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借款謹防“套路貸”
國家統計局上周公布的數據顯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今年前兩個月全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利潤同比下降38.3%。面對疫情的衝擊,有的企業效益受損舉步維艱,不少行業的從業人員都面臨巨大的經濟壓力。為解燃眉之急,很多人選擇了網絡借款,因為他們認為在網絡平台申請會更快捷,殊不知這對借款“小白”來說可能存在更多風險。
不法網貸設置“砍頭息”並“軟暴力”催收
網絡借款,又稱網絡借貸或者網絡貸款,通常是指訂立和履行都在互聯網上完成的借款合同。我國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興起,網絡借款獲得較快的發展,但由於正處於起步階段,許多行業規則尚不完備,網絡貸款公司跑路、金融詐騙等惡性事件時有發生,因此國家陸續出台了系列文件逐步加強對網絡借款的監管。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2017年發布《關於立即暫停批設網絡小貸公司的通知》,決定各級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不得新批設網絡小貸公司。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2019年聯合發布《關於加強網貸領域徵信體系建設的通知》,支持在營網貸機構接入徵信系統。隨著互聯網金融的蓬勃發展,通過網絡進行借款逐漸成為趨勢,借款人足不出戶就可以完成借款的各項步驟,這種形式下貸款人和借款人在整個交易流程中都不必見面,簡化了交易成本,但是對於借款“小白”來說卻也意味著更多的風險。
2019年9月,公安部發布了十大“套路貸”典型案例,從中可以看出,犯罪分子依托網絡借貸平台,採取打電話、發短信、發圖片、“呼死你”軟件滋擾等方式,設置“砍頭息”、高額逾期費並實施“軟暴力”催收,使得借款人在遭受經濟損失的同時,連帶自身及親友的正常生活均遭受嚴重影響。
例如,2017年6月以來,犯罪嫌疑人虞某組織人員假借網絡借貸平台名義,發布“低利息、無擔保”等虛假信息,誘騙借款人到平台借款,借款時索取身份信息及手機通訊錄和通話記錄,放貸時直接扣除30%“砍頭息”,要求借款人償還全款。如果無力償還,他們將對借款人以及其通訊錄中的親友、同事採用侮辱性語言、PS裸照等方式催收,逼受害人交納高額“逾期費”。自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該團伙對913萬餘人次實施了“套路貸”,涉案金額數億元。2019年3月,江蘇省泰州市公安機關打掉這一犯罪團伙,凍結涉案資金9億餘元。
雙方約定的年利率不得超過36%
當急需用錢或者資金周轉不開需要進行網絡借款時,借款人有必要練就一雙避“坑”慧眼。
首先,要看清向誰借款。在網絡借款時,應當選擇正規的金融機構或貸款公司。金融機構需要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頒發金融許可證,才能經營金融業務。金融機構在金融監管下從事貸款業務,交易流程違規風險小,對借款人權利保障更充分。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官網中,就可以查詢金融機構的金融許可證信息,明辨真偽。
許多小額貸款業務由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貸款額度一般較小,利率較低,期限、發放和還款方式的約定更加靈活便捷,比較適合短期周轉。網絡小額貸款公司,目前是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牌照發放和監管事宜。如果通過APP或網站進行貸款,借款前最好在當地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網站查詢小額貸款公司名錄,確認其真實性。
其次,必須看清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其中特別要注意三個方面:
一是禁止“砍頭息”。“砍頭息”是民間俗語,通常指貸款人給借款人放貸時先從本金中扣除一定金額款項,導致實際發放給借款人的錢款與合同約定的本金不一致的情況。為此,我國合同法第200條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併計算利息,即藉款本金實際應為貸款機構轉賬至借款人賬戶的金額。現實中,有些公司為了規避法律責任,雖然將全部本金打入借款人賬戶,但在短時間便須扣除一定利息。如A公司打入B公司賬戶1億元,但於次日便扣除1000萬元,使得B公司無法真正使用全部本金,此種情況也屬於“砍頭息”的情形,在認定借款本金時應將“砍頭息”予以扣除。
二是年利率不得超過3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中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法院應予支持。即使借款人已經支付了,但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也可以要求返還。如果發生此種情況,借款人要積極與貸款機構協商,要求對方退還超過年利率36%還款的部分。
三是特殊字體多看幾遍。在電子合同中加粗、加黑以及加下劃線的字體,對借款人權利義務影響最大,既要看清也要看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同中特別標識的字體通常是免除或限制貸款人責任的條款,對方責任的減輕意味著借款方將負有更重的注意義務,一些理所當然的事稍不留神就變成了負擔。
比如關於送達地址的約定。送達地址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填寫用於接收貸款人或法院發送的法律文件的物理地址或電子地址,包括郵寄地址、電子郵箱等。小王與某公司簽訂了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小王的有效送達地址,若小王地址變更未及時通知貸款人或法院,或者拒絕簽收,造成法律文書未能被實際接收的,會產生視為送達的法律效果。法院向約定地址送達傳票後,可依法進行缺席審理。後小王提起上訴,認為自己並未收到任何法律文書,一審法院程序違法。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小王與該公司在合同中對送達地址進行了明確約定,一審法院據此郵寄送達傳票,程序合法,對小王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因此,借款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要確保自己的信息正確有效,變更地址時要及時通知貸款人或法院,以免因疏忽影響自身權益,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警惕不加審核就放貸的機構
