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播直播帶貨詆毀同行致對方銷量下滑 最終被判賠5萬元
據媒體報導,南京一法院宣判了一起直播帶貨詆毀同行的案例。 據報導,去年6月,南京一家公司在直播帶貨時,多次將自家的新風機和同行某品牌進行比較,稱其不安全、不好清洗等,導致對方銷量下降。
隨後,這家公司被告上法庭。 法院綜合考慮原告商品知名度,被告對原告商品評價、詆毀程度及侵權的主觀惡意,侵權行為的影響力等因素,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詆毀,發佈致歉視頻,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萬元(視頻)。
法律界人士指出,經營者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