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慶搶章疑點:股東會能撇開俞渝開嗎?搶章有罪嗎
噹噹網創始人李國慶俞渝夫婦之爭,上演了“搶公章”的新劇情。當天上午,李國慶一行上門搶噹噹的公章,還張貼了一張《告全體員工書》,列舉俞渝種種“不當行為”,並稱已於4月24日召開臨時股東會。
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稱:公司依法成立董事會,通過新的《公司章程》,並舉行第一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選舉李國慶為董事長與總經理,俞渝不再擔任噹噹總經理。
對此,噹噹網在4月26日下午回應:“2020年4月26日早9:34,“李國慶夥同5人,闖入噹噹網辦公區,搶走幾十枚公章、財務章,公司已經報警。”噹噹網方面還表示,李國慶無權召開股東會。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占領律師發文稱,李國慶“奪權”的思路或許是:根據李國慶的《告噹噹員工書》,李國慶作為股東先召集臨時股東會,做出成立董事會的決議並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人員除了俞渝以外,還有李國慶及其他三人,然後李國慶召集董事會,董事會做出選任李國慶為董事長及總經理的決議,李國慶根據董事會決議控制公司公章及財務章,進而實現對公司的全面控制。
在這一過程中的焦點問題是:李國慶“奪權”所依託的股東大會及其決議是否有效?搶公章的行為到底如何判定?
李國慶召集的股東大會及決議或被認定無效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餘超律師告訴澎湃新聞記者,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是有嚴格程序規定的,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如果說沒有履行這樣一個通知義務,那麼這樣召開股東會的合法性肯定有問題,既然召開合法性有問題,那麼所形成會議的決議那麼是有問題的。”浙江曉德律師事務所陳文明律師稱。
那麼,如果李國慶有權召集並舉行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是否有效如何判定呢?
根據李國慶的《告全體員工書》,李國慶稱,在噹噹的股權結構中,李國慶與俞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合計持股91.7%,基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財產共有原則,李國慶目前實際持股45.855 %,公司其餘股東天津騫程企業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天津微量企業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均支持李國慶。因此,李國慶目前實際獲得53.87%的支持。
李國慶或據此以超過半數的支持在股東大會上通過了成立新董事會的決議。
不過,李國慶對二人股權的計算方式似乎存在爭議。
工商信息顯示,噹噹網(北京噹噹科文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俞渝,持股比例為64.2%,而李國慶持股為27.51%。
餘超律師表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持有公司股權,應當同時受到《婚姻法》和《公司法》的雙重調整,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而取得股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未登記一方有權就股權的財產價值主張權利,但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只能是股權代表的價值利益和所帶來的收益,未登記一方不能行使知情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占領律師也表示,李國慶最終能否“奪權”成功,取決於股東會決議是否合法有效,這涉及到公司法和婚姻法的複雜問題。“股權是一種兼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綜合性權利,如表決權、分紅權等。雖然李國慶與俞渝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投資設立了公司,根據婚姻法,兩人的股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就公司事務的管理裡方面,如表決權,因不屬於財產範圍,應由公司法調整。”
“我認為,在兩人的離婚訴訟未結案之前,兩人應以各自名義分別獨立行使包括表決權在內的股東權利。這份股東會決議很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趙占領說,“所以,總體而言,李國慶搶公章的行為是否合法主要取決於股東會決議是否合法有效,股東會決議是否合法有效又取決於,李國慶能否在離婚訴訟未結案前以所謂實際持有股權比例的名義行使表決權。”
李國慶“搶公章”行為的兩種解釋
對於李國慶奪取噹噹公司公章,浙江曉德律師事務所陳文明律師表示,“如果(李國慶召開的)股東會是一個合法召開、有效的股東會的話,他對這個公司行使接管,這樣可能有一定的合法性,但是手段肯定有問題。但如果股東會不合法或者根本沒有所謂的股東會,(李國慶)直接進入公司搶奪公章的行為有可能涉及到搶奪罪。 ”陳文明律師稱。
“如果這些公章價值超過1000元以上,有可能涉及搶奪罪。如果這些公章的價值不高,構成犯罪還不一定,但至少是一個違法行為。 ”
不過,據陳文明律師介紹,搶奪公章在刑法裡面是沒有規定的,要構成搶奪罪的可能性基本上也不大,更多的時候最終以協商解決結束,“如果說不能協商解決,我覺得應該至少是構成擾亂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的行為。”
陳文明律師還表示,公章在手也只能夠從形式上來控制公司,但是實際上是否代表公司意志的話,要根據股東會或者是董事會的相關情況來定,加蓋公章行為是否合法有效,要取決於股東會或者說董事會的相關的會議決議或者股東會議的會議紀要。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餘超律師告訴澎湃新聞記者,我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但是,公司作為一個獨立於股東之外的法人,完全依法自主經營,股東無權直接干預公司日常具體的經營管理,股東有權搶奪公司公章,干預公司正常運作,公司的管理機制都形同虛設。
餘超律師表示,本案不宜按搶奪公私財物定罪,搶奪罪要求數額必須是“較大”,而公章本身價值較低,搶奪公章的目的不是為了公章本身,而是為了爭奪公司的控制權,其後果是破壞了公司正常經營。股東搶奪公司公章是否構罪需要公安機關結合搶奪者的目的、行為、以及造成的後果來綜合認定。
浙江曉德律師事務所陳文明律師表示,不管發生什麼糾紛,都不能以這種類似於武力的方式來解決問題,應該通過法律的方式在法律框架內來進行,“作為公司股東,採用這種搶奪公章這樣一種形式來控制公司, 首先就是不可取的,也不是應該所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