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等數位產品購新補貼來了:買手機最高補貼500元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發布通知稱,實施手機等數位產品購新補助。對個人消費者購買手機、平板、智慧手錶手環等3類數位產品(單件銷售價格不超過6000元),以產品銷售價格的15%給予補貼,每位消費者每類產品可補貼1件,每件補貼不超過500元。
全文如下: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2025年
加力擴圍實施大規模設備更新與消費品
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
發改環資〔2025〕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會、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部署,根據《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國發〔2024〕7號),經國務院同意,現將2025年加力擴圍實施大規模設備更新及消費品以舊換新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力推進設備更新
(一)加大重點領域設備更新專案支援力度。
增加超長期特別國債支援重點領域設備更新的資金規模,在繼續支持工業、用能設備、能源電力、交通運輸、物流、環境基礎設施、教育、文旅、醫療、老電梯等設備更新基礎上,將支援範圍進一步擴展至電子資訊、安全生產、設施農業等領域,重點支援高端化、智慧化、綠化設備應用。鼓勵有條件的地方以工業園區、產業群聚為載體,整體部署並規模化實施設備更新。重點領域設備更新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採取投資補助等方式予以支持,總體按照「地方審核、國家複核」的方式進行篩選把關,簡化申報審批流程,實際提高辦事效率。
(二)加力實施設備更新貸款貼息。
發揮科技創新技術改造再貸款政策工具作用,對符合有關條件經營主體設備更新相關的銀行貸款本金,在中央財政貼息1.5個百分點基礎上,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進行額外貼息,進一步降低經營主體設備更新融資成本。依托推動「兩新」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加強設備更新貸款貼息跨部門統籌協調和資訊回饋,全鏈條優化項目申報、要件審核、清單推送、資金發放等操作流程,增強政策透明度和知曉度。
(三)加速存量設備評估診斷及專案儲備。
對標技術、能耗、排放、安全等強制性標準及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設備淘汰目錄等,深入工業、農業、能源、建築、交通、教育、文旅、醫療等領域存量設備評估診斷,分領域分產業明確設備更新目標任務和實施方案。依托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加強重點領域設備更新計畫常態化儲備,強化各類要素保障,提升工程成熟度及可落地性。完善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長效機制,依法依規淘汰落後低效率設備。
(四)加強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計畫實施。
完善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補貼實施方式,繼續支持符合資格的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強化老舊營運船舶報廢更新專案規劃與追蹤調度,推動專案高效實施。
(五)擴圍支持老舊營運貨車及農業機械報廢更新。
在落實2024年支援政策基礎上,將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補貼範圍擴大至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貨車,補助標準依照《實施老舊營運貨車報廢更新的通知》(交計畫發〔2024 〕90號)執行。在《關於加大工作力度持續實施好農業機械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補充通知》(農辦機〔2024〕5號)基礎上,將水稻拋秧機納入報廢更新補貼範圍,參照水稻插秧機報廢補貼政策支持;報廢並更新購置採棉機,報廢最高補貼金額由單台6萬元提高至8萬元;將田間作業檢測終端、植保無人機、糧食乾燥機(烘乾機)、色選機、磨粉機納入報廢更新補貼範圍,由各地區依規定計算報廢更新補貼標準;各地區可自行確定的報廢更新補貼農機種類範圍上限由6個提高至12個。
(六)提高新能源城市公車及動力電池更新補助標準。
加力推進城市公車電動化替代,更新車齡8年以上的城市公車及超出保固期的動力電池,平均每輛車補貼額由6萬元提高至8萬元。各地可維持動力電池更新補助標準基本穩定,並自主確定車輛更新補助標準。交通部指導各地區做好優惠政策銜接且平穩有序過渡。
二、擴圍支持消費品以舊換新
(七)優化消費品以舊換新資金分配。
繼續向地方直接安排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用於支持消費品以舊換新。國家發展改革委商財政部綜合各地區常住人口數量、地區生產總值、汽車及家電保有量、2024年消費品以舊換新政策及資金執行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對各地區支持資金規模,資金分配向2024年消費品以舊換新工作成效較好的地區適度傾斜。各地區要聚焦重點領域,優先支持大宗耐用消費品以舊換新,探索補貼政策與金融支持聯動,充分發揮政策資金撬動作用,推動高品質耐用消費品更多進入居民生活。
(八)擴大汽車報廢更新支援範圍。
