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克伯格:互聯網需要政府和監管機構發揮更積極作用
在《華盛頓郵報》和《獨立報》的專欄文章中,Facebook創始人兼首席執行官馬克·扎克伯格表示:為應對更廣泛的社會威脅以及平衡言論自由,他認為政府和監管機構需要發揮更積極的作用。他概述了四個需要增強監管的四個廣泛領域,分別為數據遷移性、選舉完整性、有害內容和隱私。
在這些專欄文章中,扎克伯格針對上述每個領域闡述了他的案例,表示“互聯網公司應該在有害內容處理上盡快達成共識”,並需要製定更規範的標準以便於在各種服務中刪除這些有害內容。他建議監管機構可以製定標準來定義有害內容的構成,以及將其從在線平台中刪除的指導方針。
Facebook給每個人提供了使用他們各自聲音的方式,這帶來了真正的好處,包括“分享體驗”到“不斷增加的各項有益運動”。作為這個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有責任確保人們在我們的服務中享有安全。這意味著我們需要確定什麼是恐怖主義宣傳、仇恨言論等等。我們不斷地與專家共同審查我們的政策,但在我們這樣龐大的規模下,我們總是會犯錯誤,做出許多人無法苟同的決定。
在選舉方面,他概述了Facebook為改善選舉所採取的步驟,例如政治廣告和可搜索數據庫的新披露規則。他指出:處理政治支出的現行法律通常集中在候選人本身,而不是主張具體問題的組織,並指出需要更新法律以解決“線程的真實性並為整個行業製定標準”。
在隱私監管方面,扎克伯格贊成採用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類似的法規,並表示如果有更多的國家跟進採用類似於GDPR的法規,那麼無疑是利於互聯網發展的。扎克伯格還表示這些新法規應該保護用戶選擇信息使用方式的權利,以及在犯錯時候對公司進行相應的懲罰。
美國和世界各地的新隱私法規應該以GDPR提供的保護為基礎。這些法律應該保護我們選擇如何使用自己信息的權利,同時允許公司出於安全目的使用這些信息並提供服務。它們不應該要求數據存儲在本地,因為這將使信息更容易受到未經授權的訪問。法律中還應包括具體措施,在我們犯錯時對公司實施制裁,讓它們承擔責任。
最後,他指出,任何此類法規都應“保證數據可移植性原則”,並允許人們在服務之間進行信息遷移,並且這些公司應該使用通用的標準。如果你與某項服務共享數據,你應該能夠將其轉移到另一個服務。這給人們提供了選擇,並使開發人員能夠創新和競爭。這對於互聯網和創建人們想要的服務都很重要,這就是我們建立開發平台的原因。真正的數據可移植性應該更像人們使用我們的平台登錄應用程序的方式,而不是現有的下載信息存檔方式。但這需要明確規定,當信息在服務之間移動時,誰負責保護信息。這還需要公共標準,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支持標準數據傳輸格式和開源數據傳輸項目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