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辦發佈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月15日起施行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19年1月10日發布《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台《規定》旨在明確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責任,規範和促進區塊鏈技術及相關服務健康發展,規避區塊鏈信息服務安全風險,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提供、使用、管理等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
區塊鏈作為一項新興技術,具有不可篡改、匿名性等特性,在給國家發展帶來機遇、給社會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安全風險。通過與傳播領域的結合,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傳播違法有害信息,實施網絡違法犯罪活動,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部分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安全責任意識不強,管理措施和技術保障能力不健全,對互聯網信息安全提出新的挑戰。
為落實信息安全管理主體責任,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區塊鏈技術及相關服務健康發展,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在廣泛調研、徵求多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規定》。
《規定》明確,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是指基於區塊鏈技術或者係統,通過互聯、應用程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全國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規定》提出,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和平台公約;落實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制度;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或者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服務協議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應當依法依約採取處置措施。
《規定》要求,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備案信息,變更服務項目、平台網址等事項或者終止服務的,應當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服務提供者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規定》強調,違反《規定》相關規定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本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指出,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需要政府部門、相關企業、專業機構、社會公眾等多方參與,健全完善社會評議、信用公示等手段,不斷推進區塊鏈行業自律規範和公共監督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