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禁止向中國半導體、AI、量子領域投資中方回應
美國財政部宣布,限制美國企業和美國人向中國半導體、人工智慧(AI)和量子領域投資的“最終規則”,在徵求民營企業意見的基礎上,該決定將自2025年1月2日起生效。早在2023年8月9日,美國總統拜登就簽署了第14105 號行政命令—「解決美國在受關注國家對某些國家安全技術和產品的投資問題」(出境命令)。
這項「對外投資禁令」描述了受關注國家為推動敏感技術和產品開發而採取的策略,稱受關注國家正在利用或有能力利用某些美國對外投資,包括通常伴隨美國投資並有助於公司成功的某些無形利益。
這些無形利益包括提高地位和知名度、管理援助、投資和人才網絡、市場准入以及增強獲得額外融資的機會。
某些美國對外投資可能會加速和促進受關注國家成功開發敏感技術和產品,這些國家開發這些技術和產品是為了對抗美國及其盟友的能力。
在「對外投資禁令」中,美國將中國大陸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列為受關注地區。
在10月29日舉行的中國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外交部發言人林劍對此回應稱,中方對美方發布的對華投資限制規則表示強烈不滿、堅決反對。中方已向美方提出了交涉,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堅定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29日也發布聲明,強烈反對美國因政治利益而以各種藉口,刻意針對國家及香港特區,破壞正常的投資貿易活動,破壞自由市場和經濟秩序。美國將自食其果,尤其從與香港的雙邊貿易多年來所賺取的貿易順差將受影響。
發言人表示,2023年,美國是香港第三大貿易夥伴,雙邊商品貿易總額為4,722億港元(603億美元)。同時,香港是美國第27大貿易夥伴。截至2022年底,美國佔香港外來直接投資部位約3,514億港元(450億美元),排名第六;香港向美國直接投資部位約1,642億港元(210億美元),排名第八。美國對香港的貿易順差過去10年達2,715億美元,是其全球貿易夥伴最高。這些數字說明了香港和美國之間有著緊密的經濟互動,美國企業在香港有龐大的商業利益。
發言人強調,美方再次顯現美國政客為求自身政治利益,破壞正常投資貿易、自由市場和經濟秩序。有關所謂限制不單破壞港美正常商業活動,亦影響全球供應鏈的穩定、損害美國企業的自身利益及商業利益,影響雙邊經濟活動,是損害他人亦損害美國企業的政治操作。特區政府會與國家共同捍衛國家利益及保障香港企業的利益。
以下為美國此次投資禁令的「最終規則」內容
一、最終規則的關鍵要素
1、對美國個人的要求:
「最終規則」規定了美國個人的義務,包括禁止某些交易和要求對某些其他交易進行通知。
美國個人包括任何美國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以及根據美國法律或美國境內任何司法管轄區成立的任何實體,包括任何此類實體的任何外國分支機構,以及任何在美國境內的個人。
2、知識標準:
如果美國個人知曉與交易相關的事實或情況,則其根據最終規則承擔的義務適用。根據最終規則,如果美國個人實際知曉某一事實或情況存在或基本肯定會發生,如果美國個人意識到某一事實或情況存在或未來發生的可能性很高,或者如果美國個人可以通過合理和勤勉的調查獲得此類信息,則該美國個人知曉該事實或情況。
為明確起見,最終規則包括了財政部在評估美國個人是否進行了合理和勤勉的調查時將考慮的因素。這些因素包括應可確定的資訊以及應透過合理盡職調查獲得的合約保證。最終規則也澄清了將考慮與交易相關的全部事實和情況。
3、涵蓋交易的具體類別:
「最終規則」適用於美國個人進行的某些交易,包括收購股權或或有股權;賦予貸方某些權利的某些債務融資;或有股權的轉換;綠地投資或其他企業擴張;加入合資企業;以及作為非美國個人集合投資基金的有限合夥人或同等合夥人(LP)進行的某些投資。
4、涉及受監管外國人士:
「最終規則」適用於美國人士涉及受監管外國人士的某些交易,受監管外國人士是指從事與特定技術和產品子集相關的受監管活動的受監管國家人士,或對受監管國家人士擁有投票權或股權、董事會席位或某些權力的人士,且該人士的若干關鍵財務指標中有50% 以上可歸因於受監管國家人士的一個或多個人士。
