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發布P2P良性退出指引:以柔性方式化解市場風險
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在官網發布了《深圳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良性退出指引(徵求意見稿)》(下稱“《良性退出指引》”),目的是為提高網貸機構退出過程中的良性退出比例,規範退出程序,提高退出效率,減少退出過程中的資產貶損,切實提高清償率。
在監管部門於去年12月下旬下發《關於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工作的意見》(下稱175號文),定調堅持以機構退出為主要工作方向後,深圳公佈了網貸機構良性退出指引徵求意見稿。
《良性退出指引》特別指出,借款人與網貸機構、出借人等網絡借貸相關方簽訂的合同,並不因為平台的良性退出而影響其在原合同項下應當履行的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良性退出指引》注重借助專業中介機構力量,要求網貸機構清退組應由網貸機構代表3名和至少1名專業中介機構代表組成,而會計師事務所是必備機構。
哪些網貸機構適用良性退出?
並不是所有機構都能選擇良性退出。根據《良性退出指引》,深圳市轄區內,因主動申請退出、被引導退出或被金融管理部門責令退出網貸業務的機構,如果符合業務數據真實、完整、有效的條件,才能申請良性退出,其他類型機構及被公安機關立案的網貸機構不在適用範圍之列。哪些機構可能被引導退出或金融管理部門責令退出?此前的175號文特別指出,對於規模較大機構中的高風險機構要穩妥推動市場出清,努力實現良性退出。而對於規模較小的網貸機構,哪怕未出險,處置方向也是退出。
退出程序怎麼走?
《良性退出指引》將網貸機構良性退出程序分為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
一般程序適用於存量規模在5000萬元以上或預計未償還本金損失率在20%以上(不含)的網貸機構,存量規模是指網貸機構還未清償的所有借貸總餘額。
一般程序退出共需要八個步驟,1.啟動報備及接受指導;2.清退組成立;3.退出通知及債權申報;4.第一次重大事項投票表決;5.清產核資和退出方案製定;6.第二次重大事項投票表決;7.資產清收、處置及清償;8.退出程序終結及公告。
簡易程序除了適用於存量規模在5000萬元以下的小機構之外,具備以下任一條件的網貸機構也可適用:1.網貸股東有意願、有能力自行清償全體出借人的未償還本金,且向監管部門或出借人作出連帶責任承諾;2.預計未償還本金損失率在20%以下且有能力獲得出借人諒解同意的;3.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良性退出指引》指出,簡易程序應堅持與一般程序相同的原則,具體流程規則由網貸機構參照一般程序進行簡化,應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備並接受其指導。
出借人維護權利,有三大創新機制
《良性退出指引》創新性的提出了出借人維護權利的三大機制,即出借人大會、監委會和知情人舉報製度。其中,出借人大會由全體出借人構成,是代表全體出借人利益的最高決策機構,通過網絡投票表決的方式行使決策權。監委會是代表出借人大會監督清退過程的常設機構。知情人舉報製度是指,借款人、監委會、網貸機構員工及專業中介機構代表等知情人士若發現網貸機構和利益相關方存在銷毀、隱匿、偽造數據資料等侵占或損害出借人和網貸機構利益的事實,可以向區級金融工作部門等進行舉報。
針對網貸機構退出過程中廣泛存在的出借人分散、出借人之間、出借人與網貸平台之間信任度較低等問題,《良性退出指引》創新性地借鑒了我國證券市場股權分置改革的有益經驗,提出出借人重大利益事項應以網絡投票的方式表決,投票結果遵從“三分之二+雙過半”的表決規則,即參與表決的出借人本金總額佔有表決權的出借人本金總額不得低於三分之二,且表決同意的出借人佔參與表決的出借人無論人數還是其代表的本金總額都應過半。
本質是以柔性方式化解市場風險
針對平台退出過程中網貸機構和出借人債權資產底數不清、難以製定可執行的回款兌付方案的問題,《良性退出指引》明確引進專業會計師事務所作為清產核資機構,對退出方案的內容和製定原則提供詳盡的指導並提出相適應的創新解決方案。
