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起訴奧克斯空調和京東,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
天眼查信息顯示,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與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公開。案號為(2018)京73民初13號,原告為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為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北京京東世紀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判決書顯示,原告珠海格力訴稱,原告擁有名稱為“蒸發器”的發明專利權,原告將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所包含的特徵與原告專利的相應技術特徵對比,發現被告寧波奧克斯生產、銷售KFR-35GW/FK01+3型號的空調器產品,侵犯了原告專利權。請求判令寧波奧克斯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40萬元與維權的合理支出39,963.5元;判令京東世紀停止銷售寧波奧克斯生產的KFR-35GW/FK01+3型號空調器產品。
被告寧波奧克斯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告沒有給出證據表明京東世紀公司存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的行為,且網絡購物的收貨地不能作為建立管轄權的連接點。此外,原告未對京東世紀公司提出實質訴求。
最終法院認為,關於寧波奧克斯公司主張沒有證據證明京東世紀公司存在許諾銷售或銷售的行為,故本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的理由,鑑於珠海格力公司提交了初步證據證明京東世紀公司實施了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故可認定京東世紀公司為本案被告。關於京東世紀公司是否構成侵權,應當經過實體審理方能確定。因此,寧波奧克斯公司的該項理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編輯|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