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平台付費會員該在截止日當天幾點過期?法院首次明確
目前,許多互聯網平台推出了付費會員模式,承諾消費者按期購買會員可以獲得相應期限內平台更全面或更優質的服務。但如果會員服務協議對服務到期時間僅規定到某日,消費者的會員權益究竟應該在當天何時過期呢?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石某訴A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認定A公司製定的《VIP會員服務協議》屬於格式條款,應按照通常理解進行解釋,會員期限應涵蓋該自然日的全部時間,判令被告A公司向原告石某的賬號提供VIP會員權益一日,駁回原告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生效。
案情回顧
2021年6月9日20時46分48秒,原告石某在被告A公司運營的視頻平台付款開通了為期一個月的VIP會員服務。2021年7月9日23時28分,石某想要使用該會員權益時,被告知其會員權益已到期終止,無法使用。石某認為,自己與被告A公司之間存在網絡服務合同關係,根據涉案《VIP會員服務協議》及被告官網中的會員期限說明,有理由相信該會員權益的截止日期為2021年7月9日24時,A公司提前單方面終止合同構成違約。於是,石某將被告A公司起訴到了法院。
被告A公司辯稱,原告引用的關於會員有效期的問答僅是被告官網“幫助中心”欄目中的溫馨說明,並未寫入《VIP會員服務協議》,不屬於格式條款。在用戶購買會員過程中,被告已通過《VIP會員服務協議》和查看會員中心訂單的方式明確告知用戶會員有效期的計算及查看方式,使用會員業務期間,用戶也可以通過多種途徑確認會員有效期。原告石某選擇購買一個月會員服務,對應的服務期限為一個自然月,即到整月截止日與開通時間點相對應的時間點,被告已履行完畢服務協議,不存在違約行為。
爭議焦點
涉案會員服務協議相應條款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如存在違約行為,如何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
涉案《VIP會員服務協議》是被告預先擬定並面向眾多VIP會員重複使用的條款,VIP會員對於該協議只能接受或拒絕,不能與被告進行協商,因此該協議屬於格式條款。涉案條款內容並不存在無效的情形,應為有效,被告應當按照約定的會員服務期限為原告提供服務。
涉案《VIP會員服務協議》約定“您的VIP會員服務的服務期限以您自行選擇並支付相應會員費用對應的服務期限為準,自您成為VIP會員之時起算……VIP會員服務期限自當前服務週期屆滿之日起終止。”被告官網中關於會員有效期的說明為“開通一個月的會員的有效期是:從您開通會員當天開始,到下月同一時間截止(例:7月28日開通會員,有效期為:7月28日-8月28日)。”雙方產生爭議的焦點在於會員服務結束的時間應為2021年7月9日20時46分48秒還是該日24時。
法院認為,會員權益應涵蓋至該自然日的全部時間。首先,涉案會員服務協議相應條款中關於服務期限屆滿的計算單位表述為“日”,按照一般理解,“日”應該涵蓋該自然日的全部時間。其次,涉案會員服務協議屬於格式條款,在存在兩種解釋時,應按照有利於非格式條款提供方進行理解。此外,被告在其網站的“幫助中心”中對於會員有效期的說明,雖然不是涉案會員服務協議中的內容,但是也具有對相應格式條款進行解釋的效果。由於“到期時間”的提示在用戶充值成為會員後方可查看,不能視為在合同成立之前已經明確告知用戶的內容。綜上,被告提前結束向原告提供會員服務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判令被告A公司向原告石某的賬號提供VIP會員權益一日,駁回原告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一對眾”型互聯網服務平台通過格式條款約定會員服務相關內容,有行業必要性和現實合理性,但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能以使用代替同意的方式限縮已承諾用戶的合同權利。對於可能影響用戶實質權利的條款,平台應當以精準的表達明確服務內容,避免產生歧義,進而損害消費者權益。
本案的關鍵在於“會員期間”條款的效力及理解。平台對於會員到期時間並未精準表述,雖然僅涉及數小時的差異,但是可能影響到所有用戶的實質權利。互聯網服務平台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其運營的網站中對其服務內容進行說明,該內容雖然並非會員服務協議的具體內容,但是具有對相關格式條款進行解釋的效果,同時會使其服務的用戶產生合理的期待,同樣應符合法律規定。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注意到被告已在官網會員權益說明中將會員到期時間精準到了時和分。在一審判決生效後,平台再次在會員訂單詳情中將會員到期時間進行了修改,變更為最後一日的23時59分59秒。本案的判決敦促平台明晰了會員用戶的權利內容,促使平台進一步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務,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審判團隊
審判長:張倩
審判員:李文超
審判員:經雯潔
法官助理:柴榕翔
書記員:張春雨