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最新發文:以假唱欺騙觀眾的 舉辦單位和演員將受處罰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規範演出經紀行為加強演員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1〕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
演出經紀機構是演出市場重要主體,對優化演出資源配置、豐富演出產品供給、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一段時間以來文娛領域出現的藝人違法失德、”飯圈”亂象等問題,敗壞行業形象,損害社會風氣,對演出市場造成較大衝擊,擾亂了市場秩序,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為進一步規範演出經紀行為,切實加強演員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演出資質管理
(一)從事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演出經紀活動的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應當嚴格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設立演出經紀機構的規定,向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二)嚴格執行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制度,從事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演出經紀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通過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取得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三)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業務的經營單位,由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演出經紀人員在從業活動中為含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演出提供經紀服務,或者縱容所經紀演員違法失德行為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由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撤銷其資格證書並予以公告。
二、規範演員從業行為
(五)演員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動承擔起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講品位、講格調、講責任,不斷提高思想品德修養、職業道德素養和人文藝術涵養,爭做德藝雙馨的文藝工作者。
(六)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應當維護演員合法權益,承擔演員管理責任,將政治素養、道德品行作為演員選用和培養的重要標準,定期組織教育培訓,增強演員守法意識和道德修養。 建立演員自律自查工作制度,查找演員從業行為存在的問題及風險點,督促演員及時改正。
(七)演員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加強對演員的教育、提醒,積極引導演員時刻敬畏法律紅線,嚴守道德底線,提升職業操守,積極營造崇德尚藝、見賢思齊的良好風氣。
(八)從事未成年人簽約、推廣、代理等演出經紀活動的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依法保障其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權利。 嚴禁以招募「演藝練習生」等名義,向未成年人灌輸所謂「出名要趁早」等錯誤觀念,誤導未成年人價值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三、加強演出活動監管
(九)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切實加強演出活動的內容管理,堅決抵制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違反公序良俗、畸形審美等行為,樹立正確審美導向。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規範演出經紀行為加強演員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1〕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
演出經紀機構是演出市場重要主體,對優化演出資源配置、豐富演出產品供給、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一段時間以來文娛領域出現的藝人違法失德、”飯圈”亂象等問題,敗壞行業形象,損害社會風氣,對演出市場造成較大衝擊,擾亂了市場秩序,人民群眾反映強烈。 為進一步規範演出經紀行為,切實加強演員管理,促進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演出資質管理
(一)從事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演出經紀活動的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應當嚴格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於設立演出經紀機構的規定,向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二)嚴格執行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制度,從事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演出經紀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通過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取得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三)未經批准擅自從事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業務的經營單位,由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演出經紀人員在從業活動中為含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演出提供經紀服務,或者縱容所經紀演員違法失德行為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由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撤銷其資格證書並予以公告。
二、規範演員從業行為
(五)演員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動承擔起舉旗幟、聚民心、育新人、興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務,講品位、講格調、講責任,不斷提高思想品德修養、職業道德素養和人文藝術涵養,爭做德藝雙馨的文藝工作者。
(六)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應當維護演員合法權益,承擔演員管理責任,將政治素養、道德品行作為演員選用和培養的重要標準,定期組織教育培訓,增強演員守法意識和道德修養。 建立演員自律自查工作制度,查找演員從業行為存在的問題及風險點,督促演員及時改正。
(七)演員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加強對演員的教育、提醒,積極引導演員時刻敬畏法律紅線,嚴守道德底線,提升職業操守,積極營造崇德尚藝、見賢思齊的良好風氣。
(八)從事未成年人簽約、推廣、代理等演出經紀活動的演員經紀公司、工作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依法保障其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的權利。 嚴禁以招募「演藝練習生」等名義,向未成年人灌輸所謂「出名要趁早」等錯誤觀念,誤導未成年人價值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三、加強演出活動監管
(九)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依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切實加強演出活動的內容管理,堅決抵制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違反公序良俗、畸形審美等行為,樹立正確審美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