在《關於進一步做好汽車以舊換新有關工作的通知》(商消費函〔2024〕392號)基礎上,將符合條件的國四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納入可申請報廢更新補貼的舊車範圍。個人消費者報廢2012年6月30日前(含當日,下同)註冊登記的汽油乘用車、2014年6月30日前註冊登記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車,或2018年12月31日前註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並購買納入《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或2.0公升及以下排氣量燃油乘用車,購買新能源乘用車單台補貼2萬元、購買2.0公升及以下排氣量燃油乘用車單台補貼1.5萬元。個人消費者依本通知標準申請補貼,相應報廢的機動車須為本通知公佈之日前登記在本人名下的機動車。
(九)完善汽車置換更新補助標準。
個人消費者轉讓登記在本人名下乘用車併購買乘用車新車的,給予汽車置換更新補貼支持,購買新能源乘用車單台補貼最高不超過1.5萬元,購買燃油乘用車單台補貼最高不超過1.3萬元。個人消費者依本通知標準申請補貼,轉讓的既有乘用車登記在本人名下的時間最遲不得晚於本通知公佈之日。汽車置換更新補貼實施細則由各地區依本通知要求並結合實際合理制定。
(十)加力支持家電產品以舊換新。
繼續支援冰箱、洗衣機、電視、空調、電腦、熱水器、家用爐具、吸油煙機等8類家電產品以舊換新,將微波爐、淨水器、洗碗機、電鍋等4類家電產品納入補助範圍。個人消費者購買上述12類家電中2級能源效率或水效標準的產品,補貼標準為產品銷售價格的15%;1級能源效率或水效標準的產品,補貼標準為產品銷售價格的20%。每位消費者每類產品可補貼1件(冷氣產品最多可補貼3件),每件補助不超過2,000元。 2024年已享有某類家電產品以舊換新補貼的個人消費者,2025年購買同類家電產品可繼續享有補助。
(十一)實施手機等數位產品購新補貼。
對個人消費者購買手機、平板、智慧手錶手環等3類數位產品(單件銷售價格不超過6000元),以產品銷售價格的15%給予補貼,每位消費者每類產品可補貼1件,每件補貼不超過500元。
(十二)積極支持家裝消費品換新。
增加對個人消費者在進行舊房裝修、廚衛等局部改造、居家適老化改造過程中購置所用物品及材料的補貼力度,積極促進智慧家庭消費等。補貼品類、標準、限額及實施方式由相關部門指導各地區結合實際合理決定。
(十三)加速推進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
各地區要進一步改善補助實施細則,優化補助方式,簡化操作流程,加強市場監管,加速推動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對個人消費者交售用於報廢的老舊電動自行車並換購新車的,給予以舊換新補貼;對交售用於報廢的老舊鋰離子蓄電池電動自行車並換購鉛酸蓄電池電動自行車新車的,可適當加大補貼力道。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補助標準由相關部門指導各地區結合實際合理制定。
三、加快提升回收循環利用水平
(十四)加強回收循環利用能力建置。
繼續安排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支持高水準回收循環利用計畫建置。支持中國資源循環集團有限公司加速設立全國性、功能性資源回收再利用平台,暢通資源循環利用鏈條。支持供銷合作社系統發揮基層網點優勢,加速健全標準化規範化回收網絡,推動生活垃圾收運體系及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兩網融合」。加強回收循環利用重大技術設備科技攻關,培養一批資源循環領域骨幹企業。
(十五)促進二手商品交易和再製造產業升級。
推動二手商品流通試點建設,鼓勵「網路+二手」模式發展。支援平台企業、第三方機構提供二手商品品質檢驗服務、資訊擦除檢驗服務。支援符合品質等相關要求的二手車出口。鼓勵具備條件的廢舊機電設備實施再製造,再製造產品品質特性及安全環保性能應不低於原型新品。面向自由貿易試驗區複製推廣重點產業再製造產品進口試點措施。
(十六)支援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
2025年中央財政繼續安排專款,採取「以獎代補」方式支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工作,促進產業健康發展。盡快推出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專案資金管理辦法配套文件,明確納入資金支持範圍的企業標準與所需條件,引導企業環保化、規範化拆解。
(十七)推動資源回收業高品質發展。
加速推行資源回收企業向自然人報廢產品出售者“反向開票”,規範資源回收利用產業稅收秩序。實施再生材料推廣應用專案行動,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支持汽車、電器電子產品等生產企業提升再生材料應用比例。嚴厲打擊「作坊式」回收拆解,依法依規查處非法回收拆解報廢機動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退役新能源設備、退役動力電池等行為。
四、充分發揮標準提升牽引作用
(十八)加快標準制定修訂。
對標國際先進水平,提升重點產業及重要設備強制性技術、能耗、排放等指標要求,推進汽車、家電、家裝等大宗耐用消費品品質及安全標準升級,加速制定智慧家庭、數位產品等領域能源效率或水效標準。強化資源循環利用領域標準供給,研究制定報廢機動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退役新能源設備、退役動力電池等重點領域回收拆解及循環利用標準。 2025年底前按期完成「兩新」領域標準提升行動方案明確的全部294項重點國家標準制定修訂任務。
(十九)強化標準執行監督。
聚焦重要標準執行情況,改善品質監督抽查制度,將家電、家具及建築裝飾裝修材料、電子及資訊科技產品、交通用具及相關產品納入全國重點工業產品品質安全監管目錄。研究將「兩新」領域重點國家標準執行納入中央品質督察考核。持續擴大能源效率和水效識別實施範圍,組織遴選產品設備能源效率和水效「領跑者」。嚴格執行能耗、污染物排放等強制性標準,並提升標準約束力。
五、加強組織實施
(二十)加強組織領導。
國家發展改革委發揮「兩新」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主導部門作用,會同財政部安排2025年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加力擴圍實施「兩新」政策,加強統籌協調與追蹤調度。商務部、交通部、農業農村部等部門依職責分工加速細化相關領域補貼標準,完善實施細則,抓緊組織地方落實相關領域政策。商務部整合全國通用的消費補貼資料平台,做好資料共享與自動比對,簡化審核流程,提升監理能力。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抓緊落實加力擴圍實施“兩新”政策,壓實各方責任,強化協調推進,把握工作節奏,充分發揮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持續放大“兩新”政策效應。
