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經理偷拍對手”是知識產權紛爭典型案例
資本市場的離奇反應說明,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和執法乏力,就等於變相獎勵作惡者。近日,上市公司中電電機總理王建裕翻牆偷拍同行專利生產線一事,引爆輿論。對此,中電電機回應稱,王建裕現任公司董事兼總經理,目前未收到相關部門的立案調查通知。相關情況正在進一步調查中。4月20日,因為王建裕翻牆偷拍的行為,中電電機股價反而大漲7%,其個人身價飆升3000萬元。
雖然網絡中不乏“調侃”的聲音,但是上市公司總經理親自上陣盜拍同行生產線,不僅僅是一出荒誕劇,還很可能已經觸碰到了法律紅線。
巧合的是,現在正值2020年全國知識產權宣傳周期間,有關方面也不妨把這當作知識產權保護的典型案例依法處理。
可能在一些人看來,翻牆潛入同行廠區偷拍,只能算是普通的社會治安案件,殊不知,盜拍競爭對手的專利生產線,可能會涉及公司的商業機密信息,侵犯對方的知識產權。
最高檢、公安部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追訴標准定為:1.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3.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4.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比照相關司法解釋看出,如果王建裕是第一次翻牆進入同行企業,用手機拍了專利生產線,拍攝的相關信息還沒有帶出廠區,更沒有投入不正當的使用,很難說,宜興華永電機公司受到“重大損失”。所以,本案較難滿足“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構成要件。王建裕是否會受到相關法律條款的製裁,輿論頗為擔心。
另外,這一行為同時也觸犯了其他法律條款。王建裕不經廠方的允許,擅自通過翻牆闖入競爭對手的工廠當中進行盜拍,本身就是違法的擾亂生產經營秩序行為。此外,王建裕盜拍同行專利生產線,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所明確禁止,其中規定不得“以盜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被侵犯商業秘密的公司也可以對王建裕及其所在的企業提起民事訴訟,進行索賠。如果具體損失難以確定,那麼由人民法院酌情給予權利人500萬元以下的賠償。
無論如何,王建裕的這一波“操作”可以說是無視基本的法律和商業倫理,理應獲得相應的製裁。有關方面也應該旗幟鮮明地表明態度。
事實上,4月20日,資本市場的離奇反應說明,有關方面若對此沒有明確的說法,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和執法乏力,就等於變相獎勵了作惡者。
隨著經濟發展和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知識產權在企業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已成為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一部分,為了保護企業的機密與發展,再怎麼尊重和保護相關的知識產權信息都不為過。
知識產權保護的理念需要典型的案例來宣傳普及。前不久,喬丹商標案宣判就讓世界看到了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進步。所以,對於那些不在自身知識產權創新上下功夫,一心想走捷徑,侵犯別人知識產權的企業,法律需要露出牙齒,該追責就不能含糊,該嚴懲的也不能輕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