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網:董明珠涉嫌信息披露違規必須嚴厲處罰
光明網評論員:昨天(1月21日)有媒體報導說,格力電器董事長董明珠因涉嫌違規洩露重大信息而被深交所投送關注函。報導稱,1月16日,董明珠在格力電器2019年第一屆臨時股東大會上回答股東提問時表示:“2018年格力電器預計營收將達2000億元,稅後利潤預計超過260億元。”
為此,深交所在次日發函至格力電器稱,格力電器在1月16日晚間才對外披露業績預告公告,而其董事長卻在此之前的股東大會上發布了有關260億元利潤的公司業績。根據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洩漏未公開重大信息,深交所對此表示關注……
在2012年上任格力電器董事長之前,董明珠還在該公司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的位置歷練多年,按說應該對上市公司重大核心財務數據的公佈流程及其相關規定非常清楚才是。上市公司的核心財務數據等重要信息,是可以引發公司股票起伏乃至引發整個股市波動的肇因之一,因此必須按既定程序和流程公佈,這是股票市場起碼的規矩。不守這個規矩,率性而為,隨意為之,就有可能給股市、給市場帶來不可預料的風險。對這種行為予以關注、警告甚至處罰,是相關監管機構應盡的責任。
當然,從已經發生的違規披露重大核心財務數據的案例看,幾乎所有此類違規都是發佈公司的利好消息,從而在“不經意”間造成哄抬公司股票價格的結果,讓某些“有心”人士利用違規信息披露與經規範渠道的信息披露之間的時間差,大發利市。這樣的信息披露,即使是真的“不經意”,也必須堅決制止,嚴厲處罰。而所有這類信息違規發布的“不經意”的可疑之處,正是從來沒有公司違規提前發布其利空消息。
身為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在涉及公司重大利益上的所言所行雖非一定要充當“悶葫蘆”的角色,但也應該謹慎從事。事實上,格力電器董事長董明珠在傳播場上一直把控圓熟,游刃有餘。這一點,從各大城市的公共汽車車身上的格力電器以董明珠大幅人身像所做的產品廣告中就可窺見一斑。不過,也正因此,那些聲名遐邇的輿論聚焦人物,一旦違規,其言行的後果也會大於常人。畢竟,公司的重大核心財務數據類的信息,不是個人出資對賭成敗的噱頭,不是製鍋造芯的雄心壯志的抒發,而是事關萬千股民利益的興衰之言。
對此違規披露信息的處理辦法,已有前例可循。2007年2月12日,上市公司杭蕭鋼構的商業合同談判處於收尾階段,公司董事長即在公司2006年度總結表彰大會的講話中披露了這一消息,稱如這個項目啟動,08年收益可達120億,集團目標為150億。2月15日,杭蕭鋼構發佈公告公開了這一信息。對這一涉嫌違規事件,證監會認定杭蕭鋼構對於應當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沒有按照《證券法》規定在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未能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該重大信息,而是在公司內部的總結表彰大會上發布,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和《管理辦法》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由此對杭蕭鋼構和5名主要負責人分別予以罰款處罰。
此次格力電器董明珠涉嫌重大違規被問詢,應該只是走向處理程序的第一步。接下來,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格力電器還應該受到進一步的處罰。如因相關處罰而遭受損失,格力電器的投資者可以依法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