受監管國家人士包括作為受監管國家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個人(但不是美國公民或美國永久居民);根據受監管國家法律組織、總部設在受監管國家、在受監管國家註冊成立或主要營業地點位於受監管國家內的實體;受監管國家政府或代表受監管國家政府行事的人士;或由上述任何類別的任何人士或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至少50% 股權的實體。
5、例外交易:
在某些情況下,《最終規則》將某些類型的交易排除在該規則的適用範圍之外,前提是此類交易不會為美國個人提供某些不屬於標準少數股東保護的權利。
這些例外交易包括:①公開交易證券:美國個人對公開交易的證券或由註冊投資公司發行的證券的投資,例如指數基金、共同基金或交易所交易基金;
②某些LP 投資:美國個人作為LP 對創投基金、私募股權基金、基金中的基金或其他集合投資基金的投資,如果該投資金額為2,000,000 美元或以下,或該美國個人已收到合同保證,保證其資本不會被基金用於從事被禁止或應報告的交易;
③ 衍生性商品:美國人對某些衍生性證券的投資;
④買斷關注國家所有權:美國個人完全買斷某個實體的所有關注國家所有權,使得交易後該實體不構成受監管外國個人;
⑤公司內部交易:美國個人與其控制的外國實體之間的公司內部交易,用於支持不屬於涵蓋活動的運營,或維持受控外國實體在2025 年1 月2 日之前從事的涵蓋活動的持續運營;
⑥某些最終規則之前的約束性承諾:履行2025 年1 月2 日之前達成的具有約束力、未催繳的資本承諾的交易;
⑦某些銀團債務融資:當美國個人作為貸款銀團的成員,在違約時獲得受監管外國個人的投票權,並且該美國個人不能對債務人採取任何行動,也不是銀團代理人;
⑧股權薪酬:美國個人以股權獎勵或授予、或購買受保外國人股權的選擇權的形式獲得的就業補償,或行使此類選擇權;以及
⑨第三國措施:某些涉及美國境外國家或地區的個人的交易可能屬於例外交易,前提是財政部長確定該國或地區正在解決與對外投資相關的國家安全問題,並且該交易屬於該國或地區的行動可能充分解決相關的國家安全問題的類型。
6、國家利益豁免:
最終規則允許美國個人以交易符合美國國家利益為由申請豁免禁止或通知要求。有關申請豁免流程的更多資訊將在計劃網站上公佈。
7.通知要求:受
通知要求約束的美國實體必須向財政部提交通知表,其中包含與交易相關的信息,例如有關美國實體、受監管外國實體、受監管交易以及相關國家安全技術和產品的詳細信息。
《最終規則》要求,必須在相關受監管交易完成後不遲於30 天內提交通知,或者,如果美國實體在交易完成後才實際獲悉如果在交易時掌握此類知識,該交易將成為受監管交易,則必須在不遲於美國實體獲得此類知識後30 天內提交通知。
二、國家安全技術及產品
「最終規則」明確了「投資禁令」中所列受監管的國家安全技術和產品子集:
1、半導體和微電子:
①禁止交易:禁止與某些電子設計自動化軟體、某些製造或先進封裝工具、某些先進積體電路的設計或製造、積體電路的先進封裝技術以及超級電腦相關的涵蓋交易。
②須申報交易:與積體電路設計、製造或封裝相關的交易,若未被禁止交易定義所涵蓋,則須申報。
2、量子資訊科技:
①禁止交易:禁止與量子電腦的開發或生產量子電腦所需的任何關鍵零件有關的交易;禁止某些量子感測平台的開發或生產;禁止某些量子網路或量子通訊系統的開發或生產。某些人工智慧(AI)系統:
②禁止交易:禁止與開發任何專門用於或計劃用於某些最終用途的人工智慧系統有關的受監管交易。此外,禁止與開發任何使用超過10?25 次計算操作的運算能力進行訓練的人工智慧系統有關的受
③監管交易,或禁止使用主要生物序列資料和超過10?24 次計算操作的計算能力進行訓練的人工智慧系統有關的受監管交易。
④須報告的交易:與任何未被禁止交易定義涵蓋的人工智慧系統開發有關的涵蓋交易,如果該人工智慧系統:設計或打算用於某些最終用途或應用;或使用超過10?23 次計算操作的計算能力進行訓練,則須報告交易。
三、違規行為
「最終規則」概述了違規行為的處罰和揭露框架:
①處罰:
違反規定將受到《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規定的民事和刑事處罰。如果發生違法行為,財政部有權處以民事處罰,並可將刑事違法行為提交司法部長。根據IEEPA,自《最終規則》發布之日起,違法行為的最高民事處罰為368,136 美元(每年根據通貨膨脹進行調整)或違法行為交易價值的兩倍(以較高者為準)。
②撤資:
財政部長可以根據《IEEPA》採取任何授權的行動,以使任何被禁止的交易無效、作廢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撤資。
③自願自我揭露:
如果美國公民認為其行為可能導致違反《最終規則》的任何部分,則可提交自願自我揭露。財政部將在確定對自我揭露活動的適當回應時考慮此類自我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