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微評:阿里、閱文、豐巢挨罰,傳遞營造更公平競爭的強烈信號
依據反壟斷法,市場監管總局14日對阿里、閱文、豐巢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頂格處罰,三家企業各被罰款50萬元。處罰金額雖然不大,但敲山震虎之聲隆隆,向社會釋放出強烈信號——互聯網行業不是反壟斷法外之地,加強監管、營造更公平競爭環境勢在必行。
市場有眼睛、法律有牙齒。對於處罰,阿里、閱文、豐巢承諾將積極整改。相關企業也必須以此為戒,認真學習法律規定,定期自查,梳理自身經營行為,同時全面配合反壟斷調查和審查。提升社會各界對公平競爭意識的感知和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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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快訊據市場監管總局網站消息,根據《反壟斷法》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對阿里巴巴投資有限公司收購銀泰商業(集團)有限公司股權、閱文集團收購新麗傳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權、深圳市豐巢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收購中郵智遞科技有限公司股權等三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了調查,並於2020年12月14日依據《反壟斷法》第48條、49條作出處罰決定,對阿里巴巴投資有限公司、閱文集團和深圳市豐巢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分別處以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阿里巴巴方面回應稱,“我們接到有關部門的通知後,已按照政策指引和要求,積極整改”。
豐巢回應:收到相關部門的通知,接受並落實。
閱文集團回應稱收到通知並高度重視,已嚴格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積極整改,全面做好相關的合規申報工作。
相關處罰細節:
阿里巴巴
對於阿里巴巴從2014年3月起,通過認購新股和可轉換債券、銀泰商業私有化等方式累計持有銀泰商業股權至73.79%的交易,市場監管總局認為,阿里巴巴投資通過多種方式取得銀泰商業73.79%的股權,獲得對銀泰商業的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阿里巴巴投資在2016年的全球營業額為人民幣1011.43億元,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阿里巴巴投資收購銀泰商業73.79%股權的行為已於2017年6月全部完成交割,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市場監管總局還稱,就阿里巴巴投資收購銀泰商業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基於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市場監管總局給予阿里巴巴投資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併;(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截至2017年6月,阿里巴巴投資通過多種方式取得銀泰商業73.79%的股權,獲得對銀泰商業的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2016年,阿里巴巴投資的全球營業額為人民幣1011.43億元,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銀泰商業的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為(略),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阿里巴巴投資收購銀泰商業73.79%股權的行為已於2017年6月全部完成交割,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 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阿里巴巴投資收購銀泰商業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於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給予阿里巴巴投資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
當事方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為:0000002000041857。
當事方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閱文集團
對於閱文集團2018年8月與曹華益等簽署購股協議,以51億元的現金和約104億元的閱文股票作為對價,收購新麗傳媒100%股權的交易,市場監管總局認為,閱文收購新麗傳媒100%股權,取得單獨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閱文集團2017年度全球營業額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市場監管總局表示,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2018年10月31日,新麗傳媒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基於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給予閱文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此外,本機關就閱文收購新麗傳媒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併;(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閱文收購新麗傳媒100%股權,取得單獨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閱文2017年度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新麗傳媒2017年度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18年10月31日,新麗傳媒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閱文收購新麗傳媒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於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給予閱文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
當事方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0000002000041865。
當事方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豐巢網絡
對於豐巢網絡以換股方式取得中郵智遞100%股權,市場監管總局表示,豐巢網絡以換股方式取得中郵智遞100%股權,取得單獨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豐巢網絡2019年度全球營業額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
2020年5月18日,交易完成交割,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併;(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豐巢網絡以換股方式取得中郵智遞100%股權,取得單獨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豐巢網絡2019年度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中郵智遞2019年度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為(略),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於應當申報的情形。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20年5月18日,交易完成交割,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豐巢網絡收購中郵智遞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於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給予豐巢網絡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
當事方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0000002000041873。
當事方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