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談“社會性死亡”:一些網民利用輿論煽風點火存法律風險
近日,“清華學姐事件”引發社會關注。該事件緣起於一樁校園內的“咸豬手糾紛”,該學姐稱自己在學校食堂被一名學弟性騷擾。在事件處理過程中,該學姐發布朋友圈,曝光學弟個人信息,威脅要其“社會性死亡”。當事情從個人的朋友圈被搬運到學校匿名的BBS上之後,該學弟的照片和個人信息被不斷“人肉”出來。隨著更多“好事之徒”把事件搬運到微博、各類論壇,再經過營銷號的“推波助瀾”,事情失控。
這一事件也讓“社會性死亡”一詞在網上躥紅。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的業內人士分析稱,社會性死亡的背後很大程度上是網絡暴力的驅使,網民在觸發性事件刺激下,借助虛擬空間,用語言、圖片、視頻等對人進行傷害與污衊,裹挾著一種“置之於死地”的洩憤快感。實際上,這些行為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
人民網近日發表系列評論指出,網絡圍觀沒有問題,發表看法也無可厚非,擁有樸素的正義感更不該被苛責,但越過了道德和法律邊界,利用輿論傳播的便利在一旁添油加醋、煽風點火,則是極為不可取的。如若不加規制,危害的將是我們每一個人。
利用網絡傳播機制
致使社會評價受損
《法治日報》記者註意到,“社會性死亡”一詞真正進入公眾視野,其實是最近3個月的事,而這又是由於3起熱點事件:8月29日“羅冠軍事件”;10月13日“一份禮物事件”;11月17日“清華學姐事件”。
其中,“一份禮物事件”不過是惡搞帶來的尷尬,另兩起事件則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質。
在“羅冠軍事件”中,女方用微博ID“加油吧Vicky”髮長文,講述自己被男友羅冠軍強姦,並公佈了羅冠軍的身份證照片、工作場所、籍貫、職業等信息。當事人羅冠軍很快遭到各種騷擾,無法正常生活。但沒過多久,事件出現反轉,女方承認發出的內容都是假的。律師聲明和警方不予立案的通知也很快被公佈。隨後,羅冠軍錶示與女方和解。“羅冠軍事件”就此打住。
在“清華學姐事件”中,清華美院一名女生在微信朋友圈和群裡稱,自己在學校食堂被一名學弟性騷擾。次日,從學校保衛處調監控後,她承認“只能看見一個黑色的東西擦過去,目前看來確實不是手”,對於自己未經查證就公佈當事男生的個人信息並侵害其名譽公開解釋道歉。
不難看出,這兩起事件實際上都是以輿論曝光作為武器。
所謂社會性死亡,在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看來,主要是說在大眾面前丟醜、出醜,也泛指在社交圈中做了很丟人的事情,抬不起頭,沒有辦法再去正常地進行社會交往。
孟強認為,社會性死亡,尤其是別人實施的社會性死亡,本質上是一種網絡暴力,是一種私人執法的行為,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這種行為是單方作為法官直接宣判一個事實,宣布對方是違法或者違反道德的。這種既是當事人又充當法官的情況下,立場很容易出現問題,因為有可能存在偏頗,不能像在法庭一樣給雙方控辯一個平等辯論、展示證據以及質證的機會”。
中國傳媒大學人類命運共同體研究院副院長王四新也給出了相應的解讀:社會性死亡主要是利用互聯網信息傳播的特殊機制,比如信息的全球傳播以及信息在理論上可以被任何人獲悉的特點,通過相關信息的傳播使得一個人在網絡空間的評價受到致命損害,並讓這個人因為在網絡空間難以給大家呈現完整的人格,導致這個人在將來的生活中受到不應有的歧視,同時失去大量的正常生活機會等。
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鄭寧指出,隨著社會發展和觀念進步,公眾的權利意識有所增強,在遇到不公對待或認為權利受到侵犯時,越來越多的人不再選擇忍耐和沈默,而是勇敢地說出來,積極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但與此同時,許多人卻並未註意權利的邊界,在事實不清、存在誤會的情況下,過早對他人貼標籤、下定論。在一些情況下,當事人還會通過歪曲、誇大事實的方式給自己維權。
