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涉疫情侵犯公民隱私權糾紛案重慶宣判
據央視財經,近日,重慶渝北法院受理並審結一起侵犯公民隱私權糾紛案。判決被告重慶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向原告趙某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1元。這是首例涉及“新冠肺炎”疫情的侵犯公民隱私權糾紛案。
今年7月14日,重慶沙坪壩區一冷凍倉庫部分厄瓜多爾進口凍南美白蝦外包裝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呈陽性,相關部門迅速組織涉事產品及購買人員進行核酸檢測。此時,被告重慶某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卻將一份名為《重慶已購進口白蝦顧客名單》的文章,發佈在其管理的公眾號,並提供名單下載,該名單包括原告趙女士在內的重慶各區縣一萬多名購買進口白蝦人員的詳細個人信息。這給名單上很多像趙女士這樣信息被洩露的家庭,造成了很大影響。趙女士聯繫這家公司的負責人,要求其在公眾號上刪除這份名單,並消除影響。然而對方態度強硬,認為“疫情期間這些信息不能算隱私”,於是趙女士一紙訴狀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在涉案公眾號及權威報紙刊登書面道歉信,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1元。重慶渝北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未經相關權威機構授權及原告等名單當事人的同意,以“公共利益”為藉口,擅自在公眾平台發布個人信息,致原告隱私嚴重洩露,情節惡劣,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借疫情洩露他人隱私的案件,在疫情期間並不罕見。早在今年2月,中央網信辦就發通知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開其個人信息,個人隱私權不可侵犯,在疫情防控面前也不例外。中央網信辦還專門發布了《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為了疫情防控、疾病防治的需求收集公民個人信息,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佈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以及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為了聯防聯控的需要,必須經過脫敏處理的除外。法官提醒,除擅自將未經相關權威機構授權及名單當事人同意的個人信息進行公佈涉嫌違法外,普通公民在微信群等社交媒體上進行轉載、傳播的行為也會侵犯公民隱私權甚至涉嫌違法犯罪,所以在看到相關涉及公民個人信息的名單時,不能進行轉載、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