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等3企業收反壟斷罰單50萬元能否產生威懾效果?
同一天內,阿里巴巴投資有限公司(下稱“阿里巴巴投資”)、閱文集團、深圳市豐巢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豐巢”)3家企業一起被罰。14日,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發布通告稱,根據《反壟斷法》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對阿里巴巴投資收購銀泰商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銀泰商業”)股權、
閱文集團收購新麗傳媒控股有限公司(下稱“新麗傳媒”)股權、豐巢收購中郵智遞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中郵智遞”)股權等三起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了調查,並於2020年12月14日依據《反壟斷法》第48條、49條作出處罰決定,對阿里巴巴、閱文集團和豐巢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基本情況
一是阿里巴巴投資收購銀泰商業股權案。2014年3月至2017年6月,阿里巴巴投資先後三次合計收購銀泰商業73.79%股權,成為銀泰商業控股股東。2018年2月,阿里巴巴投資持股比例進一步提高。阿里巴巴投資的母公司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主要從事由天貓、淘寶、聚划算構成的中國網絡銷售平台業務、全球和中國批發貿易平台業務以及全球零售市場業務等。銀泰商業(集團)有限公司主要在中國從事百貨店及購物中心的經營和管理業務等。
二是騰訊下屬企業閱文集團收購新麗傳媒股權案。2018年8月,騰訊控股子公司閱文集團與新麗傳媒等簽署協議,收購新麗傳媒100%股權,並於當年10月完成交割。閱文集團主要從事閱讀服務、版權商業化、作家培養及經紀等業務。新麗傳媒主要從事電視劇製作、電影製作、網絡劇製作、全球節目發行、娛樂營銷和藝人經紀等業務。
三是豐巢收購中郵智遞股權案。2020年5月,豐巢以換股方式取得中郵智遞100%股權,並於當月完成交割。豐巢和中郵智遞均從事快遞末端投遞服務中的智能快件箱業務,分別運營“豐巢”、“速遞易”品牌智能快件箱。
互聯網行業不是反壟斷法外之地!
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主要負責人答記者問時指出,從案件調查情況來看,三個案件違法事實都較為清楚。三項交易都是股權收購,收購完成後阿里巴巴投資、閱文和豐巢網絡分別取得了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營業額明顯達到了《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在集中實施前,均未依法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在案件調查中,全面評估了集中對市場競爭狀況的影響,既考察了目標公司所在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和發展趨勢,也考察了收購方與目標公司的業務關聯以及平台特徵可能帶來的影響,評估認為上述三起案件均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上述負責人強調,雖然平台經濟領域競爭呈現出一些新特點,但互聯網行業不是反壟斷法外之地,所有企業都應當嚴格遵守反壟斷法律法規,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也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是否涉及到協議控制架構(VIE架構)?
據介紹,此次公佈的這三起案件中均涉及到協議控制架構情形,其中既有被調查的經營者存在協議控制架構的情形,也有目標公司通過協議控制境內運營實體的情形。這也是市場監管總局首次對涉及協議控制結構企業違法實施集中作出行政處罰,對規範涉及協議控制架構企業的經營者集中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今年上半年,市場監管總局已審查並無條件批准涉及協議控制結構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案件——明察哲剛與環勝信息新設合營企業案,正在依法審查廣州虎牙科技有限公司與武漢鬥魚魚樂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併等涉及協議控制架構的經營者集中申報案件。在“雙十一”規範線上經濟秩序行政指導會,市場監管總局也明確涉及協議控制結構的經營者集中同樣適用《反壟斷法》,應當依法申報並接受反壟斷審查。在《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中也有相關規定。
該負責人表示,之所以多次強調這個問題,不是說在此之前涉及協議控制結構的經營者集中無需申報,而是為了進一步明確和重申對依法開展經營者集中申報的要求。因為在實踐中仍然有一些企業持觀望態度,甚至有企業被提醒後仍不主動申報。相信通過這幾起案件的調查處罰,經營者能夠更清楚地認識到協議控制結構不是互聯網企業規避經營者集中監管的理由。無論什麼類型的企業,無論是被調查的經營者、目標公司還是有關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存在協議控制架構,都應當依法進行經營者集中申報,違法實施集中都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50萬元能否產生威懾效果?
這三個案件中都對被調查企業罰款50萬元,主要考慮了那些因素?與這些企業的規模相比,罰款金額不高,處罰能不能產生威懾效果?
對此,該負責人介紹,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主要考慮了兩方面的情況:
一方面,根據《反壟斷法》規定,處理方式包括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以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對企業發展和經濟運行都會產生較大影響,從我國違法實施集中執法情況和域外執法經驗看,一般僅在交易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時適用。調查顯示這三起案件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因此,沒有要求經營者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
另一方面,我們也注意到,投資併購是互聯網企業發展壯大的重要手段。上述幾家企業在行業內影響力較大,投資併購交易較多,擁有專業的法律團隊,應當熟悉經營者集中申報製度,但未能主動申報,影響較為惡劣,因此決定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予以頂格處罰,希望達到查處一批案件、規範一個行業的目的。
該負責人稱,儘管罰款額度較低,但是上述三個案件的處罰可以向社會釋放加強互聯網領域反壟斷監管的信號,打消一些企業可能存在的僥倖和觀望心理,產生相應的威懾效果。通過對未依法申報案件的查處,還能夠促使企業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防止企業借助併購形成壟斷,或通過收購中小企業等方式扼殺潛在競爭對手,阻礙創新,促進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當然,與其他司法轄區相比,目前我國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罰款額度確實偏低,威懾力有限。在《反壟斷法》修訂過程中,多位專家學者、律師、企業等都對此提出了意見建議,市場監管總局也深入研究論證了違法實施集中罰款額等問題,並在《反壟斷法》修訂草案中進行了反映。
其他交易是否會被調查和處罰?
一些互聯網企業近年來開展了大量的併購交易,請問為什麼調查處理這三起交易,其他交易是否會被調查和處罰?
上述負責人介紹,近期市場監管總局收到了一些涉及互聯網企業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舉報線索,涉及企業較多、行業較為廣泛、時間跨度長,我們正在抓緊核實有關舉報線索,對其中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集中的交易會依法調查處理。同時,在“雙十一”規範線上經濟秩序行政指導會上,市場監管總局已經要求有關企業自行梳理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情況,希望能夠通過企業的自查盡快發現和處理有關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案件。當然,在舉報核實和要求自查過程中,有一些企業能夠主動配合,也有部分企業沒有認識到反壟斷合規的重要性,對於核實和調查工作置之不理或遮遮掩掩,影響了調查工作的開展。
“此次公開處罰這三家經營者,希望能夠引導、教育經營者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依法事先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避免出現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降低違法違規風險。”該負責人稱。
其還強調,同時也需要注意到,相對於傳統行業,互聯網行業商業模式多變,交易結構和競爭生態都很複雜,這給反壟斷執法帶來了新的挑戰。涉嫌未依法申報案件的具體情況各不相同,在調查過程中也需要根據個案情況深入調查涉嫌違法事實,準確把握行業競爭規律和特點,全面分析評估交易對市場競爭和行業發展的影響,才能依法作出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