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網絡貨運平台安全問題調查如何讓”貨拉拉”們不再落下安全
針對長沙女子乘“貨拉拉”平台網約貨車身亡事件,交通運輸部方面表示,無論是傳統道路貨運物流企業,還是依托互聯網、信息化技術成長發展的新業態新模式,抑或是涉足物流領域的電子商務平台,都應當牢牢堅守安全發展的底線。
新華社記者調查發現,當前網約貨車行業為追求高速擴張,存在准入門檻低、市場秩序混亂、缺乏安全配套措施等問題。同時,監管跟進不及時、網絡平台責任難壓實等問題也導致治理質量打折扣。
“貨拉拉”平台:承認存在安全問題推7項整改舉措
2月6日晚,在長沙工作的23歲女子車某某搭乘“貨拉拉”平台所約搬家車途中跳窗,經搶救無效死亡。事件中“為何駕駛員未按平台指定導航路線行駛,三次偏航”“司機是否有過不正當的舉動”等問題引發社會關注。
23日晚,湖南長沙警方披露,涉事司機周某春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警方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刑拘涉案司機,說明根據目前掌握的情況,尚不足以判定涉案司機具有圖謀不軌的故意。”長沙一名律師分析稱。
記者從湖南省、長沙市警方了解到,由於涉案“貨拉拉”網約貨運車輛並未安裝監控和錄音設備,加之兩名當事人之一的車某某已經身亡,給警方偵辦案件、查明真相、釐清責任造成較大困難。
“貨拉拉”公告稱,已於23日下午取得死者家屬諒解,並將與家屬一起妥善處置善後事宜。至於“貨拉拉”是否就車某某不幸離世給予家屬補償,“貨拉拉”方面和車某某家屬都表示不便透露。
24日,“貨拉拉”方面向死者家屬致歉,承認平台存在安全預警缺失、產品安全功能不完善等問題,並公佈上線強制全程錄音功能、擴大安全車載設備部署、針對逾期未完成訂單上線預警系統、在跟車訂單場景中加入位置保護功能等7項整改舉措。
網約貨運“野蠻生長”三大問題:門檻低、管理亂、“逃”責任
記者調查發現,部分網約貨運平台為實現“擴張快、成本低”目標,想方設法規避自身在車輛人員合規准入、服務安全管理等關鍵環節的主體責任,導致消費者與司機合法權利難保障,留下風險隱患。
人員註冊門檻低。“貨拉拉”平台客服告訴記者,司機註冊需滿足20歲至60歲年齡條件,對駕齡、學歷和是否是車主不做限制。記者發現,有部分因違反交通規則或運營規範被網約客運平台“封號”的司機,也鑽空子“轉戰”網約貨運平台。
“貨拉拉”“快狗”等平台的多位網約貨車司機向記者透露,當前,註冊網約客運平台要求考取從業資格證,但註冊貨運平台並不需要。而且貨運平台的“線下培訓”時間很短,且內容也並不介紹法律法規、運營規範等,大多教司機如何接單。
“我身邊有很多被網約客運平台封號的人來做網約貨運司機。”北京“貨拉拉”司機王先生說,雖然平台會留下司機身份證複印件並詢問是否有犯罪記錄,但司機回答“無”就能通過。
貨運管理不規範。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人員的,應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但記者調查發現,“貨拉拉”等網約貨運平台上,由於平台不約束,司機為牟利,客戶圖方便,以“貨”代“客”的情況頻頻發生。
還有不少消費者遭遇下單信息與實際承運車輛的牌照、規格甚至司機身份均不一致的情況。“網約貨運平台不要求’人車合一’,我們還會把賬號借給別人使用。”一名網約貨運平台司機說。
記者還發現,網約貨運平台的客戶、司機常因超載、搬運、等待、路程等糾紛發生衝突,但平台卻往往以自己僅是“信息中介”為由“甩鍋”,推卸責任。
“客改貨”亂象亟須治理加強監管、壓實責任是關鍵
長沙涉案網約車輛為一輛麵包車。記者調查發現,在網約貨運行業,“客改貨”違規情況十分普遍,平台安保措施不夠健全。
2019年9月,交通運輸部取消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營運證、駕駛人員從業資格證以及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長沙市交通運輸局一名知情人士告訴記者,涉案車輛系一輛“客改貨”的麵包車,總質量小於4500千克。按照規定,司機從事貨運服務“只要有駕照和機動車行駛證就行了”。
多地網約貨運平台司機表示,由於客車適合跑同城、不易受限行的優點,將金杯、依維柯等小客車拆改座位後在平台上註冊為貨車的情況為數眾多。部分平台線下驗車時對此不聞不問。
北京市東城區一名交警告訴記者,在對張貼廣告的網約貨運平台小型貨車進行攔截檢查時,“客運改貨運”“客貨混運”等亂象幾乎“一查一個準”,這些車輛不符合貨運裝載條件,極易引發安全事故。
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大貨車執運需要道路運輸證,但多個網約貨運平台客服卻告訴記者,平台允許無證大貨車“先註冊後補證”。
北京云嘉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占領表示,當前網約貨運行業在保障平台司機、消費者切身利益和貨品安全,完善承運細則、提升客戶體驗等多方面的規範均亟待完善。
北京師範大學網絡法治國際中心高級研究員臧雷表示,對於涉及公民人身安全的重大事項,監管機構應當儘早完善監管規範、加大監管力度。
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薛軍教授建議,監管部門應依據電子商務法規定,對網約貨運相關平台企業進行專項執法檢查,壓實企業安全保障、資質審查等法律責任,合規經營。
交通運輸部要求相關企業必須處置好安全與發展、守正與創新的關係,依法依規規範經營,切實落實好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採取有效舉措,持續提升安全管控能力和服務質量。(記者劉良恆、張驍、譚暢、魏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