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網絡招聘不得含性別等歧視性內容
據人社部官網消息,日前,人社部發布《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提出,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招聘服務用戶信息保護製度,不得洩露、篡改、毀損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個人公民身份號碼、年齡、性別、住址、聯繫方式和用人單位經營狀況等信息。《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以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應當明示其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
《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招聘條件、用工類型、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基本勞動報酬等網絡招聘信息,應當合法、真實,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前款網絡招聘信息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規定》還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時收集、使用其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招聘服務用戶信息保護製度,不得洩露、篡改、毀損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個人公民身份號碼、年齡、性別、住址、聯繫方式和用人單位經營狀況等信息。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對網絡招聘服務用戶信息保護情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自查,記錄自查情況,及時消除自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
《規定》指出,以網絡招聘服務平台方式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記錄、保存平台上發布的招聘信息、服務信息,並確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招聘信息、服務信息保存時間自服務完成之日起不少於3年。
《規定》強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網絡招聘服務誠信體系建設,健全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制度,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網絡招聘服務違法失信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暢通對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及時處理有關舉報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