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醫學科研人員無實質貢獻不得掛名論文
據國家衛健委網站消息,日前,國家衛生健康委、科技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結合相關法律法規修訂了《醫學科研誠信和相關行為規範》。《行為規範》明確提出,醫學科研人員在發表論文或出版學術著作過程中,要遵守《發表學術論文“五不准”》和學術論文投稿、著作出版有關規定。
論文、著作、專利等成果署名應當按照對科研成果的貢獻大小據實署名和排序,無實質學術貢獻者不得“掛名”。
行為規範要求,醫學科研人員在科研活動中要遵循科研倫理準則,主動申請倫理審查,接受倫理監督,切實保障受試者的合法權益。
醫學科研人員在進行項目申請等科研與學術活動時,必須保證所提供的學歷、工作經歷、發表論文、出版專著、獲獎證明、引用論文、專利證明等相關信息真實、準確。
醫學科研人員在研究中,應當誠實記錄研究過程和結果,如實、規范書寫病歷,包括不良反應和不良事件,依照相關規定及時報告嚴重的不良反應和不良事件信息。
醫學科研人員在涉及傳染病、新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已知病原改造等研究中,要樹立公共衛生和實驗室生物安全意識,在相應等級的生物安全實驗室開展研究,病原採集、運輸和處理等均應當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報告傳染病、新發或疑似新發的傳染病例,留存相關憑證,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行為規範要求,醫學科研人員在發表論文或出版學術著作過程中,要遵守《發表學術論文“五不准”》和學術論文投稿、著作出版有關規定。論文、著作、專利等成果署名應當按照對科研成果的貢獻大小據實署名和排序,無實質學術貢獻者不得“掛名”。
醫學科研人員作為導師或科研項目負責人,要充分發揮言傳身教作用,在指導學生或帶領課題組成員開展科研活動時要高度負責,嚴格把關,加強對項目(課題)成員、學生的科研誠信管理。
導師、科研項目負責人須對使用自己郵箱投遞的稿件、需要署名的科研成果進行審核,對科研成果署名、研究數據真實性、實驗可重複性等負責,並不得侵占學生、團隊成員的合法權益。
學生、團隊成員在科研活動中發生不端行為的,同意參與署名的導師、科研項目負責人除承擔相應的領導、指導責任外,還要與科研不端行為直接責任人承擔同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