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慶“腦洞大開”奪印產權保護能扛住嗎?
萬萬沒有想到宮鬥劇才有的場景,居然出現在現實中。一度被排擠出門的噹噹網的創始人李國慶,帶著自己的5名彪形大漢,就在噹噹公司裡面如入無人之境,搶走了40多枚公章,並宣布自己已經投票成為新的董事長。畫面實在太清奇,情節實在太狗血。俞渝控制的噹噹公司已經宣布報警,並且對40多枚公章已經掛失,堅決不承認所謂選出來的“新董事長”。
能不能將這樣的荒唐行為,納入法律的有效懲戒範圍之內?這其實在考驗中國保護產權的底層機制。李國慶的這波不靠譜的操作讓公眾震驚,讓專業的公司法律師驚掉了下巴,仔細看看,問題又並不簡單。
首先,李國慶以小股東的身份宣布改選董事會,自以為是的“依據”是啥?
按噹噹方面的官宣,目前俞渝佔剛剛公司股份的52.23%,李國慶佔22.38%,他們的孩子佔有18.65%的股份,怎麼看李國慶都是小股東,不能夠罷免俞渝啊!
李國慶在公司裡貼的《告員工書》裡有著自己的“神邏輯”:“李國慶先生與俞渝女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合計持股91.7%,基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財產共有原則,李國慶先生目前實際持股45.855%”。簡單地說,既然離婚還沒有離成,那麼就按照夫妻共有財產來“對半分”。俞渝有多少股份,李國慶就有多少股份,再加上他自認為的幾個小股東贊成他,所以“李國慶先生目前實際獲得53.87%的支持”,成了大股東的代表,據此他成立了董事會,改選了董事長。
這套《婚姻法》直接嫁接《公司法》的操作,一時讓人語塞,其實兩部法律本身也是在不同的部門法下,法條競合起來還真是“前無古人”。但是,這套“神邏輯”恐怕會對於案件定性產生一定影響,導致案件難以升級為刑事案件。
法律專家做出了歸謬的說法:如果這套操作都可以乾的話,以後每個大股東的配偶都可以帶著人來搶公章。如果能用《婚姻法》的“夫妻共有財產”架空《公司法》的股東表決,那麼今後幾乎所有公司的產權保護、表決機制都岌岌可危了。
但是,這方面的法律還是的確有不完善之處,司法指引政策還真不是足夠明確。《公司法》作為商法,沒有充分考慮到和作為財產和基本民事法律的《婚姻法》之間的法條競合問題,保護產權機制必須要補上這部分漏洞。
其次,李國慶這麼明目張膽地搶奪公司的公章,能定個什麼“罪”?
有人說要依《刑法》第280條定“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罪”,但是該罪的保護對像是國家機關的印章,並不包括企業的印章,而“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 所懲罰的行為是偽造公司印章,並不包括明目張膽地搶奪公司的印章。有律師在接受采訪時認為,這40多枚公章本身的商品價值並不高,不一定能夠達到搶奪罪、偷竊罪的立案價價值標準。難道這種人人都覺得是嚴重犯罪的行為,只能用“萬能”的尋釁滋事罪來定罪嗎?
中國公司內鬥(甚至上市公司)發生暴力搶奪公章的事已經有很多,比如,上市公司雷士照明原董事長吳長江被罷免之後,就發生了暴力搶公章的鬧劇。鬧劇歸鬧劇,卻沒有得到刑法處罰,這才會形成惡劣的“破窗效應”。
在幾天前的4月23日,李國慶在自己的脫口秀節目裡,講述了新東方早期的股權糾紛。他繪聲繪色地說,當年俞敏洪的老娘,拿著菜刀從江蘇一路趕到北京的公司裡來分紅……
這次回味起來,李國慶在講述這段老娘拿菜刀的故事的時候,可能突然得到了靈感,想出了這一出:帶著5名彪形大漢直接搶奪公司的公章,鬧出低配版的《權力的遊戲》或者“英宗奪門”的鬧劇。
馬基雅維利在《君主論》裡說,“那些沒有武裝的先知都失敗了,而那些有武裝的先知都勝利了。”哪怕李國慶帶的是5條壯漢,這些人也沒有說達到葉問、黃飛鴻的戰鬥值。在董事長俞渝不在場的情況下,當時員工們顯然沒有強烈地阻止李國慶的奪印。“靖難之役”期間,大明臣子詞的心態就是:叔叔奪侄子的王位,反正都是你們朱家的事,你們打完了通知我一下,我不摻和。噹噹的員工沒有奮力一搏,捍衛公章,有沒有存著留下後路的心思呢?——反正都是你們夫妻倆的事,誰控制公司,我們也是打工的。
這件事當然是鬧劇,但是,如果最後搶公章的違法行為找不到合適的刑法罪名懲戒,《婚姻法》的台詞劇本可以隨便亂入《公司法》,也沒有一個明確司法定性;帶著大漢直接去“接管”公司,卻逃過法律的嚴懲,那麼,這樣的鬧劇就讓人笑不起來了。
近年來,中央連續發布《關於完善產權保護製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等旨在保護企業產權、讓企業吃定心丸的紅頭文件,保護產權需要宣示原則,更需要有貼地的、及時的保護、懲戒機制,這才能避免李國慶式“腦洞大開”的奪印鬧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