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科技大廠與印度電信公司爭奪網路服務監理權
全球科技巨頭正在反擊印度電信網路將網路服務置於更嚴格監管之下的企圖,拒絕接受關於此類措施對於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和解決國家安全問題十分必要的論點。
亞洲互聯網聯盟(AIC)是一個代表亞馬遜、蘋果、Google、Meta、微軟、Netflix 和Spotify 的強大行業組織,該組織強烈反對將所謂的OTT(Over-the-Top)服務納入擬議的電信運營商監管框架(PDF)。
在提交給印度電信管理局(TRAI)的文件中,AIC 表示,OTT 服務與傳統電信業務在技術、營運和功能上存在根本差異。
OTT 服務在應用層運行,而電信服務供應商(TSP)在網路層運行。與TSP 不同,OTT 供應商無權取得頻譜、號碼資源或與公共交換電話網路互聯。
“OTT 通訊服務不能取代傳統電信服務,”AIC 在其意見書中寫道,並指出OTT 服務提供了群組聊天、語音筆記和應用程式內內容共享等附加功能。
AIC 警告說,將網路服務納入新框架可能會違反網路中立原則,損害消費者利益:”首先,我們要指出的是,OTT 通訊服務已經受到一系列法律的監管,包括作為《資訊科技法》及據此頒布的規則和條例下的’中介’。
該聯盟認為,印度已經有足夠的法規來監督OTT 服務,包括《資訊科技法》和相關法規對攔截、內容刪除、事件報告和使用者申訴處理的要求。
印度頂級電信業者–巴蒂電信公司(Bharti Airtel)、信實Jio(Reliance Jio)和沃達豐公司(Vodafone Idea)–共同推動將OTT 服務納入新的授權框架。
擁有超過4.75 億用戶的印度最大電信業者Jio 與其他電信業者一起,建議OTT 供應商根據其流量消耗、營業額和用戶群來分攤網路開發成本。
電信公司在推進這項計畫時,正面臨每用戶平均收入較低的問題–每月約為2 美元。去年,電信業者在5G 波段上總共投資了190 億美元,它們正在尋求監管部門的干預,以提高利潤率。
AIC 對OTT 服務”搭便車”佔用電信基礎設施的說法提出了質疑。 AIC 總經理 Jeff Paine說,OTT 服務推動了數據消費和營運商收入的成長。
AIC 也認為,根據《2023 年電信法》監管OTT 服務將超出其預期範圍。該聯盟指出,在向議會提交該法案時,電信部長Ashwini Vaishnaw 曾澄清說,”OTT 已受到2000 年《資訊科技法》的監管,並將繼續受到《資訊科技法》的監管”,還規定”議會通過的新電信法案中不包括OTT”。
印度的討論反映了韓國和歐洲的類似討論,在這些國家,網路營運商也在推動大型科技公司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