(二十一)強化資金支持。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主導安排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支持設備更新,用於落實本通知第(一)(二)(四)以及(十四)條所列支持政策和符合條件的項目建設;直接向地方安排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支持消費品以舊換新,用於落實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以及(五)(六)條所列支持政策。直接向地方安排的經費大致依照9:1的原則實施央地共擔,東部、中部、西部地區中央承擔比例分別為85%、90%、95%。各省級財政依中央經費分配按比例安排配套資金,省以下經費分擔辦法由省級財政決定。各地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明確的相關領域支援標準,其他領域具體支持標準及品類由各地區結合實際合理確定,確保資金投向符合「兩新」政策要求。各地區要及時完成2024年消費品以舊換新補助資金清算,做好相關支持政策跨年度順暢銜接及平穩有序過渡。若某地區用完中央下達的消費品以舊換新資金額度,則超出部分由該地區透過地方資金支持,中央不再負擔。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下達消費品以舊換新資金額度收回中央。
(二十二)優化參與門檻。
各地區要合理確定、及時更新參與消費品以舊換新活動的經營主體名單,不得以銷售額、墊資能力等為由限制經營主體參與,要一視同仁支持線上、線下經營主體,以及不同所有權、不同註冊地、不同規模經營主體參與活動。在做好風險防控的前提下,各地區結合實際預撥部分資金到相應支付平台或經營主體,提高資金清算效率,降低企業墊資和經營壓力。
(二十三)簡化補貼流程。
各地區要以便民、惠民為宗旨,透過群眾廣泛知曉、日常使用頻次較高的政務平台、手機應用程式等發放消費品以舊換新補貼資格,從源頭減少資訊多頭重複填報。不得限制消費者付款方式及支付憑證類型,不得以參加活動為由要求經營主體採購新的支付設備。優化汽車、家電等消費品以舊換新補貼審核流程,加強跨部門資料聯通共享,推動機動車回收證明等憑證電子化,實施多部門聯審聯批,減少非必要審批層級及環節。在做好資金監管的前提下,各地區要明確從審核通過到資金撥付消費者的時限要求,力求及時高效兌現補貼優惠。
(二十四)規範市場秩序。
各地區要組織參與消費品以舊換新活動的經營主體實施產品銷售價格公開承諾。對發現存在不履行價格承諾、「先漲價後打折」等價格違法行為,以及套取補貼資金的經營主體,要第一時間取消其參與活動資格,並追繳國家補貼資金。暢通消費者舉報申訴管道,加強消費品品質監督抽查,嚴厲打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舊充新、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以及偽造冒用能源效率水效標示等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騙取套取國家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查處。各地區要落實加速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要求,打破地方保護,破除地理限制,促進公平競爭。
(二十五)加強專案資金監管。
有關部門要依照職責分工,加強地方計畫執行和資金使用的全鏈條督促指導,統籌進行線上監控預警和線下實地核查,堅決防範資金分配不及時、使用遲緩、擠佔挪用等問題。各省級人民政府是專案和資金管理第一責任主體,要嚴格管理超長期特別國債資金,開展設備更新項目日常調度和現場督導,要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守牢資金使用紅線底線,不得虛列支出、虛報支出、以撥代支,避免經費沉澱閒置。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違反財經紀律的,要及時收回資金,依法依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十六)加強追蹤評估。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各地區、各領域加力擴圍實施「兩新」政策的評估督導,督促重點任務落實,協調解決難點堵點問題。相關部門及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對工作推進、專案執行、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實現等情況開展自評自查,及時將資金使用和績效目標完成等情況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財政部彙整形成績效評估報告,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後續優化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二十七)強化宣傳引導。
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大力宣傳「兩新」政策進展成效,及時做好政策解讀,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各地區要深入社區、企業等基層一線進行形式多元的宣傳活動,細化解讀「兩新」政策內涵與具體操作方式。加強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協作配合,推廣典型模式與先進經驗,大力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2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