一旦因為藉款合同產生糾紛,借貸雙方協商不成時,可以起訴至法院,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如何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告住所地,或者藉款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轄權。如果電子合同中有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那麼被選擇的法院就擁有了相應的管轄權。但是該約定不得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第3款規定,北京、廣州、杭州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案件,其中就包括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所以,當網上訂立、履行的金融借款、小額借款合同,被告住所地、借款合同履行地在北京的,或者合同約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屬於北京地區的,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由北京互聯網法院管轄。
法官提示,在疫情期間,借款人辦理網絡借款時,切莫圖多貪快,應正確識別正規的金融機構、貸款公司。拒絕不加審核發放貸款的機構,同時也要警惕貸款人要求提前支付費用的不合理要求。如果遭遇暴力催收等情況,借款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報案。
(作者單位:北京互聯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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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貸款到期怎麼辦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一些小微企業和農戶等可能存在貸款逾期等風險。那麼,貸款到期了該怎麼辦呢?
對於貸款到期需要延期的情況,國家給予了特定借款人一定期限的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安排。銀保監會等多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對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臨時性延期還本付息的通知》規定,還本付息日期最長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罰息。對於少數受疫情影響嚴重、恢復週期較長且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與企業協商確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關於借款人逾期是否適用不可抗力抗辯,我國民法總則中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次疫情作為突發性的公共衛生事件,確實具有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特徵,但法院仍然需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分析判斷。借款人如確有困難,可以積極與金融機構、貸款公司溝通,協商適當延長還款期限、減免利息等,避免因逾期還款被認定為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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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套路貸”如何處理
高志海
網絡借款是近年來新興的一種貸款方式,深受年輕人的歡迎,但網絡借款存在的隱患較多,經常出現的就是“套路貸”問題。那麼,網絡借款陷入了“套路貸”應該如何處理呢?
“套路貸”的表現形式複雜多樣,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製造民間借貸假象。出借方以各種名目誘騙借款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空白合同”等,有的甚至還要求對前述合同進行公證。
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為製造將全部借款交給借款人的假象,出借方將“虛高借款”金額轉入借款人的銀行賬戶,製造與借款合同一致的銀行流水。實際上,借款人並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轉入銀行賬戶的前述錢款。
單方製造違約。出借方故意設置各種違約條款、製造違約陷阱、刻意躲避還款等方式,使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還款,造成借款人違約。
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藉款人無力償還“虛高借款”時,由關聯方為藉款人償還“虛高借款”,繼而與借款人簽訂更高額的“虛高借款合同”,出借方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借款金額。
軟硬兼施,惡意討債。在藉款人無力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通過暴力、脅迫、“軟暴力”、虛假訴訟等手段索取債務。
法官建議,如果網絡借款遇上“套路貸”,借款人應保存好相關的書面或錄音、錄像等電子證據,向公安機關或有關司法機關報案。如在法院強制執行中遇到相關情況,在通過合法程序主張救濟權利的同時,也可向公安機關舉報。法院在收到相關舉報線索後,也會依法向有關機關移送線索。
網貸企業要合法經營,堅決杜絕“砍頭息”、非法催收等涉嫌“套路貸”行為;明確爭議解決條款,將涉及借款人訴訟權利的條款參照保險行業規範予以特別提示;引入風險防控機制,運用技術優勢採用人臉識別、大數據信用分析等減少並杜絕借用、冒用身份信息的情況發生。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