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風險海關監管日趨嚴格大平台亟待監管細則出台
如果不看新聞和圖片,你能看懂“神仙喝的水,如果你想成仙,一定記得來我家喝,水費好商量”和“鹿晗的妹妹——鹿娜”是什麼意思嗎?元旦期間,代購們的朋友圈可謂是“畫風清奇”。伴隨著《電商法》的實施,為了逃避微信的監管,部分代購暫停了朋友圈的更新,還有代購甚至打起了法律的“擦邊球”。
在朋友圈當起了畫家和詩人,用手繪代替產品圖、用隱晦的文字代替產品文案,甚至要求顧客下單訂貨都要用諧音詞或者發語音,因而出現了“神仙喝的水”“鹿晗的妹妹”這一幕。
儘管有調侃的成分在,但這種操作並不能規避監管。上海財經大學教授、上海財經大學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勞幗齡表示,代購們“各出奇招”,主要是針對法規中提出的“登記和納稅”部分,不過在圖像識別和大數據技術不斷深入的時代,這些“招”其實都沒什麼用。但《電商法》本意是讓市場更有規範和競爭力,而不是將代購一棒子打死。
經過一周的過渡,在最初的恐慌後,代購們基本恢復冷靜,以觀望之姿靜待這部電商領域“憲章”帶來的改變,同時,《電商法》的實施,也讓代購們步入“成年人”的行列。
“人肉代購”:受海關影響更多
樊女士是一名德國代購。3年前,她跟家人一同移居德國。為了賺些零花錢,她加入了代購的行列。1月5日,樊女士從清關公司得知,自己於12月24日從德國郵寄到國內的兩箱奶粉因為超過個人自用限額遭到了海關的退運。
“我問了物流,這兩箱奶粉快則2個月,慢則要半年才能返回德國,”樊女士道,“因為《電商法》的實施,海關在清關時更嚴格了,包裹抽查率也提高了。”為了信守承諾,樊女士還是按照海關郵寄的要求給國內買家補寄了兩箱奶粉,但同時她還得承擔退運奶粉的運費以及額外的損失。
不過,樊女士的貨能退回來已是“不幸中的萬幸”,和她由同一個公司負責清關的大代購,這次“全軍覆沒”。因為箱子內裝有數百件高檔飾品,總金額較高,被海關認定涉嫌走私,全部沒收。樊女士感嘆說,“如果以后海關依舊嚴查,我應該不會再做代購了”。
同為“人肉代購”的劉女士,最近也深感壓力巨大。因為擔心沒有合規營業資質受到相關政府部門的懲罰,2018年12月31日,《電商法》實施的前一天,她解散了自己的代購微信群,並在群裡隱晦表示,“由於某種原因,本群暫時解散。”
劉女士是深圳人,經常往返香港和深圳之間,為客戶代購化妝品。但是最近,劉女士去香港的頻率明顯減少。“聽兩位代購朋友說海關最近檢查更嚴格了,所以最近我都不去香港了。”劉女士發現,很多代購發布的廣告已經不標明價格,目前相關部門對代購的監管措施尚未明確,她準備觀望一陣再做打算。
“如果需要代購辦理營業執照並依法納稅,我會全力配合,而且通過合法途徑做生意不僅自己安心,客戶也放心。”劉女士道。
也有部分消費者向《IT時報》記者表示,在海外購買的貨物,通過個人郵寄物品方式通過海關的時間跟之前相比,有所延長。
大代購:小心為上但影響不大
從樊女士和劉女士的遭遇不難看出,在受《電商法》實施影響的群體中,以“人肉代購”為主的小型代購者首當其衝。但對於那些活躍在微博和朋友圈的大代購而言,實際銷售額卻未受太大影響。
艾米是一名全職代購,已從事澳洲服裝代購10年。她同時在微博和微信“賣貨”,目前微博粉絲已達700萬,微信賬號也有3個。在艾米的微信朋友圈,她一天會發布20多條商品信息,再加上專門的供貨渠道,月收入能達6~7萬元。談起《電商法》對自己的影響,艾米道,“目前並沒有什麼,只是有傳言稱,在微信上問價格,雙方都會被同時封號,據說已經有30000個賬號被處罰了。”
截至目前,這個數字並未得到微信方面的證實,但多名代購向記者表示,就算擔心被封號,也沒有就此減少生意,只是在發布商品信息時,避開了一些如錢、訂單、付款、支付、發貨之類的敏感詞,改用諧音字或者語音。
艾米同時也是一個代購總代,“我的代理不需要交任何費用,只要轉髮指定圖片至朋友圈滿15天就能享受代理價。”艾米所指的代購是指轉發代購,下級代理不需要親自帶貨,只需要在微信朋友圈轉發相應的文字和圖片,發貨、售後都由像艾米一樣的總代來負責。
儘管艾米也說會關注《電商法》,但這絲毫沒有影響她繼續招募代理商,最近,她在微博和微信再次發布了招募通告。
家住瀋陽的思璇便是一名轉發代購代理。幾個月前,她加入了一個內衣品牌的代購群,在繳納了500元保證金之後,每天按照要求轉發信息。
