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撿手機的人卻找不回手機怎麼辦?法院告訴你答案
據北京海淀法院日前消息,張先生遺失手機後找到拾得人,但拾得人李先生稱手機已被丟棄,故張先生將李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4299元。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了張先生的訴請。
案情簡介
原告張先生訴稱,2020年8月29日19點,他與妻子回家途中,發現手機遺失。張先生立即返回尋找,期間多次向手機打電話無人接聽。後張先生根據手機定位抵達李先生家附近,遠程控製手機啟動鈴聲提醒功能,根據鈴聲確定手機在李先生居住的樓中。張先生立即報警,在民警抵達後,手機定位開始發生高速移動,大約20分鐘後,手機定位於另一小區,長時間未移動。22點左右,因手機關機,手機定位信號消失。張先生到達李先生家後,向李先生說明手機中存有大量孩子的照片及重要通訊錄,沒有備份,如果能夠歸還手機,願意給予酬金答謝。但李先生雖承認拾得手機,卻堅持主張手機已經扔掉,無法找回。
8月30日,張先生走訪李先生周邊鄰居,鄰居透露手機最後定位地址為李先生兒子住處附近。張先生調取監控錄像,證實李先生的確撿拾了張先生所丟手機,但並未發現丟棄手機被人撿走的過程。根據手機找回功能提醒,2020年8月29日22點至2020年8月30日11點,手機開機三次。張先生再次與李先生溝通,李先生堅持手機已經丟棄。雙方協商不成,故訴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賠償經濟損失4299元。
被告李先生辯稱,自己的確撿到了張先生丟失的手機,但是由於手機響聲很大,回到家後就將手機扔了。只同意賠償張先生三百元,不同意賠償手機款。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李先生拾得涉訴手機後,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並應所有權人張先生之要求返還拾得遺失物。現李先生拒絕返還遺失物,並稱已經將遺失物丟棄,該行為已經損害了張先生的合法權益,現張先生起訴要求李先生賠償經濟損失之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李先生賠償張先生經濟損失4299元。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該案已於2021年1月16日生效。
法官釋法
妥善保管、返還拾得遺失物不僅是每一個誠信公民所應當遵守的道德義務,更是公民法律上的義務。
按照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第三百一十六條、三百一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拾得遺失物後,拾得人有義務及時通知失主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在送交有關部門之前,有義務妥善保管遺失物,如果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遺失物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與此同時,拾得遺失物的公民也享有相應的權利。其有權向失主主張保管遺失物所必要的支出,如果失主懸賞尋找遺失物的,拾得人也有權要求失主按照承諾履行義務,但惡意侵占遺失物者無權要求失主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失主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因此,在拾得遺失物之後一定要妥善保管,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切不可隨意丟棄或者惡意侵占遺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