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快遞女子被造謠出軌案”兩名相關被告人涉嫌誹謗被公訴
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將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誹謗一案向餘杭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誹謗一案,根據余杭區人民檢察院建議,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區分局於2020年12月25日立案偵查,2021年1月20日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被告人郎某、何某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二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
原標題:浙江檢察機關依法對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誹謗一案提起公訴
餘杭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20年7月7日18時許,被告人郎某在餘杭區良渚街道某快遞驛站內,使用手機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遞的被害人谷某,並將視頻發佈在某車隊微信群。後被告人郎某夥同被告人何某出於尋求刺激、博取關注的目的,使用各自微信號假冒快遞員和被害人谷某,捏造谷某因取快遞結識快遞員、二人多次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微信聊天記錄。二被告人為增強聊天記錄的可信度,還捏造“赴約途中”“約會現場”等視頻、圖片。同年7月7日至7月16日,被告人郎某將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及視頻、圖片陸續發佈在某車隊微信群,引發群內大量低俗評論。
上述偷拍的視頻、捏造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被他人合併轉發,並相繼擴散到多個微信群、微信公眾號等網絡平台後,引發大量點擊、閱讀以及低俗評論,引起網絡熱議。被害人谷某因被誹謗導致無法正常履職被公司勸退,後被醫院診斷為抑鬱狀態。
檢察機關起訴認定,被告人郎某、何某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不僅損害被害人的人格權,而且經網絡得以廣泛、迅速傳播,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共秩序,給廣大公眾造成不安全感,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法應以公訴程序追究其誹謗罪的刑事責任。
與以往口口相傳、社區傳播誹謗不同,類似本案被害人谷某遭受的網絡誹謗案件發生後,寄望於公民個人按照刑事自訴程序自行取證或者由公安機關協助取證,以追訴犯罪、維護權益,顯然會遇到重重困難,只有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啟動公訴程序,才能及時有效追訴犯罪、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加強對公民人格權的刑法保護,維護網絡社會秩序,營造清朗的網絡環境,是踐行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是司法機關的職責使命。檢察機關將依法履職,促進網絡空間健康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