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擬支援自動駕駛汽車跑網約車:事故責任由車輛方負責
近日,北京經信局就《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徵求意見稿)》對外徵求意見。 《意見》中指出,本市擬支持自動駕駛汽車用於:城市公共電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叫車)、汽車租賃等城市出行服務;
以及除危險貨物運輸外的道路貨物運輸,擺渡接駁、環衛清掃、治安巡邏等城市運作保障,以及國家和本市支持開展的其他應用場景。
道路測試、示範應用和示範營運擬實施申報確認制度,企業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
取得公安交管部門核發的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方可在規定的區域、道路開展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示範運作活動。
而對於無人駕駛車輛的事故處理,《意見》中也給了明確指引:
自動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期間發生交通違規行為的,由公安交管部門依照現行法律法規處理和認定。
若自動駕駛汽車發生故障或發生交通事故,車內有駕駛人的,駕駛人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造成人身傷亡的,駕駛人應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警;車內無駕駛人的,遠端安全員應立即報警。
車輛在自動駕駛系統功能未啟動狀態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現行規定負責。
啟動狀態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屬於自動駕駛汽車一方責任的,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