“我繳納的保證金可以讓我享受代理價,利潤來自產品的差價。因為沒有考核,所以既不需要擔心東西賣不出去,也不需要擔心被扣錢。”對於《電商法》帶來的影響,思璇認為,“現在出台的《電商法》還是個框架,針對的也是小紅書這種大型的電商平台,應該對個體微商和代購還乾預不到。”
平台監管細則正待出台
相較於淘寶、天貓、京東等電商平台的賣家,不開店鋪、不在電商平台上做生意的代購似乎更為自由。跟淘寶賣家相比,代購所在的微信、微博是社交平台,並不需要代購提供電商營業執照,也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然而,自《電商法》出台,代購、微商都被法律納入了監管。
《電商法》第九條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商法》將“其他網絡服務”這一形態和涉及主體納入監管範圍,因此,利用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從事商品、服務經營活動的代購和微商也被解讀為電子商務經營者。
針對代購和微商,微信是否有責任制定相關的監管細則?勞幗齡表示,儘管《電商法》並沒有製定詳細的監管細則,但《電商法》從根本上明示了平台具有監管責任,一旦微商在朋友圈裡銷售假貨、侵犯知識產權商品,微信平台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不過,由於細則還未出台,大家還在觀望狀態,等待相關政策一步步落實。
據了解,一些“買手型”的跨境電商平台也在細化相關規則中。洋碼頭相關人士表示,《電商法》頒布後,洋碼頭已組織平台上的買手商家團隊學習相關法則,積極督促完善落實相關規定,同時也收到了一些實操方面的反饋,大家總體希望在實操層面能考慮不同模式、不同地區及行業的差異,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同時保持創新性。
除此之外,《IT時報》記者發現,在淘寶平台“商家常見問題”一欄中對《電商法》相關的規則、發票、開店相關等問題也已有了部分解答,賣家可在“規則諮詢”一欄中看到有關網店登記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登記入口等問題的解答。
專家解讀
被過度解讀的《電商法》
自《電商法》實施以來,微商、代購即將消失的說法不絕於耳。對此,勞幗齡認為,“新法出台,微商代購消失”這一說法,純屬過度解讀。
勞幗齡表示,《電商法》施行,代購們“各出奇招”進行吐槽,其中有調侃的成分在,但實際矛盾點是針對法規中提出的“登記和納稅”部分。在人臉識別、大數據甄別技術迅速發展的前提下,想要藉助“旁門左道”逃避監管是不切實際的。
不過,勞幗齡認為,目前整體輿論對《電商法》的確存在解讀過度的情況,就算是要求電商經營者要登記、納稅,其實也是抬高門檻,讓市場更規範、更有序的競爭。
據記者觀察,與淘寶賣家相比,代購和微商對《電商法》的實施的確更為關注,這種群體性恐慌並非偶然。
2011年8月,離職空姐李曉航因多次攜帶從韓國免稅店購買的化妝品入境而未申報,逃稅113萬餘元,最終一審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罰金50萬元。2013年5月,北京高院二審將此案發回重審,12月17日,判決李曉航有期徒刑3年,罰金4萬元。
這一案件在當年備受關注,同時也為代購市場敲了一記警鐘。不過,這個案件又被迅速忘記了。這幾年,微信、微博上的代購生意依然如火如荼,國人對境外優質商品的需求不斷在上漲,這也是《電商法》被重點解讀為對代購、微商加強監管的緣由之一。
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旻律師認為,每個人的工作、消費都需要繳納稅,微商、代購也沒有例外,此前,除了通過海關相關法律對代購進行監管外,並沒有從商業銷售的層面進行監管,包括對平台的監管也幾乎處於空白,某種程度上,還是政府對准入門檻不夠嚴謹,但無論如何,微商、代購都不應該處在法外之地,在《電商法》的倒逼下,曾經單打獨鬥的代購們,是要考慮法律風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