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騎小黃車猝死法院判ofo補償15萬ofo:已處理完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份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這份文書是對2017年浙江杭州一名男子騎ofo小黃車猝死一案做出的判決。根據判決書披露,2017年7月25日下午,在浙江杭州,該男子通過支付寶掃碼方式解鎖了一輛ofo小黃車,騎行過程中突然從車上摔下,倒地昏迷,送醫後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猝死,未發現明顯致命外傷。此後,死者父母向ofo小黃車的運營方北京拜克洛克公司索賠117萬餘元,浙江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判決小黃車公司支付經濟補償15萬元。
法院認為,雖然ofo小黃車公司在姚先生死亡中無過錯,但姚先生作為小黃車的使用人,客觀上支持了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並使其獲得了經營利益,從公平責任原則考慮,應由小黃車公司就姚先生的死亡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小黃車一方沒有直接責任,為何仍被判支付賠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ofo小黃車公司為小黃車投保了旅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由太平洋保險公司承保。2017年8月3號,太平洋保險公司曾向死者家屬下達屍檢通知書,但其家屬拒絕屍檢,因此太平洋保險公司拒絕受理,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中心特約研究員趙占領認為,保險公司的做法合法合規。
趙占領介紹:要進行保險理賠,它應當符合這個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一些條件,包括這是意外。既然是意外,就需要提供相應證據來證明他是猝死,而不是因為其他的原因導致的(死亡)。所以保險公司的要求也不能說是沒有理由和沒有依據的。
趙占領進一步分析,從醫院診斷看,死者和拜克公司對其死亡均無過錯行為,因此原告以被告拜克公司侵權為由訴請賠償缺乏依據。
用戶和小黃車之間,是一個單車的租賃合同關係,在這個過程中,實際上小黃車它並不存在違約的行為,同時用戶猝死,可能是因為自身的原因導致的。那麼他和小黃車之間也沒有一個直接的因果關係,也不構成侵權行為。所以在法律上來講,小黃車並沒有直接的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輿論關注的焦點是,但既然ofo小黃車一方無過錯,為什麼法院還要判其支付15萬元的賠償金?共享單車平台究竟是否該為此擔責?對此趙占領認為,在現實生活中,有些損害的發生行為人雖無過錯,但畢竟由其引起,如果嚴格按照法律的無過錯即無責任的原則處理,受害人就要自擔損失,這不僅有失公平,也不利於和諧人際關係的建立。
但是畢竟用戶騎的是小黃車的單車,那麼小黃車應當有一定的提示的義務。比如說用戶有某種疾病,不適合去騎自行車,或者是騎自行車過程中有可能會出現一些意外,它應當盡到這樣的一些提醒。但實際上它沒有提醒。另外從公平責任角度來講,法院肯定會判小黃車承擔一定比例的責任,擔責任比例一般不會太高,可能20%都不到。這就是基於一個公平原則。
律師:司法實踐中公平責任使用要慎重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岳屾山則表示,司法實踐中涉及到公平責任使用一定要慎重:
判決書上直接能看出來適用了侵權責任法第24條,24條說的就是如果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要視情況,依據公平原則來合理分擔費用。死者家屬方不同意屍檢從而導致死因不明,法院推定沒有過錯,這一點可能是有一定問題存在。因為我們說這個人到底什麼原因導致死亡,死因應該查明。如果查不明的話,家屬在舉證是存在瑕疵或者說是有問題的,不能直接推定死因不明死亡就沒有過錯,就進行公平原則劃分。
公平原則確實是維護社會公平分擔社會損失的一種形式,我們在法律上是允許有的,但前提是首先雙方沒有過錯,再一個確實是為了公平和合法的情況下才能夠進行適用的,這起案件我個人認為是存在一些問題的,這樣適用的話,可能導致以後整個侵權責任法在適用過程當中,對於公平責任使用方面,可能存在一定問題,因為雖然我們國家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是法院判決還是有一定指引性,這對於以後的適用,有不同的理解或不同的判決,導致適用混亂。
有關這起事件,ofo小黃車有關負責人昨晚在接受中國之聲記者採訪時,給出書面回應稱:此案件在2018年即審理並處理完結,謝謝大家的關注。根據去年的法院判決結果,ofo是無過錯方,所以並不影響用戶騎行規則條款。截止發稿,法院方面暫未對相關討論做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