其是一些小型的人力資源服務供應商,在面臨工傷、工亡、退工或者其他勞資糾紛時存在著與用工企業互相推諉甚至關門跑路的情況,在日常業務運營中也存在不繳或少繳社保、未足額發放工資、拖欠工資等方面的問題。
建議 1
僱傭關係模糊難界定 建議明確勞動關係
在現實中,勞動者與平台間的用工關係情況較為複雜。
平台自營、商戶自營、眾包配送、物流供應商及代理商提供物流配送等模式,不同的模式也意味著配送員所屬的單位不同,這也會造成平台責任不明確、平台與勞動者關係模糊、勞動者權益缺乏保障等問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八部門於2021年7月印發的《關於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中規定: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指導企業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新業態從業模式已經從原來的’組織+僱員’模式向現在的’平台+個體’模式轉變。靈活就業、平台就業的發展,使原來的’標準勞動關係’發生變形,導致多重勞動關係建立。從業形態突破了單一雇主的界限,兼職、多職以及受僱和自僱之間的身份轉換成為一種常態。”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金台律師事務所主任皮劍龍表示。
皮劍龍建議,盡快修改我國勞動法,補齊勞動立法短板,對“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障”進行專章規定,將新業態勞動者作為特定職業類型,將其勞動權益保障納入勞動法的保護範圍。
皮劍龍認為,由於僱傭關係和勞動者身份出現模糊,新業態勞動者勞動關係屬性趨於弱化,導致新業態勞動者目前面臨諸多問題和挑戰,比如合同簽訂比例低、用工秩序混亂、社保繳存比例低、職業傷害頻發、商業保險缺少保障等。
他提出,靈活就業、平台就業等新業態人員的大多數往往被定義為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從而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這些新業態勞動者大多數無勞動合同、無社會保險、無勞動保障,一旦發生職業傷害,極易陷入困境。
為此,皮劍龍呼籲通過法律規范明確新業態勞動者權益保障。在勞動關係上,勞動法可明確新業態用工屬於新型勞動關係。符合確定勞動關係情形的,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情形的,企業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企業與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個人依托平台自主開展經營活動、從事自由職業等,應按照民事法律調整雙方權利義務。
全國政協總工會界別連續第二年關注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界別提案中建議,出台與新業態形勢相適應的法律規定,修改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對勞動者、勞動關係、工資收入等基本概念做出界定。明確平台企業在平台用工關係中的義務及在多方關係中的責任,確認行業主管部門對平台企業的監管職責內容。
建議 2
規範靈活就業人員勞務合同條款和內容
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完善靈活就業社會保障政策,開展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相關工作此前已陸續開展。
2020年,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抓好“三農”領域重點工作確保如期實現全面小康的意見》(2020年中央一號文件)中,“開展新業態從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這一表述就首次提出。
2021年8月,時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游鈞表示,該部正在製定平台靈活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辦法,擬開展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目前,在廣東、浙江、四川等地已經進行試點,保障方式大體分為兩種:單獨設立職業傷害險,或由傳統工傷保險承擔。
今年全國兩會上,多位代表委員就新就業形態從業者權益保障問題提出建議。皮劍龍建議勞動法要賦予新業態勞動者在平等就業、最低工資、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等方面的基本勞動權利。尤其是針對新業態勞動者的工作特點,在勞動安全保障上,對出行、外賣、配送、貨運等行業的平台企業要普遍建立職業傷害保險制度。平台企業應主動完善算法規則的製定程序,通過職代會等民主管理方式,保障勞動者的知情權、參與權。
全國人大代表、TCL創始人李東生建議,完善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障,在全國社保體系內設立靈活就業人員獨立統籌參保平台。規範靈活就業人員勞務合同條款和內容,保障其享有合法權益。明確靈活就業人員社保繳納標準,進而不斷提高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積極性。
新京報記者 馬瑾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