比如,最近“天價便飯”視頻中,有遊客爆料稱“一頓便飯收費1900元”,繼而給該店貼上了“黑店”的標籤。可後來經過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調查發現,該店明碼標價,斤兩正常,海鮮加啤酒的“大餐”也顯然不只是“便飯”。雖然新聞最終反轉,可是該指控給店家帶來的名譽損害卻是現實存在的。
網民成為鬧劇推手
暴露隱私侵犯權利
對於“清華學姐事件”,人民網評論指出,如果說學姐發聲只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那其他人的轉評、傳播、審判、“人肉”,則是這場“鬧劇”的推手。
《法治日報》記者註意到,在此類事件中,網友往往發揮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導致網絡暴力的影響擴大,在事件反轉後,網友再次參與到對另一方的聲討,並且也以公開個人信息、“人肉”搜索的方式對其進行懲罰。
在鄭寧看來,一個人“社會性死亡”的背後很大程度上是網絡暴力的驅使,網民在觸發性事件刺激下借助虛擬空間用語言、圖片、視頻等對人進行傷害與污衊,這類內容具有尖酸刻薄、殘忍兇暴等基本特點,裹挾著一種“置之於死地”的洩憤快感。
“之所以把社會性死亡看作網絡暴力的變種,主要是因為當事人利用網絡空間公共場域,挑起了網民憤恨的情緒,有的事件中網民以非理性的方式來對某個人進行評價。表現形式主要是引起網民站隊,引起大量不明真相的網民對於對誹謗對象的集體聲討,這種情況也可能會變成線下即現實生活中對個人正常生活的侵擾。”王四新說。
“社會性死亡的威力巨大,主要是參與的網友眾多,一旦形成一個熱點問題,就會受到廣泛關注,參與的網民非常多。此外,參與的人不僅在網絡上發洩或發表一些觀點,還會攻入別人的私人系統,比如發送郵件或打電話,進一步辱罵等,甚至找到相關人的單位和住址等,把這種網絡上的行為帶到線下,對當事人進行現實中的攻擊,從而造成巨大的侵害或侵擾。”孟強說。
孟強提到,一些網民的上述行為有時候會帶來劇情反轉,比如發現被罵的一方是被冤枉的,然後同情受害人,進而幫助受害人去罵污衊者,這種劇情反轉是一種網絡狂歡行為,但也存在巨大的隱患,網友的行為可能會暴露他人隱私,構成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
因此,鄭寧認為,無論是自媒體還是傳統媒體,都具有“賦予人和事物知名度”的作用,故而要肩負起必要的把關職能。平台應當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對明顯侵權的信息予以及時處理。
“由於掌握的信息不對稱,網友容易被片面的信息誤導,發表情緒化、非理智的言論。全社會應該採取措施提高公民的媒介素養和法律知識。相關主體應該及時公開信息,澄清真相,引導輿論。”鄭寧說。
曝光成本普遍偏低
慣用網絡實施維權
實際上,多年來,網絡暴力事件層出不窮。
據鄭寧介紹,現在的網絡暴力多以言語攻擊、形象惡搞、隱私披露、深度偽造為表現形式,具有主體不確定性、過程易操作性、後果實在性和難控性等特徵。
究其原因,鄭寧分析稱,一方面,網絡快速、複合的傳播方式使信息更能產生裂變效果,引起大眾關注。尤其是近幾年,網民熱衷設置暴力議題,只要找到網絡輿論的引爆點,就能掌握話語權,不論是質疑真相還是偏激評價,都能得到網民的響應。另一方面,網民群體日益年輕化,社會辨認能力和自控能力比較低,很容易被激發起躁動情緒,部分網民認為這是一種懲惡揚善、除暴安良的俠義情結。
孟強則分析稱,主要源於網絡曝光成本比較低,“在網上輸入一些文字或配圖就可以引起社會關注,起到報復對方、洩憤的目的。比蒐集證據、去司法機關立案,甚至聘請律師等成本更低廉,且自己具有極大的主動性”。
“網絡曝光確實存在一定的積極意義,比如有些事情可能在現實中通過法律武器不能夠得到很好的解決。要么是在司法過程中由於舉證、時效問題,甚至極端情況下遭遇司法不公,導致真正的受害人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濟和保障。但網絡曝光存在很大的隱患以及巨大的法律風險,如果大家都希望通過曝光解決糾紛,長此以往會導致網絡暴力、流言遍地。人人都進行私人執法,人人都是執法者,既是受害者也是執法者。長此以往,群眾就難以分辨是非曲直,網絡環境泥沙俱下,真假難辨,進而導致網絡環境嚴重惡化。”孟強說。
