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阿里、閱文、豐巢被罰:三個關鍵點要知曉
關於阿里、閱文、豐巢因違反反壟斷法被罰案件,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成員、上海交通大學競爭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表示,有三個關鍵點需要明確。
關鍵點一:這三起案件都屬於相關經營者違反法定申報程序受到行政處罰,而不涉及實體上的違法
根據反壟斷法、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這次涉案的三個經營者集中的營業額都明顯超過了申報門檻,但是相關經營者並沒有依法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因而受到了處罰。至於實體上的問題,三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都清晰地表明,市場監管總局對相關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關鍵點二:進一步明確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範圍
這三起案件之所以受到關注,一個重要原因是都涉及協議控制,因而相對複雜。協議控制架構即可變利益實體,也稱為協議控制,即不通過股權控制實際運營公司而通過簽訂各種協議的方式實現對實際運營公司的控制及財務的合併。
在我國,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的門檻主要是考慮控制權和營業額這兩個要素,並沒有將協議控制架構排除在申報要求之外。因此,當涉及協議控制架構的交易達到控制權和營業額門檻時,企業也應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
實際上,2020年7月,市場監管總局就無條件批准了上海明察哲剛管理諮詢有限公司與環勝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新設合營企業案。2020年11月,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涉及協議控制架構的經營者集中,屬於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範圍。此次處罰進一步明確,涉及協議控制架構的企業都應當依法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違法實施集中都會受到行政處罰。
關鍵點三:案件的罰款額和罰款幅度合法合理
雖然這三起案件所涉及的經營者都是經營規模大、受關注度高的企業,但各罰款只有50萬元,給人的感覺似乎是處罰力度不夠大。但根據現有法律規定,這是對於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所能給予的最高數額的罰款。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當然,根據今年1月市場監管總局公佈的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經營者集中有包括“應當申報而未申報即實施集中”在內的違法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如果這個方案被最終修訂的反壟斷法採納,那麼將來這類行為的法律風險就要大很多。
至於在50萬元以下如何確定罰款的具體數額,這要根據法律規定,考慮個案的具體情況。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在這三起案件中,三家企業都屬於業內較為知名的企業,反壟斷法已經實施多年,這些企業應當了解申報義務但仍未依法申報,影響較差。市場監管總局根據上述規定,基於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最終分別給予涉案經營者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應該說,這樣的處罰結果是既合法又合理的。(新華社記者趙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