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法官裁定AI創造的藝術不受版權保護人類作者身份是一項基本要求
編劇們的罷工已經持續了100 多天,人們對電影公司可能部署人工智能生成器來完全編寫劇本的擔憂與日俱增。但知識產權法長期以來一直規定,版權只授予人類創作的作品,而且這種情況看起來不會很快改變。
週五,一名聯邦法官維持了美國版權局的一項裁定,即人工智能創作的藝術作品不受保護。這項裁決是在駁回斯蒂芬-泰勒(Stephen Thaler)對政府拒絕註冊人工智能作品的立場提出質疑的請求的命令中做出的。美國地區法官貝里爾-豪威爾(Beryl Howell)認為,版權法”從未如此寬泛”地”保護在沒有任何人工指導下運行的新技術形式所產生的作品”。
意見書強調,”人類作者身份是一項基本要求”。
神經網絡公司Imagination Engines 的首席執行官Thaler 率先推動保護人工智能創作的作品。2018年,他將人工智能係統”創造力機器”(Creativity Machine)列為一件名為《天堂的新入口》(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的藝術作品的唯一創作者,該作品被描述為”由在機器上運行的計算機算法自主創作”。版權局拒絕了這一申請,理由是”人類思維與創造性表達之間的聯繫”是保護的關鍵要素。
Thaler 根據”僱傭作品原則”將自己列為版權所有者,並提起訴訟,對版權局的拒絕和人類作者資格要求提出質疑。他認為,”如果人工智能符合作者資格標準”,就應該承認人工智能是作者,而所有權則歸機器所有者所有。他在訴狀中稱,辦公室的拒絕是”武斷、反复無常、濫用自由裁量權且不符合法律規定”,違反了《行政程序法》,該法規定對機構行為進行司法審查。訴訟中提出的問題是,僅由計算機生成的作品是否受版權法保護。
“在沒有人類參與作品創作的情況下,註冊局給出的答案是明確而直接的,”豪威爾強調,美國版權法”只保護人類創作的作品”,並且”旨在與時俱進” 。裁決指出,人類的創造力是”可受版權保護的核心,即使人類的創造力通過新工具或新媒體得以發揮”,這是人們的一貫認識。
她解釋說,雖然照相機是對場景的機械複製,但它是在人類對照片形成”心理概念”之後才這樣做的,而”心理概念”是諸如拍攝對象的站位、安排和照明等決定的產物,人類參與並最終創造性地控制涉案作品是得出新型作品屬於版權範圍這一結論的關鍵。
多家法院都得出了同樣的結論。在關於作者版權的主要案例之一Burrow-Giles Lithographic Company 訴Sarony 案中,最高法院認為,只要”照片代表了作者原創的智力構思”,就可以對照片進行保護,這是”毫無疑問的” 。大法官們專門將這些作者稱為人,將他們描述為一類”人”,而版權則是”一個人對自己的天才或智力成果的權利”。
在另一起案件中,聯邦上訴法院稱,猴子拍攝的照片不能獲得版權,因為動物沒有資格獲得保護,儘管該訴訟是基於其他理由做出的判決。豪威爾在裁決中引用了這一判決。”原告無法舉出任何法院承認非人類作品版權的案例,”法院在判決書中寫道,並做出了有利於版權局的簡易判決。
法官還探討了版權法的目的,她說版權法的目的是鼓勵”人類個體從事”創作。她說,版權和專利被認為是”政府為保護而建立的財產形式,人們認為,承認這種財產的專有權將激勵個人進行創造和發明,從而促進公共利益”。裁決繼續指出:”因此,人類的創造行為–以及如何最好地鼓勵人類從事這種創造,從而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從一開始就是美國版權的核心。豪厄爾說,版權法的設計初衷並不是為了觸及非人類行為者。
在法院權衡人工智能公司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上訓練其係統的合法性時,法院下達了這一命令。這些由藝術家和藝術家向加州聯邦法院提起的訴訟指控侵犯版權,並可能導致這些公司不得不銷毀他們的大型語言模型。
今年3 月,版權局確認大多數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不具有版權,但澄清了人工智能輔助材料在某些情況下有資格獲得保護。版權局表示,如果人類以”足夠創造性的方式””選擇或安排”了人工智能幫助下創作的作品,那麼該作品的申請可以支持版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