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太空垃圾場”:應該將國際空間站墜毀在地球海洋嗎?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返程飛船將著陸點選擇在海面上,伴隨著太空返程還帶來一些國際空間站工作人員的垃圾,最終都將丟棄在海洋之中,海洋應該成為太空垃圾場嗎?畢竟這是一種環境污染,但從安全著陸等角度考慮,地球海洋不僅成為太空返程飛船的著陸點,也是丟棄太空垃圾的默認區域。
過去幾十年以來,俄羅斯“進步號”火箭運載著國際空間站數噸重的垃圾返回地球,通常都著陸在太平洋的“飛船墓地”。此前其他廢棄的軌道設備,例如:俄羅斯“和平號”空間站都墜落到公海,結束其歷史使命,1979年,美國第一個環繞地球的航天站——“天空實驗室號(Skylab)”空間站,墜落到地球上,殘骸零零碎碎地散落在澳大利亞南部海岸。
預計不久的將來,將有一個超大質量的太空垃圾——接近500噸重的國際空間站,最終墜落在地球上,計劃是在南太平洋海洋無人居住區以可控方式墜入海洋,該海域位於“尼莫點(Point Nemo)”附近,其正式名稱是“不可接近的海洋極點區域”。
這片遙遠的海洋環境距離最近的陸地大約2685公里,北部最近的島嶼是迪西島,隸屬於皮特凱恩群島一部分,東北部最近的島嶼是複活節島的Motu Nui;南部最近的島嶼是南極洲馬赫島。
在“尼莫點”傾倒太空垃圾是個好主意嗎?或者我們有什麼辦法能做得更好一些?
布雷塔·巴克勒(Britta Baechler)是美國海洋保護協會海洋塑料研究部門的高級主管,海洋保護協會旨在探索科學的解決方案,維護健康生態海洋以及海洋生態圈。
他說:“從我們的角度來看,海洋仍然被當作垃圾場,這必須高度關注!我們不能一邊不斷將廢物扔入海洋,卻一邊期望著海洋為人類和地球生命不斷提供各種資源,從很多方面來講,這是一幅超脫現實的插畫,展示了地球未來的生態發展藍圖。”
巴克勒建議人們不要認為地球海洋“太大且無所不能”,並強調有必要正視人類工業可能帶來的末日場景,例如:每年大約有1100萬噸塑料污染物傾倒在海洋,這相當於時刻都有一輛垃圾車在海洋中傾倒塑料垃圾。
對於大量不同類型的海洋生物而言,攝入或者纏繞塑料物質是非常致命的,同樣向海洋傾倒輪胎、金屬、有毒燃料物質和其他垃圾,也會引發無法預見的問題,並可能造成長期的環境危機。最終,這並不會創造一個美好的畫面,此外,考慮到國際空間站的內部和外部構成,有必要了解太空碎片對生態系統和海洋生物的深遠影響。這是一種’打破常規’的海洋污染,而且是人類對海洋不適當利用。
德懷特·斯蒂文-博尼埃基(Dwight Steven-Boniecki)是電影《尋找天空實驗室,美國被遺忘的勝利》的導演,他說:“國際空間站唯一的選擇就是脫離軌道,當海洋作為著陸衝撞區時,脫離軌道的航天器事件並不頻繁,不會造成任何重大困境,目前該策略比著陸在偏遠陸地更好,此外,國際空間站再入大氣層時產生的摩擦能確保它墜落陸地或者水域之前大部分已燃燒,相對而言,選擇墜落水域提供了一種安全的方式來處理碎片,這是最佳的安全選擇。”
早在1978-1979年,人們對脫軌航天器墜落過程了解甚少,但有一件事是肯定的,如果飛船殘骸從天而降墜落在居民生活區,將是非常恐怖的事情,人們對1979年“天空實驗室”墜落事件最難忘的就是它從空中墜落,最終墜落到澳大利亞西部埃斯佩蘭斯、巴拉多尼亞和羅林納等偏遠地區。
1979年,美國宇航局試圖將“太空實驗室”飛船墜落在印度洋,這樣可以避免碰撞任何陸地。然而在北美防空司令部(NORAD)宣稱天空實驗室墜落可能會影響印度洋,不久輕微的計算誤差導致該空間站部分影響了西澳洲。
廢棄國際空間站涉及一系列問題,依據1967年《外層空間條約》第9條內容,條約締約國進行的空間活動有義務“避免對空間的有害污染”、“有害干擾”,同時避開對地球環境的“不利改變”,所有這些義務行為都可能適用於國際空間站返回地球操作。
像國際空間站這樣往返太空的太空物體,可能會攜帶某種外星污染物,也可能會成為碎片,因此它返回地球必須有一些限制性條件,《外星空間條約》中有顯然保護地球的內容,該操作不應對地球造成不利改變。此外,條約締約國同意在太空中不參與對任何太空物體的挽回,這是一種不干涉的做法,以消除對攫取某國太空設備硬件而獲得軍事優勢的擔憂。然而,一旦國際空間站墜入海洋,情況就完全不同了,公海救助法相關規定都是非常健全的,一旦空間站碎片進入海洋,就會有人試圖尋找相關碎片。
另一些問題涉及到國際空間站協議內容,該協議由參與項目的多個國家簽署,每個已註冊其部件的國家都擁有這些部件的所有權。儘管我們考慮的是一個完整的空間站,但單獨的組成部分也符合法律要求,這意味著他們必須事先就如何處置這個空間站達成一致意見,包括有關賠償責任的具體條款。因此,無論是否“燒毀”,國際空間站的脫離軌道將需要合作夥伴達到新的協議,並就如何處理責任達到一些細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