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數字貨幣將重構金融機構實務
近日,關於“央行數字貨幣(DC/EP)在內部測試”的消息不斷傳出,引發了外界對數字貨幣即將落地的猜想,相關概念股也連續多日上漲。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日前回應稱,“當前網傳DC/EP信息為技術研發過程中的測試內容,並不意味著數字人民幣正式落地發行。”
早在2014年,時任央行行長的周小川就已提出研發數字貨幣的想法,時隔6年至今仍未正式落地,由此可以看出央行在數字貨幣研發上的謹慎態度。
數字貨幣對金融業到底會產生有何影響?對反洗錢又有何助益?帶著這些問題,《證券日報》記者專訪了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
《證券日報》記者:央行數字貨幣的推出,將對反洗錢領域有何助益?
肖颯: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仍實施掩飾、隱瞞行為的,將涉嫌“洗錢罪”。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提到的不是七個罪名,而是七個類別的罪名。
對於這七大類犯罪所獲得的錢財及收益,刑法專門規定,打擊幫助其“洗白”的行為。對此,我認為,數字貨幣的普及將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案件的偵查及審判起到重要作用,進而會對反洗錢案件的偵查與審判有所助益。
原因不難理解,數字貨幣體系下,每一分錢都自帶從發行之時起的詳細交易信息,包括交易時間和交易對手方等。無論如何混同,都可以順藤摸瓜、追根溯源。因此可以預見,隨著數字貨幣普及率的升高,我國洗錢犯罪的發案率將會逐步下降。
《證券日報》記者:央行數字貨幣對銀行業及金融機構實務會產生何種影響?
肖颯:在我國間接融資體系中,各大銀行在社會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央行數字貨幣的出現與普及使用,或將改變儲戶與銀行之間的法律關係,重構金融機構實務。
“錢”在法律上被稱之為“種類物”,是相對於“特定物”而言的。種類物混同後就分不出彼此。但央行數字貨幣的發行,如果使用區塊鍊等加密技術,將每一個數字貨幣進行特殊標示,或可實現數字貨幣的“特定化”。這樣,儲戶與銀行之間的關係就不再是單純的借貸關係,從學理上分析,特定化的數字貨幣普及後,持有者與銀行之間將成立保管合同關係。此外,數字貨幣普及後,儲戶不再需要存款保險,存款利息的調整及支付結算會變得非常方便,央行貨幣政策的傳導效果更容易實現。
當然,也有一些專家學者提出,法幣數字化後是否足以顛覆傳統金融行業的運行邏輯體系,還需再做考量。現在,普通民眾對現有銀行及第三方支付體系已非常熟悉,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的吸引力尚未可知。對此,我的態度更為積極,也更期待數字貨幣帶來的新變化。
《證券日報》記者:央行數字貨幣將給金融業法律結構上帶來哪些轉變?
肖颯:央行數字貨幣擁有強大的信用背書,符合當下特定行業需求,只要有策略地推廣,應該有機會迅速普及。普及後的數字貨幣,在一定程度上,將深刻影響我國金融行業法律體系。比如,數字貨幣普及後,銀行業與儲戶之間的法律關係、洗錢罪等罪名的實際意義等或將發生較大變化。
再從證據法的角度來看,央行數字貨幣本身就是證據,可以證明交易的全部鏈條,不僅完整,還自帶“時間戳”。以後出現金融借款糾紛類案件,預計互聯網法院一天就可處理成千上百宗,將大大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最後,從信息安全角度看,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問題日益成為民眾關注的焦點。根據2017年5月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踪軌蹟等。”
央行數字貨幣一旦推出,下載錢包、線上支付、商舖留痕、回溯來源、追踪去處、錢包保密等等,這些具有可識別性的私人消費痕跡當歸屬於個人信息。數字貨幣在使用中形成的個人信息是否可以商用?歸誰使用?如何使用?這一系列與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緊密相關的問題也值得提前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