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豐郵寄公文違法寄送公文只能使用郵政EMS
近日,一則有關使用順豐郵寄國家公文的判例,引起了網友熱議,法院判例顯示,使用順豐郵寄國家公文屬於違法行為。具體來說,這份判例來自賈友寶訴青島市黃島區政府行政復議不作為案中,法院認為行政的複議決定書,屬於國家機關公文,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途徑送達,但其違背郵政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採用順豐快遞方式送達政府關公文,明顯違背了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故法院同時確認其以順豐方式郵寄行政復議延期通知書和行政复議決定書的行為違法。
該判例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55條規定:“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
而可以郵寄國家公文的企業只有一個——郵政EMS,當然郵寄公文的EMS因為一些規定,不一定比順豐慢哦。
根據《郵政法》規定: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郵政車船和郵政工作人員進出港口、通過渡口時,應當優先放行;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的郵政車輛需要通過禁行路線或者禁止停車段停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核准通行、停車。郵政快遞的這一優先特權更有效的確保了郵件的及時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