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發布:28nm及以下製程10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近日,財政部等四部委發布《關於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公告指出,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28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徵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 %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 %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以下為公告全文:
一、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28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於按照集成電路生產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對於按照集成電路生產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優惠期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集成電路生產項目需單獨進行會計核算、計算所得,並合理分攤期間費用。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製定。
二、國家鼓勵的線寬小於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屬於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清單年度之前5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三、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製定。
四、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製定。
五、符合原有政策條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經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規定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至第四條規定,可按本公告規定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定期減免稅優惠,可按本公告規定計算優惠期,並就剩餘期限享受優惠至期滿為止。符合原有政策條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進入優惠期的企業或項目,2020年(含)起不再執行原有政策。
六、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按照本公告規定同時符合多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其中,已經進入優惠期的,可由企業在剩餘期限內選擇其中一項政策享受相關優惠。
七、本公告規定的優惠,採取清單進行管理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於每年3月底前按規定向財政部、稅務總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優惠的企業和項目清單;不採取清單進行管理的,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16〕49號第十條的規定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
八、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件企業按照原有政策規定享受優惠的,稅務機關按照財稅〔2016〕49號第十條的規定轉請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進行核查。
九、本公告所稱原有政策,包括:《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進一步鼓勵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產業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8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適用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9號)。
十、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12〕27號第二條中“經認定後,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和第四條“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