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辛巴售假被立案調查是否面臨刑事處罰仍未可知
辛巴是否要背上刑事責任還要具體看他是否是銷售商,要看他直播帶貨時簽訂的合同和其他材料。近日,廣州白雲市場監督局對“辛巴帶貨假燕窩”事件立案調查。而這批案值超過1500萬的“假燕窩”將給辛巴帶來怎樣的處罰?律師認為,如果辛巴被認定為這批假燕窩的銷售商,則有面臨刑事處罰的風險。
辛巴系快手頭部網紅帶貨主播,原名辛有志,與李佳琦、薇婭一同被譽為直播帶貨屆的三巨頭。近一個月來,辛巴帶貨“假燕窩”一事持續發酵。
辛巴被立案調查後,與辛巴團隊存在合作關係的企業亦受到波及。12月10日,起步股份(603557.SH)閃崩跌停,報收9.14元,股價創出自8月以來新低。受到假燕窩事件影響,起步股份的股價已經從10月22日高點17.55元/股跌至9.14元/股,幾近腰斬,市值蒸發約40億元。
正式立案後,辛巴將面臨怎樣的處罰?
11月7日,專業的打假人王海公開舉報辛巴和他的團隊所賣的一款“茗摯”品牌燕窩產品是糖水。隨後,王海亮出權威機構的檢測報告,顯示該產品蔗糖含量4.8%,成分錶裡碳水化合物為5%,認為其綜合成本每碗不超過1塊錢。
11月27日,辛巴團隊對此回應稱,團隊對產品進行送檢檢測後發現,這款產品在直播間推廣銷售時,確實存在誇大宣傳,燕窩成分不足每碗2克,並承諾“召回辛選直播間銷售的全部’茗摯’品牌燕窩產品、承擔退一賠三責任”。
根據辛巴團隊的回應,此次涉案的燕窩共銷售57820單,銷售金額15,495,76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涉及到的銷售金額高達200萬以上的,就要處以15年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
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春泉告訴第一財經記者,辛巴是否要背上刑事責任還要具體看他是否是銷售商,要看他直播帶貨時簽訂的合同和其他材料。
“如果界定辛巴籤的是銷售合同,是銷售商,他則可能面臨刑事風險,如果他自己也是被商家蒙蔽,那就是民事和行政處罰責任,不會有刑事責任。具體界限要看調查了解的證據,如果市監局發現涉嫌犯罪,下一步會將其移送到公安偵查。”劉春泉稱。
對於是否主觀故意,辛巴團隊在回應稱,在選品、質檢方面因為“對燕窩行業相關專業知識儲備不夠,未能甄別出品牌方提供的產品信息存在誇大宣傳的內容,存在疏漏。但並未透露具體合同內容。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黔林同樣認為,從目前掌握的證據來看,辛巴到底該負什麼責任仍難以判斷。
“網紅帶貨到底只是《廣告法》中的廣告代言人,還是同時也是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目前的法規並沒有很明確,這也涉及到不同的責任界定。我個人認為,網紅直播帶貨不只是廣告代言人,而且同時還是廣告的經營者和發布者,如果出現虛假廣告問題,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張黔林說。
辛巴要承擔怎樣的賠償責任?
對於所售假貨的賠償問題,辛巴團隊提出的賠償方案是所涉燕窩退一賠三,按照該燕窩的銷售金額15,495,760元,共需先退賠61,983,040元。從目前公佈的官方數據來看,辛巴已完成了2400萬的賠付。但打假人王海要求辛巴退一賠十。
退一賠三出自《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該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辛巴到底該“退一賠三”還是“退一賠十”呢?
劉春泉認為,如果按照《食品安全法》,直播帶貨賣假貨事件當事人將被處以“退一賠十”的懲罰性民事賠償,但建議行政機關不予處罰或者從輕處罰,鼓勵犯錯誤的當事人積極通過民事賠償換取顧客諒解。
“總的原則是不能允許違法獲利,否則縱容甚至鼓勵違法,但也不能一棍子打死,否則企業可能就沒辦法生存下去,而當事人也可能會通過資產轉移讓處罰落空。”劉春泉說。
今年以來,網紅帶貨火爆的同時屢次曝出售假的情況。除了假燕窩問題外,王海還曝光出辛巴帶貨的賓利月餅存在問題,以及其帶貨的一款美容儀器上實際是鍍金,辛巴卻稱是2 4K金。“小網紅”曝出售假情況更是屢見不鮮。
對於直播帶貨假貨頻出的情況,劉春泉則認為,網紅帶貨也要把好產品質量關,需要律師從合同開始,根據法律規定進行盡職調查。
張黔林則認為,“目前對網絡帶貨產生的問題還沒有特別明確的法律予以規範,主要的依據還是廣告法等,應當盡快出台相應的針對性的法律規定。”
文/孫維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