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反壟斷法,為什麼切不動蘋果和谷歌?
Google和蘋果都被美國司法部盯上了。 5月3日,美國司法部和38個州對Google提出的嚴重壟斷指控結束庭審。 Google被認為透過與手機製造商和瀏覽器公司簽訂排他性合約,確保其搜尋引擎成為預設設置,進而鞏固其市場主導地位。美國司法部在上個月的聽證會上也表示,如果Google沒有壟斷搜尋引擎市場,ChatGPT等其他技術創新可能在幾年前就已經能夠出現。
3月21日,美國司法部和16個州向新澤西州聯邦法院提起訴訟,指控蘋果利用其對硬體和軟體的控制壟斷手機市場,損害了消費者、開發商和競對公司的利益。當天,蘋果股價應聲下跌超過4%,市值一夕蒸發約8,000億元。
如果Google和蘋果敗訴,在最嚴重的情況下,兩家公司都面臨被強制分拆,這將是四十年來美國最大規模的企業分裂案。
巴菲特曾被問過一個問題:什麼是最理想的公司?他的回答是:一家擁有高定價權的壟斷公司。
巴菲特與他的搭檔芒格曾多次提到對競爭的厭惡和對「壟斷」的偏好。先後經歷過反壟斷調查的可口可樂與蘋果,是巴菲特投資過的相當具代表性的兩家公司。
在為投資人帶來豐厚收益的同時,巨頭們也時常被反壟斷法盯上。
在美國反壟斷法誕生至今的134年中,它分拆了「石油大王」洛克斐勒的標準石油公司,分拆了美國最大的電話通訊公司AT&T,迫使曾經的PC巨頭IBM開放作業系統和處理器。
但在進入21世紀後,與反壟斷法纏鬥的主角,由傳統的能源、消費公司逐步轉型為科技巨頭。同時,效率至上的芝加哥經濟學派興起,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反壟斷法激烈碰撞,微軟、Meta、亞馬遜、Google、蘋果等科技巨頭,開始在與反壟斷法博弈的過程中佔據上風,並且越長越大。
一部美國反壟斷纏鬥史,也是科技巨頭們的成長史。
一、被盯上的兆巨頭
最受矚目的「美股七雄」中,除了近一年才乘著AI風口股價飆升的英偉達和已跌出標普500前十的特斯拉,剩下5家都與反壟斷法打過交道,無一例外。
1994年,網景(Netscape)公司推出一款付費瀏覽器Navigator,一度佔了75%的市佔率。為了在快速興起的網路市場中搶佔一席之地,微軟隨即推出IE瀏覽器,不僅免費提供給消費者使用,還將其與佔據絕對優勢的Windows 95/98系統捆綁。這導致網景瀏覽器佔有的市場佔有率迅速縮水。
1996年9月,司法部著手對Windows 95捆綁IE瀏覽器的銷售方式進行調查,並在1998年正式對微軟提起反壟斷訴訟。
2000年4月,微軟被判違反反壟斷法。兩個月後,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傑克遜做出了拆分微軟的一審判決,要求微軟拆分為兩家公司,一家經營Windows個人電腦作業系統,另一家經營Office等應用軟體及包括IE瀏覽器在內的網路業務。
面臨分拆危機的微軟先是提出了延緩執行的請求,然後另闢蹊徑,宣稱初審法官違反司法程序,在審理期間向媒體洩露案件內情。終於,案情在一年多後出現反轉。 2001年9月,司法部宣布不再尋求透過分割的方式來懲罰微軟,並與其達成和解。
2020年年底,還未更名為Meta的Facebook被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起訴。 FTC認為,Facebook在2012年和2014年收購Instagram和WhatsApp,鞏固自身在社群網路中的壟斷地位,這項行為不僅損害市場競爭,也侵害了廣告主的利益。
因此,FTC希望向聯邦法院尋求一項永久禁令,要求Facebook剝離Instagram和WhatsApp,禁止Facebook向軟體開發者施加反競爭條件,並限制Facebook未來的收併購。但這項申訴在2021年6月被法院駁回,理由是FTC未能證明Facebook在社群網路市場擁有壟斷力量。
在Facebook之後,亞馬遜在2023年遭到FTC的反壟斷起訴,稱其運用低價、強制賣家使用亞馬遜自營配送服務等一系列行為,阻止競爭對手發展。亞馬遜則搬離消費者作為擋箭牌,聲稱此舉是為了讓消費者享受到更好的平台服務。
幾乎在同一時期,Google也面臨多起反壟斷訴訟,涉及搜尋、廣告等多個業務。起訴方認為,Google利用自身的壟斷地位,違反公平競爭的市場原則。 Google用了和亞馬遜類似的打法,稱其高市佔率是消費者自然選擇的結果,Google並沒有限制合作夥伴使用其他搜尋服務。
最近一家被反壟斷法盯上的巨人蘋果,在此之前已經被持續調查追蹤了5年之久。
自2019年起,美國司法部就針對蘋果硬體設備上的第三方軟體管理政策,以及硬體與iOS系統綁定等問題展開調查。由於預算等原因,這項調查在2022年才全面展開。今年3月21日,司法部在一份長達88頁的起訴書中,指控蘋果在智慧型手機市場濫用支配地位,透過封閉排他的軟硬體生態增加消費者對蘋果產品的黏性。
近30年間,風頭最盛的科技網路五大萬億巨頭,沒有一家能躲得過反壟斷的雷達。
二、在纏鬥中越長越大
一個令人意外的結果是,被反壟斷法盯上的科技巨頭們,既沒有被分拆,也沒有被強制公開技術,反而日益壯大。
長達3年之久的反壟斷審判,並未對微軟造成實質傷害。
2002年,IE瀏覽器的市佔率一度超過95%。中金公司的報告顯示,反壟斷沒有解除微軟IE瀏覽器和作業系統的綁定,沒有動搖微軟在個人電腦市場的地位,微軟的市值在2020年底超過1.6兆美元。 2000-2020年,微軟的市值成長了6.2倍,高於納斯達克指數的4.2倍。
這場橫跨世紀交替的反壟斷審判,最終以微軟的大獲全勝告終,也將反壟斷法的時代局限性暴露無遺。
Facebook的反壟斷訴訟被駁回當日,公司股價上漲4%,市值首次突破兆美元,成為繼Google、微軟、蘋果、亞馬遜之後,第五個市值突破萬億的美股上市公司。
亞馬遜和Google的兩起訴訟案至今仍未最終裁決,但至少在用腳投票的資本市場上,這兩家科技巨頭並未受到實質影響。
擁有上百年底蘊的反壟斷法,為何在科技巨頭的博弈中屢屢處於下風?