P2P網貸專項整治有兩大目標,即打擊不法和保護投資者利益(提高清償率)。《良性退出指引》本質上是以市場化平等協商的方式,讓利益相關方以高效的方式達成和解,以柔性方式達到化解市場風險、促進市場出清的作用。為達到良性退出的目的,機構一方面可以參考退出的一般標準,另一方面也可以結合自身情況參考《良性退出指引》制定更加適合平台的規則。
此外,網貸機構的資金存管業務因退出等原因被存管銀行終止服務而下線,網貸機構應事先準備接入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支付通道服務,確保為平台提現、還款功能始終保持正常狀態。網貸機構有義務向出借人說明第三方支付機構的通道業務完全是接受網貸機構指令而進行,第三方支付機構不承擔與支付通道業務無關的任何責任或義務。
? 附:一般退出程序八個步驟中值得注意的細節(澎湃新聞記者整理):
1.啟動報備及接受指導。擬退出網貸機構原則上應於報備當日停止發布新標。同時,網貸機構應於簽訂退出承諾書3日內,同時開立或指定兩個專用銀行存款賬戶。其中一個專用賬戶專門用於接收清收回款資金和兌付符合優先本金支付條件的對應債權;另一個專用賬戶專門用於提取兌付準備金。如監管部門要求對專用賬戶實行共管的,應從其規定。
2.清退組成立。擬退出網貸機構在向監管部門報備後,應在7日內成立清退組。清退組原則上應由網貸機構代表3名和至少1名專業中介機構代表組成,成立後由網貸機構出具任職證明。網貸機構代表的人選應當是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管,且應經合計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書面授權。專業中介機構代表中,會計師事務所是必備機構。根據需要網貸機構還可聘請律師事務所或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中介結構。如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由其聘請專業中介機構加入清退組的,網貸機構應接納相關專業中介機構進入請退組。清退組成立3日內,應將網貸機構基本情況、網貸業務情況和清退組成立情況如實報送區金融工作部門備案,並配合相關部門提取、複製平台等數據資料。
3.退出通知及債權申報。清退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向全體出借人通知網貸機構良性退出的決議。網貸機構應採取合適的通知方式,做到及時全面送達相關出借人,保障出借人的知情權,如通過手機短信、微信群、QQ群、APP、客服電話或電子郵件等適當方式和渠道向全體出借人通知。網貸機構應於退出通知送達當日關閉平台出借人開戶、充值、投標等功能,僅保留登錄、查詢、還款及提現等功能持續運行。如平台存在補貼、獎勵、紅包或虛擬幣商城功能的,應停止一切發放、提取和商城功能。
4.第一次重大事項投票表決。第一次重大事項投票表決應在清退組成立後60日內組織實施。表決事項包括良性退出流程、監委會成員選舉、和對清算組和檢委會的相關授權事項。
5.清產核資和退出方案製定。清產核資工作應在清退組成立20日內完成,退出方案應在清退組成立後的15日內製定。兌付應當按照先本金後收益的原則。退出方案的執行原則上不得超過2年,其中網貸機構代償餘額在1億元以下(含)的,原則上不超過1年。
6. 第二次重大事項投票表決。第二次重大事項投票表決,應在時清退工作滿足一定要求後的兩日內實施。表決事項包括經優化後的良性退出方案或其他重大事項。
7.資產清收、處置及清償。清退組可委託出借人或第三方機構或專業人員建資產管理小組及時處置或進行保值性、收益性託管,以提高處置效率、把握處置時機,爭取最大化維護出借人權益。對於逾期60日以上的借款人,網貸機構可依據之前與借款人的約定,通過自身平台或第三方平台發布逾期名單;針對逾期90日以上的借款人,網貸機構可依據之前與借款人的約定將有關逾期名單及證明材料上報,爭取納入黑名單或信用懲戒系統。
8.退出程序終結。當所有回收資金清償完畢,或經清退組確認所有網貸業務確無可回收資金時,網貸機構應及時向全體出借人公告並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報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無出借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即退出程序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