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團被罰超34億 《經濟日報》解讀:「二選一」違法性一目了然
市場監管總局依法對美團”二選一”壟斷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自去年12月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以來,我國平臺反壟斷監管持續發力。
從該案的處罰決定來看,反壟斷執法機構進一步明確了平臺反壟斷監管規則適用,分析認定更加清晰,充分體現了數位化時代反壟斷監管執法特點和思路,平臺經濟領域市場競爭秩序正在穩步向好。
一、互聯網平台相關市場的界定守正創新
界定相關市場是反壟斷分析的邏輯起點。 《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以下簡稱《平臺反壟斷指南》)明確規定,調查平臺經濟領域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和開展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通常需要界定相關市場。 在個案中界定相關商品市場時,可以基於平臺功能、商業模式、應用場景、用戶群體、多邊市場、線下交易等因素進行需求替代分析,同時要考慮供給替代分析。 從我國平臺反壟斷實踐來看,市場監管總局堅守相關市場界定的基本規律,將替代性分析視為最基本的相關市場界定方法。
在本案中,市場監管總局創新性地構建了以平臺功能-市場類型-用戶群體(服務物件)為邏輯主線的相關市場分析框架。 首先,基於平臺的功能是交易性平臺還是非交易性平臺而界定為一個相關市場還是多個相關市場。 本案所涉互聯網平臺是一個交易性平臺,市場監管總局將相關商品市場界定為一個相關商品市場——”網络餐飲外賣平臺服務市場”。 其次,基於市場類型的不同,分別從「線上和線下」以及「第三方平臺和自營平臺」對相關市場界定進行驗證。 分別從消費者和餐飲經營者兩個用戶群體進行了詳細的需求替代分析,結論是二者不具有緊密替代關係,不屬於同一相關商品市場。 通過上述分析框架和思路,本案的相關市場清晰呈現在我們眼前。
二、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全面客觀
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在本案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 我國《反壟斷法》第18條、第19條規定了”綜合因素認定法”和”市場份額推定法”兩種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方法。 本案則採取了二者相結合的方法。 首先,認定美團的市場份額超過50%,可以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其次,基於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市場控制力、財力和技術條件、交易上的依賴程度、市場進入難易程度和生態化佈局等六個因素認定美團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同時,市場監管總局採取了多種客觀化的認定方法:一是市場份額確定指標的多元化,根據平臺服務收入、平臺餐飲外賣訂單量兩個指標認定美團在2018—2020期間的市場份額始終保持在60%以上。 二是相關市場競爭狀況衡量的數據化,運用數據化的市場集中度(CR2指數)和HHI指數來衡量市場競爭狀況。 三是市場支配地位認定的數位化,基於平台經濟的數位化特徵來評判是否存在市場支配地位,流量、數據、演算法和獲客成本成為認定平臺企業市場支配地位的四個核心要素。 四是市場支配地位認定的”其他因素”開始呈現,基於平臺經濟的跨邊網路效應和生態化競爭特點,認定美團的生態化佈局進一步鞏固和增強了市場力量。
三、”二選一”違法性分析的思路一目了然
《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第15條第3款將構成限定交易的”二選一”行為區分為懲罰性和激勵性兩種,前者一般可以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後者如果有證據證明對市場競爭產生明顯的排除、限制影響,也可能被認定構成限定交易行為。 此外,平台經營者限定交易可能因 「為保護針對交易進行的特定資源投入所必須」等原因而具有正當理由。
市場監管總局認定,美團系統、全面實施了”二選一”行為:一是採取多種手段促使平臺內經營者簽訂獨家合作協定;二是通過多種方式系統推進”二選一”實施;三是採取多種措施有效保障”二選一”實施,既有激勵性措施,又有懲罰措施,從協定訂立到實施各個環節均有明顯的強制性,有效鎖定了網路餐飲外賣平臺服務市場的商家側供給。
同時,市場監管總局對美團提出的商家自願合作、”二選一”是應對市場競爭的正當商業行為等不屬於正當理由進行了分析,認為美團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相關行為能夠促進競爭、提升經濟效率,實施”二選一”行為不具有正當理由。
四、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分析強調創新影響
平台企業排除、限制競爭的影響更為多元複雜,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全面分析。 本案對於”二選一”行為排除、限制競爭影響進行了較為詳盡的分析,認為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競爭,損害了平臺內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削弱了平臺經營者的創新動力和發展活力,阻礙了平臺經濟規範有序創新健康發展。
平臺經濟發展變化迅速,競爭激烈,技術和商業模式創新帶來的動態競爭是平台經濟的重要特徵之一。 本案中,市場監管總局在分析排除、限制競爭影響時,將”阻礙平臺經濟創新發展”作為一個獨立的競爭分析要素專門進行闡釋,表明執法機構將對創新的影響作為平臺經濟領域壟斷案件反競爭效果分析中的重要部分,充分體現了執法的前瞻性和促進高品質發展的目的性。
五、平台經濟領域市場競爭秩序穩步向好
平臺經濟發展初期,由於缺少明晰的競爭規則,激烈競爭的同時伴隨著野蠻競爭、無序擴張。 隨著理論研究的進展和實踐的積累,世界各主要司法轄區紛紛加強平台經濟反壟斷監管,出臺一系列針對性競爭規則,同時大力開展針對大型平台企業的反壟斷執法活動,平台經濟逐步邁入規範發展時代。 當前我國平臺經濟發展處在關鍵時期,通過強化反壟斷監管,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至關重要。 強化平台經濟反壟斷,是黨中央、國務院從構築國家競爭新優勢的戰略高度作出的戰略部署,著力解決平臺企業發展不規範、存在風險,發展不充分、存在短板等問題,有效防止壟斷和競爭失序,促進平臺經濟在正常的軌道上健康發展。
本案作為市場監管總局查辦的又一起平臺經濟領域重大典型的壟斷案件,具有重要的警示意義和示範作用:對違法者處以高額罰款,起到強力威懾作用,為平臺企業競爭劃清”底線”;要求停止”二選一”行為,有力地維護了網路餐飲外賣平臺服務市場競爭秩序,保護平臺經濟創新動力 ;責令全額退還違法收取的獨家合作保證金12.89億元,切實減輕了平臺內商家特別是中小商家的負擔;對美團開展行政指導,堅決貫徹了”發展和規範並重”思路,引導企業全面規範經營,維護平臺各類主體的合法權益。 從查處阿裡巴巴集團壟斷案到依法禁止虎牙鬥魚經營者集中,從解除網路音樂獨家版權到依法對美團作出行政處罰,市場監管總局通過一系列反壟斷執法,已形成對平臺經濟系統化、常態化反壟斷監管態勢,為平臺企業明確規則,劃清底線,設置好”紅綠燈”,平臺企業依法合規意識有了明顯提升,我國平臺經濟市場競爭秩序穩步向好,市場競爭環境不斷優化。 相信我國平台企業將在公平競爭中加快技術和模式創新,在更高層面、更高水準展開競爭,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不斷提升國際競爭力,在促進科技進步、繁榮市場經濟、便利人民生活中發揮更大作用。
原標題:平臺反壟斷監管持續發力 市場競爭秩序穩步向好
文/王健,系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教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