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通報批評馮鑫因其在暴風任職期間存違規行為
深交所對馮鑫通報批評,因其在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兼代董事會秘書期間,存在涉嫌違反《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等違規行為。
以下為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告具體內容:
深圳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送達公告
(注:《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僅為本所的初步意向,並非正式決定,本所將結合相關當事人的申辯情況等作出最後的處分決定。)
馮鑫先生:
經查明,你在作為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兼代董事會秘書期間,存在涉嫌違反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條、第3.1.5條和第3.2.2條規定的行為。根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6.3條和16.4條的規定,本所擬對你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因無法與你取得聯繫,本所現以公告形式向你告知擬作出紀律處分的相關事宜。請你自公告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到本所領取《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逾期未領取的,上述期限屆滿即視為送達,本所將按照相關規定作出正式處分決定。
根據本所《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的規定,你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如你對前述擬作出的紀律處分有異議,應當於《紀律處分事先告知書》規定的時間內向本所提交書面陳述與申辯,並提供相關證據。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陳述與申辯的權利。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