對傳統公司而言,衡量其是否構成壟斷相對簡單直接,可以參考其收入、銷售額在整個市場的份額。而社群網路是一個新興市場,收入來源既有一般用戶也有廣告主,很難用一個統一標準去衡量市場份額,壟斷地位也就無從談起。
Facebook正是抓住這一點對FTC的起訴進行反駁,表示FTC並沒有意識到高科技產業動態的、競爭激烈的情況。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譚袁告訴雪豹財經社,美國社會普遍認為數位產業存在高度的動態競爭性,因此,科技巨頭很難被認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加之美國科技政策等方面的考慮,美國科技巨頭反壟斷仍存在較大不確定性。
從亞馬遜、Google、Facebook的反壟斷案中也可以看出,相較於傳統企業,科技網路巨頭業務組成更加複雜,這也意味著其在某一市場中的壟斷定位難以被界定。
此外,中金公司研究顯示,最近40年,美國反托拉斯法在效率和公平之中更傾向於選擇前者。
北京高朋(南京)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袁荃告訴雪豹財經社,針對科技巨頭的反壟斷訴訟面臨的另一個主要矛盾,是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反壟斷法間的矛盾。
進入科技網路時代後,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重要性顯著提升。簡單地對一家企業進行拆分,或迫使其公開技術,與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初衷相悖,會損害一家企業的創新能力。
種種掣肘,讓看似強大的反壟斷法面對科技巨頭時,顯得束手無策。
三、反壟斷法過時了?
美國反壟斷法在誕生之初,曾經歷過一段黃金時代。
1890年,美國聯邦國會通過《保護貿易及商業以免非法限制及壟斷法案》,簡稱「謝爾曼反托拉斯法」。這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壟斷法,也被稱為「全球反壟斷法之母」。
1900-1920年,是反壟斷法的第一個黃金時代。
1911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石油大王」洛克斐勒家族所控制的美國標準石油是一家壟斷機構,並將其拆分為34家地區性石油公司,石油帝國一夕崩塌。原因是,該公司在1904年透過多起收購,控制了美國約91%的石油生產和85%的石油銷售。
同一年,美國菸草公司被反壟斷法分拆為四家公司。一年後,金融寡頭摩根公司在反壟斷法的影響下,被拆分成了摩根士丹利與JP摩根。
在這個時期,反壟斷法的理論基礎是布蘭迪斯主義,也就是強調市場結構的過度集中會對民主政治、貧富差距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它透過簡單粗暴的分拆,打破巨頭的壟斷地位,製造相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也讓後來者們有了向上生長的空間。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IBM反壟斷案。
1969年,美國政府將IBM為客戶提供折扣價格的行為定性為掠奪性定價,並認為它從硬體、軟體到支援部門的縱向整合,實質上是壟斷性擴張。這場曠日持久的反壟斷訴訟持續了13年。最終,在1982年,IBM以對外開放個人電腦作業系統和處理器為代價,避免了被分拆的命運。
也是因為這起事件,微軟、蘋果、惠普、戴爾等公司日後才得以成長為新一代的科技巨頭。今天與反壟斷法纏鬥的科技巨頭們,曾是這項法案的受益者。
但到了1980年代,芝加哥經濟學派開始在美國興起。該學派認為,反壟斷的目的是防止經濟效率的損失,而市場集中度的提升,不一定會導致效率損失。在芝加哥經濟學派效率至上、自由市場的理念影響下,反壟斷法的黃金時期也隨之結束。
事實上,在科技領域是否真的有壟斷,本身就是個備受爭議的議題。
信奉「壟斷」的巴菲特在1993年首次提出了「護城河」的概念。他認為,一家擁有可持續競爭力的優秀企業擁有深厚的護城河。當護城河寬到無法逾越,這家公司就擁有了壟斷市場的能力。
但特斯拉CEO馬斯克認為,護城河的概念已經過時了。 「如果你對抗入侵敵人的唯一壁壘就是護城河,你堅持不了多久,真正重要的是創新節奏,這才是保持住競爭力的核心要素。”
在以創新為驅動力的科技巨頭時代,134歲的反壟斷法,或許也需要與時俱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