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等解讀:為何降低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
今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發布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通知表示,根據新能源汽車規模效益、成本下降等因素以及補貼政策退坡退出的規定,降低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新能源貨車補貼標準,促進產業優勝劣汰,防止市場大起大落。
通知從2019年3月26日起實施,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為過渡期。
過渡期期間,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對應標準的0.1倍補貼,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18年對應標準的0.6倍補貼。過渡期期間銷售上牌的燃料電池汽車按2018年對應標準的0.8倍補貼。
通知顯示,燃料電池汽車和新能源公交車補貼政策另行公佈。
對於此次下調新能源汽車的補貼標準,財政部網站給出了進一步解讀,具體如下:
一、關於調整完善財政補貼政策的考慮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2009年以來,中央財政開始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國新能源汽車產銷規模快速增長。2018年產銷達到127萬輛和125.6萬輛,分別同比增長59.9%和61.7%。新能源汽車整車、關鍵零部件的技術水平明顯提升,產業綜合競爭力明顯提升,已由起步期進入成長期,產品的社會認可度顯著提高,產業規模效應顯現,動力電池和整車成本大幅下降。
隨著新能源汽車產業規模的迅速擴大,產業發展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長期執行補貼政策導致一些企業形成“補貼依賴症”,產業競爭力不強。二是消費應用環境仍需改善,一些地方對使用環節投入不足,充電等配套基礎設施不健全,成為製約產業發展的關鍵因素。三是地方保護仍然存在,不利於形成統一、公平的競爭環境,不利於推動產業做大做強。四是隨著保有量快速增長及車輛使用頻率不斷加大,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安全風險增大,亟需加強安全監管,確保產業安全發展。
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必須把發展經濟的著力點放在實體經濟上,把提高供給體系質量作為主攻方向,加快建設製造強國,加快發展先進製造業。當前,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正處於攻堅克難、爬坡過檻的關鍵階段,應加快從追求發展數量向以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轉變。
財政政策對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創新發展具有積極的引導和撬動作用。2016年以來,報經國務院批准,四部委建立了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動態調整機制,判斷政策是否調整的依據主要有技術進步情況、成本變化情況,以及國內外產業發展情況等。實踐證明,補貼政策動態調整機制,能夠積極推動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做優做強做大,提升競爭力,實現產業高質量發展。
二、關於此次調整完善補貼政策的過程
在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過程中,我們對國內外主流企業產品技術情況、成本情況開展了全面深入的調研分析,並對未來發展趨勢進行了預測。在此基礎上草擬了政策調整方案,並徵求行業專家和企業意見後進一步修改完善。
2018年3-10月,對國內外行業發展情況開展了深入系統摸底調查,並對未來國際、國內產業發展趨勢進行了預測,在此基礎上起草了補貼政策調整初步方案。
2018年11月-2019年1月,廣泛徵求行業專家和企業的意見。其中,2018年11月,參加全國政協雙週協商新能源汽車專題座談會,聽取有關政協委員和企業代表意見建議。2018年12月,四部委聯合赴上海實地調研,並召開座談會聽取企業代表意見。2019年1月8日,四部委聯合召開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調整座談會,徵求有關企業、機構和行業專家意見。
2019年1月,委託第三方機構對補貼政策調整方案進行了獨立評估。
三、關於此次政策調整的思路和主要措施
此次政策調整的主要思路是:按照黨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部署,發揮補貼政策基礎性、導向性作用,實現新能源汽車產業的戰略轉型。通過精準施策、系統調整,集中支持優勢產品和核心技術產業化,形成技術創新引領下的經濟增長點。主要措施有:
一是適度優化技術指標,堅持“扶優扶強”。按照技術上應先進、質量上要可靠、安全上有保障的原則,技術指標上限不做調整,防止企業盲目追求高指標忽視安全性,適當提高技術指標門檻,推動技術加速進步。同時,進一步簡化現行補貼指標體系,為企業開發產品提供更加寬鬆的政策環境。
二是加大退坡力度,分階段釋放壓力。按照2020年以後補貼退出的製度安排,為了使新能源汽車產業平穩過渡,採取分段釋放調整壓力的做法,即2019年補貼標准在2018年基礎上平均退坡50%,至2020年底前退坡到位。這一退坡比例與當前整車綜合成本下降的比例基本適應。
三是優化清算制度,緩解企業資金壓力。現行政策規定,運營車輛申請補貼清算需滿足2萬公里行駛里程。部分企業反映清算時間長、資金佔用壓力大。為緩解企業資金壓力,新政策規定:從2019年開始對有運營里程要求的車輛,完成銷售上牌後即預撥一部分資金,滿足2萬公里後再予以清算。
四是設置政策過渡期,保證產業平穩過渡。考慮到新能源汽車技術改造和升級的周期,消化庫存產品需要一定時間,為避免對企業產銷產生大的影響,繼續設置政策過渡期。過渡期間補貼標準適當降低。
五是強化非補貼政策作用,鼓勵新能源汽車消費。地方出台的不限行、免限購和上牌便利等非補貼措施,對擴大新能源汽車消費發揮了重要作用。針對有些地方將上述措施與推薦車型目錄掛鉤的情況,為了鼓勵新能源車消費,自2019年起,新政策規定對符合汽車產品公告要求但達不到補貼技術門檻的產品,納入推薦車型目錄。
六是營造公平環境,取消地方購車補貼。要求地方從2019年起完善政策,過渡期結束後不再對新能源汽車(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除外)給予購置補貼,將購置補貼集中用於支持充電(加氫)等基礎設施“短板”建設和配套運營服務等環節。
七是加強產品質量監管,提高產品綜合性能。為進一步提高產品質量和安全性,新政策規定將建立產品安全監控和“一致性”抽檢常態機制。對由於產品質量引發重大安全事故,或經有關部門認定存在重大質量缺陷的車型,暫停或取消推薦車型目錄,並相應暫緩或取消財政補貼。
四、關於燃料電池汽車和新能源公交車支持政策的考慮
為促進燃料電池汽車產業加快發展,進一步推動公交車行業轉型升級發展,目前財政部等部門正在研究支持燃料電池汽車和加快推廣新能源公交車的政策措施,將按程序報批後另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