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微信好友關係屬於個人隱私嗎?深圳南山法院說不屬於
1月22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用戶起訴騰訊的侵權責任糾紛案時作出判決,明確微信好友關係不屬於個人隱私。2019年初,家住哈爾濱的王先生髮現,自己使用微信或QQ登錄騰訊“微視”APP後,微視會獲取其全部微信或QQ好友信息。
王先生認為,騰訊公司未經其授權將他的微信、QQ好友關係提供給其他APP,侵犯了他的隱私權。2019年4月,王先生向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訊公司刪除其個人信息、賠禮道歉並賠償維權合理支出。
哈爾濱香坊法院受理該案後作出裁定,要求騰訊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隱私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立即停止在’微視’APP中使用原告微信頭像、暱稱的行為,停止在’微視’APP中將申請人推薦給其他用戶以及獲取申請人所在地區及好友關係等全部個人信息的行為。”
隨後,騰訊公司提出了管轄異議,申請將該案移送至深圳南山法院審理。該申請被香坊法院駁回,騰訊公司隨即上訴。2019年8月,哈爾濱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將該案移送至深圳南山法院。2020年5月,該案在南山法院進行了開庭審理。
根據判決書,王先生認為,他使用微信、QQ賬號登錄“微視”APP,僅僅是授權進行登錄服務,微視無權收集和使用其性別、地區,更甚至是好友關係。王先生表示,自己在登錄和使用微視的過程中,微視從未告知其會收集和使用上述信息,自己也從未授權同意過微視收集和使用上述信息。“微視App只能使用微信或QQ賬號登錄,即使原告不願意將這些信息提供給微視,或者之後不想再讓微視繼續使用,原告也毫無辦法。”王先生在起訴書中表示。
騰訊公司辯稱,其並未侵犯王先生的隱私,“隱私是指用戶對其生活領域不願公開的信息享有不被他人知悉的權利。原告主張的性別和地區屬於公開信息,不構成隱私。 ”
南山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所主張的性別、地區和微信好友關係三類信息均形成於其使用微信軟件的過程中,在一定範圍內已公開,即上述信息已被包含軟件運營商在內的相關主體所知悉。“其中,原告所主張的性別、地區信息由原告註冊微信賬號時選擇填寫,該兩類信息通常不具有私密性。”
根據判決書,南山法院認為,王先生所主張的微信好友關係既未包含其不願為他人所知曉的私密關係,他人也無法通過其微信好友關係對其人格作出判斷從而導致其遭受負面或不當評價,“故本院認定原告所主張的微信好友關係也不屬於原告的隱私。”
“微視App是一款短視頻社交類軟件,其與微信App的實際運營主體都是被告。被告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將其開發、運營微信App所積累的用戶關係信息在其關聯產品中合理利用。”判決書顯示,南山法院認為,“被告在微視App中的相關收集、使用行為不違反個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必要性原則。”
1月22日,南山法院作出(2020)粵0305民初825號判決,駁回王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悉,目前,王先生表示將進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