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巨頭再迎強監管與銀行聯手發貸款難了
互聯網企業和商業銀行合作發放貸款,難了!眾多常用的社交、即時通信、電商App具備借款功能,實質是互聯網企業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發放貸款,目前對於這一業務的監管正在加強。
2月20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簡稱《通知》),對於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進一步提出細化審慎監管要求,引導商業銀行進一步規範互聯網貸款行為,促進業務健康發展。
進一步強化獨立風控要求
2020年7月,《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初步建立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制度框架,合理界定了互聯網貸款內涵及範圍,並就貸款風險管理、合作機構管理、消費者保護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辦法》發布以來,在引導商業銀行規範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促進商業銀行提升風險管理能力上起到了積極作用。同時,監管部門也發現,各機構執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異,特別是在獨立實施核心風控環節、加強合作機構管理等方面,部分機構的互聯網貸款業務行為與《辦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風險隱患。
《通知》旨在進一步細化審慎監管要求、統一監管標準。一方面,進一步強化獨立風控要求,督促商業銀行落實風險控制主體責任,自主完成對貸款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具有重要影響的風控環節,嚴禁將關鍵環節外包。另一方面,對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出資比例、集中度、跨地域開展業務等事項,細化提出監管標準,引導商業銀行進一步規範互聯網貸款行為,促進業務健康發展。
明確三項定量指標
《通知》明確了三項定量指標。
在出資比例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單筆貸款中合作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
上述負責人表示,這一標準是根據當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經充分調研測算確定的,同時也考慮到與《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避免監管套利。
在集中度指標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與單一合作方(含其關聯方)發放的本行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淨額的25%。
在限額指標方面,商業銀行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餘額的50%。
該負責人稱,上述規定既能夠促進商業銀行進一步實現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適度分散,避免過度依賴單一合作機構的集中度風險,也為互聯網貸款業務健康發展充分預留了空間。
嚴控跨地域經營
上述負責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場、服務本地客戶是地方性銀行經營發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監管部門一以貫之的監管導向。但近年來,個別地方性銀行利用互聯網技術拓展業務區域,嚴重偏離定位,盲目無序擴張,帶來較大風險隱患。
《通知》進一步明確嚴控互聯網貸款跨地域經營,強調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應當服務於當地客戶,不得跨註冊地轄區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同時,《通知》也充分考慮部分機構的實際情況,對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監管機構其他規定條件的機構,豁免適用上述規定。
信託公司被納入適用範圍
《通知》指出,外國銀行分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參照執行本通知和《辦法》要求,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於信託公司被納入適用範圍,上述負責人表示,從整體看,目前信託公司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已具有一定規模,其中部分業務也藉助於相關合作機構進行。為統一監管標準、避免監管套利,同時推動信託公司加強相關業務風險防控,按照“對同類業務、同類主體一視同仁”的原則,《通知》此次明確信託公司參照執行《辦法》和《通知》的相關規定。
實行“新老劃斷”
《辦法》規定,過渡期為實施之日起兩年。
在過渡期安排方面,該負責人表示,為確保商業銀行有序整改、平穩過渡,充分保證現有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連續性,維護客戶合法權益,《通知》合理設置了過渡期,總體上與《辦法》銜接一致,具體分兩階段執行,同時鼓勵有條件的機構提前達標。
對於集中度風險管理、限額管理的量化標準,監管部門將按照“一行一策、平穩過渡”的原則,督促指導各機構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畢。對出資比例標準和跨地域經營限制,實行“新老劃斷”,要求新發生業務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通知》要求,允許存量業務自然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