至於網絡曝光的後果,鄭寧提到,很可能因為片面性和隨意性,造成被曝光人的人格權利受損,而曝光者也可能因此構成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併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也提醒,需要注意目前立法上一些法律條款是否存在進一步完善的空間,規避而非縱容“社會性死亡”工具化。比如《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60號修正案》(又稱《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修正案》)中,關於一經侵權投訴,平台應將知識產權投訴信息進行對外公示的規定,客觀上在保障權利人合法權利之外,很有可能被競爭對手或商業水軍利用,成為導致被投訴店鋪社會性死亡的渠道。
“社交平台上熱搜話題的設置標準也亟待完善。一些未經司法部門認定,或者還沒有司法審判結果的話題,不應該輕易被輿論審判。輿論排山倒海,很容易將涉事社會個體淹沒,導致某個人或者組織的名譽或商譽被社會性死亡。即使事後還他們清白,但熱度已過,很難’死而復生’。”朱巍說。
善用法律武器維權
平台須盡審核義務
一位關注“清華學姐事件”的網友稱,如果涉事雙方想起訴網暴者,可以通過分析數據,找出關鍵傳播者和輿論的主要引爆節點。
受訪專家認為,這是一條可以嘗試的路徑。
在此前的江歌案中,網民譚某在微博上發布惡帖,在江歌遺照旁添加惡言惡語,並以“可憐人有可恨處”等言論對江母進行攻擊。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有關判決認為,譚某在得知江歌遇害後,非但不表示同情,還從2018年起通過網絡對素不相識的江歌、江母進行侮辱、誹謗,公然貶低、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誹謗罪,依法應予數罪併罰——以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6個月。
然而,《法治日報》記者註意到,在很多類似事件中,有的人往往選擇沉默,任由個人信息在網絡中傳播。
孟強認為,造成上述局面的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首先,不是每一位網絡暴力受害人都擅長在網絡上澄清事實,自證清白。比如有些人不知道要及時向網絡平台發出通知,要求刪除侵權信息,也不知道如何去聯繫或找誰去保護自己的權利。其次,有些人在遭遇網絡暴力後,精神受到打擊,變得消沉,沒有動力去積極澄清自己。再次,即使有的網絡暴力受害人試圖在網絡上澄清事實,但在相應的“網友狂歡”已經形成的時候,被網曝者的辯解往往是蒼白無力的,發出的聲音是非常微弱的,已經無法引起狂熱的網友的注意了。
維權渠道——這是鄭寧提到的問題。她認為,目前,一些受害者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和維權渠道不熟悉,在問題發生後沒能及時維權。另外,目前維權渠道也不夠暢通。
2019年12月,國家網信辦發布《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根據規定,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生產者、平台不得開展網絡暴力、人肉搜索、深度偽造、流量造假、操縱賬號等違法活動。那麼,未來該如何更加有效治理網絡暴力尤其是背後的變種行為?
孟強認為,關鍵是要運用民法典、未來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充分保障每個人的人格權。網絡服務提供者要盡到相應的義務。受害人也要有維權意識,一旦發現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要及時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影響,避免損害擴大;如果對個人的損害後果比較嚴重,那麼就要勇敢地去法院起訴,切實維護自己的權利。
鄭寧則建議,平台應當盡到必要的審核義務;從司法層面加大對網絡暴力以及網絡侵權的嚴懲力度;監管部門加強監管,制定相應行業規範;加強網民媒介素養教育,提高道德自律意識,讓網絡生態空間更加風清氣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