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由用戶上傳獨占傳播影視資源百度網盤被判賠百萬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上訴人優酷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簡稱優酷公司)與上訴人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簡稱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優酷公司一審訴稱
2016年12月,優酷公司經授權取得電視劇《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簡稱涉案作品)獨占專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2017年1月起,涉案作品在多個平台上線播出,取得了不菲的收視率和播放量。在涉案作品上線播出前,優酷公司已預先向百度公司發送權利預警函,提請採取措施防止或製止相關侵權行為。然而涉案作品上線播出後,仍出現大量百度網盤用戶發布涉案作品視頻文件的分享鏈接。
優酷公司認為
百度公司對百度網盤上的侵權內容負有主動審查的義務,且百度公司有能力對百度網盤上的侵權行為進行事先處理,亦具備主動檢索和審查的技術手段和能力。但在優酷公司先後發送了78封侵權通知函後,百度公司並未及時刪除侵權內容,亦未對8名反復發布侵權內容的百度網盤用戶及時採取封禁等措施。
優酷公司一審訴求
1.停止侵權,包括斷開涉案鏈接並刪除百度網盤(服務器)上存儲的涉案視頻文件,對反復對外分享侵權內容的用戶採取措施(暫停或終止服務)及採取技術手段(MD5值、視頻指紋、關鍵詞)屏蔽涉案視頻文件的上傳、存儲、分享;
2.賠償優酷公司經濟損失2900萬元及合理支出3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
對於被訴侵權行為的認定,首先,將視頻文件上傳至服務器、生成鏈接分享至其他網站或網絡平台進行傳播,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的,即直接實施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人,均為百度網盤的用戶。百度公司並未參與實施用戶的上述行為,亦不存在與用戶分工合作之情形,故百度公司並非侵權行為的直接或共同實施者,不應因此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其作為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亦不存在對相關文件進行選擇、編輯、推薦等行為,故其在此範圍內亦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在排除上述責任後,百度公司仍存在明知或應知用戶的行為構成侵權,卻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因此應認定其對涉案損害後果的發生、擴大具有主觀過錯,須與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從百度公司是否在收到通知後及時斷開了鏈接、是否應當採取屏蔽措施制止侵權、是否應對重複侵權的用戶採取必要措施方面考慮,認為百度公司在收到通知後並未及時對全部涉案鏈接採取斷開措施,放任部分涉案鏈接持續、大量傳播涉案作品,並且基於其所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所具備的信息管理能力,在應當知道用戶利用百度網盤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下,未採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戶分享涉案鏈接,亦未及時對涉案的8個重複侵權的用戶採取限制分享或封禁的必要措施,導致這些用戶的侵權行為在被其放任的狀態下得以持續和反復發生,致使侵權範圍和規模及優酷公司損失的進一步擴大,應對由此導致的損害擴大部分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但應予明確的是,上述必要措施所針對的是百度網盤用戶創建鏈接對外分享涉案作品的侵權行為,而非優酷公司主張的上傳、存儲涉案作品相關文件的行為。
關於賠償金額,一審法院結合各方面因素及在案證據,適用裁量性賠償方法,最終判決百度公司賠償優酷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開支3萬元,並駁回優酷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優酷公司、百度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優酷公司上訴請求
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百度公司賠償優酷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並依法刪除百度網盤(服務器)上存儲的涉案作品視頻文件。
百度公司上訴請求
改判百度公司在50萬元內賠償優酷公司的經濟損失。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
首先,優酷公司上訴主張百度公司不僅應當就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還應當為其直接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但本案中實施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者係百度網盤用戶,百度公司並未直接實施上述行為,亦不存在與用戶分工合作實施上述侵權行為的情形,故百度公司並非上述侵權行為的直接實施者,亦不存在因其未採取合理措施而導致其行為轉化為直接侵權的情形,故對優酷公司的該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其次,優酷公司上訴主張百度公司停止侵權的範圍還應當包括將百度網盤(服務器)中存儲的涉案視頻文件予以刪除,對此,重點應當判斷上傳、存儲涉案視頻文件的行為是否屬於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行為。
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是一種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行為,是指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將其置於信息網絡中,使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行為。
根據百度網盤的服務模式,網盤用戶享有獨立的個人存儲空間賬戶,在用戶未將涉案視頻文件以創建分享鏈接的方式提供給公眾之前,用戶上傳、存儲涉案視頻文件的行為未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即不屬於信息網絡傳播權所控制的行為範圍。因此,對優酷公司的該上訴主張依法不予支持。
最後,關於賠償數額的計算,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時,要善於運用根據具體證據酌定實際損失或侵權所得的裁量性賠償方法,引導當事人對於損害賠償問題積極舉證,進一步提高損害賠償計算的合理性。權利人提供了用以證明其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違法所得的部分證據,足以認定計算賠償所需的部分數據的,應當盡量選擇運用酌定賠償方法確定損害賠償數額。
本案中,儘管雙方均未提交足以證明優酷公司實際損失或百度公司侵權獲利具體數額的證據,但優酷公司提交的其與案外人簽訂的《影視作品授權合同》及發票、《版權分銷委託書》《影視節目授權合同書》《合作協議》、涉案作品在各大視頻網站平台的播放量、百度網盤未及時刪除部分涉案侵權鏈接導致每條鏈接的訪問次數等證據,仍可對賠償數額的估算和裁量提供相應的依據。
一審判決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市場價值、涉案侵權行為發生時間等各種因素,並對在案證據充分估算後,雖認為優酷公司的實際損失已超過法定賠償額上限,但認為優酷公司所主張的賠償數額過高,後結合百度公司在本案中應承擔的責任,適用裁量性賠償在法定賠償額以上對賠償數額予以酌定並無不當。
二審中,優酷公司主張百度公司應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百度公司主張應在50萬元內賠償優酷公司經濟損失,但雙方均未能提交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優酷公司、百度公司的此部分上訴理由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綜上,優酷公司、百度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